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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race831027

[城市建设] 买了一间地树老屋,有拆迁的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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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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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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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8: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慢慢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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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8: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钱喃买疙瘩产,楼主到时有的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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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8: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拆了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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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6 三品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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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堤树的风气很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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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8: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我想问问你:你买的是农民的房子吧。你本人是居民吧。
法官提醒: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的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终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彼此退还了房屋及购房款。据敖汉旗人民法院介绍,2007年10月22日,杨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将这套房屋及所属土地出售给宋某,约定了价款,宋某当日给付杨某一部分购房款,余款约定于2008年6月1日前给付。此后房屋交付给宋某管理使用。但到约定期限后宋某因故未给付杨某剩余房款。杨某遂将宋某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剩余房款,宋某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发现,宋某为城镇居民,这也就意味着杨某私自出售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此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杨某与宋某达成了协议,终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宋某将房屋等退还杨某,杨某将宋某所缴纳房屋款退还宋某。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能否未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就可直接出让呢?据法官介绍,关于这个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未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了与《土地管理法》的衔接问题。该法原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里所指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虽然这一条规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开了口子,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就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当前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尚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还不能直接出让。

  法官说,从受理案件中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看,虽然交易标的物一般是地上建筑物,但在我国强调房地一体的法律背景下,实际交易标的也包括了宅基地。这与我国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政策也是相违背的。法官介绍说,农村宅基地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使用主体是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三是只能由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让;四是具有福利性,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联。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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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9: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否有效?
【案情】
  关某是金溪县浒湾镇某村村民,苏某是浒湾镇街上居民属于城镇户口。双方于1990年10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购买关某位于金溪县浒湾镇某村的房屋,苏某支付购房款5000元”。该房屋原先位置比较偏,随着城镇的发展,已经属于街市区,价值大增。现关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属于城镇居民,依法不能购买农村房屋,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而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规定,关某与苏某在签订合同时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苏某已经长期居住该房屋,如果判决合同无效,苏某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管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出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再次,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明文政策规定。”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从这些政策性规定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一向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而根据我《民法通则》 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农村房屋虽然可以买卖,但城镇居民却是排除在该合同适格主体之外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适用《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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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升值了他就拿回去了,因为合同违法,所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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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3 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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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9: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吗?
问:我是城镇居民,居住在城乡交界处,我想购买一套村民自建的房屋,请问村民自建的房屋我可以购买吗?
                           

答:因房屋与宅地基不可分割,故农村房屋交易的对象包含了地上建筑物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照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使用主体只能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有关的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如果你购买了农村房屋,并因此发生纠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你可能因此遭受损失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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