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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故事] 有人将债主推上被告席(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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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3: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核心提示: 借款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因为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交付是合同生效的重要关键条件。

      债主把欠债的告上法院,要求还钱,这很正常。债主被推上被告席,被要求出借更多的钱,这样的诉讼就让人不好理解了。我办案这么多年,也是第一次接手这样的借款纠纷案件。  

       去年9月,娄某因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50万元,娄某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担保,陈某表示同意。娄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50万元的借条后,陈某先交付给娄某10万元。几天后,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公证。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公证后,陈某应该向娄某交付剩余借款40万元。可陈某却一直没有给娄某40万元,娄某为此到法院起诉陈某。娄某表示,自己已履行了借款的抵押担保义务,陈某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借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交付剩余借款40万元。
  
       我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注意到,原告娄某向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意味着,陈某向娄某实际交付借款本金10万元后,借款合同才生效,有效的借款金额应确认为10万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原告娄某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出借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办了这个案件,我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人们:借款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因为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交付是合同生效的重要关键条件。

     (据: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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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表于 2011-6-1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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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3: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理上,其责任基础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本案中,债主便属此情形。据此, 本人认为该债主仍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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