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吸毒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危害交通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为有效防范因涉毒引发交通事故,减少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物的安全,浙江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禁毒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成毒品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出台措施严格管理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减少危害交通安全行为发生。
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不予申请和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收到强制隔离戒毒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主动申请注销,机动驾驶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协议内容中,应载明机动车驾驶人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交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部门保管。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保管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在执行期限内驾驶证需要审验的,可以延期审验)。对持有C1以上驾驶证(不含C1驾驶证)的,相关人员要督促其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严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查处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处理、驾驶证申领、审验等交通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吸毒嫌疑的人员,移交发现地公安禁毒部门或派出所依法处理。公安交通管理、禁毒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吸毒史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毒瘾戒除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职业驾驶车辆工作,如聘用单位确需聘用该类驾驶人的,须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造成交通事故的,聘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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