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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生活] 大学生变身网络黑客 狂盗虚拟银子获利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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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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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0: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昨天从慈溪法院了解到,一名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小洪,变身网络黑客,狂盗近10亿虚拟银子获利近5万元,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小洪学的是计算机专业,2010年6月,他大专毕业后,和女友来到义乌,开了一家淘宝网店。
  
       在淘宝众多卖家中要脱颖而出,信誉度决定了顾客是否青睐。刚开的新店,没什么信誉度,生意清淡,而要达到皇冠级别的信誉度还得要很长时间。怎么办?小洪和女友心急如焚。
  
       小洪决定投机取巧。他很快发现,网上有一种远程控制软件,能够破解他人的电脑信息及键盘记录。“操作成功的话,我就可以通过他人的电脑给自己小店刷信誉了。”小洪想得很美。当年7月26日,他在网上购买了这种软件,并安装使用。
  
       软件“很给力”,很快给小洪发来10多台电脑的信息。一一登录账户后,小洪发现,其中一台电脑里的游戏账户竟然有超过10亿的虚拟银子。
  
       “银子能卖大价钱!”小洪脑筋一转,注册了一个网名为“PING881118”的淘宝账号,将其中9亿8千万左右的虚拟银子分三次卖给了两个收购商,获利47280元。
  
       被盗虚拟银子的电脑,是慈溪人阿伟(化名)的。7月31日,他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通过游戏中心查询,当天傍晚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去年8月17日,小洪被抓。
  
       法院在近日审理此案时认为,小洪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什么不是盗窃罪?主审法官解释,现在,有关虚拟财产的盗窃、纠纷等越来越多。一般认为,游戏运行商按照游戏软件程序本身所产生的虚拟物品并不具有财产价值。而游戏玩家获得虚拟财产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升级获得;二是用金钱直接购买获得。现在对虚拟财产被盗如何定罪,主要还是按照有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虚拟财产是付出金钱交易得来,有则以盗窃罪定,没有则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这个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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