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极度扩张,民诉法已经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所肢解、淹没,已经支离破碎甚至被架空,这严重损害了民诉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
2011年,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大修。 2007年,修法针对民诉法其中的两部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微调。这远非法学界所冀望的全面修改。 现行民诉法自1991年颁布,迄今已20年。在社会转型期,20年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巨大变量。 其间,“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极度扩张,民诉法已经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所肢解、淹没,已经支离破碎甚至被架空,这严重损害了民诉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对这种局面深表忧虑。 “如果把民诉法比作衣服,把社会需求比作孩子,那么孩子现在已经长大上高中了,你还要让司法解释在他那些幼儿时期的衣服基础上拆拆改改再给他穿上,法院这活儿没法干,孩子就更不满意了。所以只能买件新的,民诉法得全面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对记者说。 作为现代诉讼制度,修改民诉法的核心理念是:以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为立法的本位和基本取向,保障当事人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而此前,1982年起草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将立法的重心放在了法院行使审判权之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绝对不是技术性的修修补补,而是伦理性、体制性的合理转向。 解决民事司法“六难” 2004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惨剧发生,55人不幸遇难。 2007年11月,郝俊波律师第一次代理32名包头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立案,未获准。2008年6月,他再次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立案,仍未获准。同年7月,郝俊波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立案,仍未获准。 此后,该案又经美国加州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几番审理,历经周折。最终,这起中国第一起空难集体诉讼案终于由北京市二中院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受理。此间,有些家属已在等待中离开人世。 立案难沉疴尽管在“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下已有所缓解,但是,立案门槛过高的现状并未有所改变。 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要重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六大突出问题,其一便是克服“起诉难”。 立案,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保障当事人接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信访数量的大量上升,与法院不予立案有直接关系。 汤维建说,关于起诉权的保障,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关于起诉的条件。这主要涉及对民诉法第108条的修改。 理论界普遍认为,该条为当事人起诉所设定的门槛过高,具体表现在对原告资格的要求过高。 依本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排除了公益诉讼、排除了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其他适格原告。 而且,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实体判断事项,应当在诉讼经过后才得出结论,而在起诉时就要对此加以明确,有颠倒诉讼因果关系之嫌,也为立案法官任意排除适格原告提供了立法借口。 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告诉记者,对于起诉受理制度的修改,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当从我国政治、司法的现状出发,原则实行非实质审查,特殊情形进行实质审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形式审查。 汤维建的观点是:凡有案件来了,法院都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先登记再说;登记后,法院还要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 其二,如何设置对起诉条件的审查程序。 民诉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汤维建认为,这里的“经审查”在程序上是阙如的,立法未加明确。这种审查在性质上显属行政化程序。修改的基本思路乃是将行政化程序改为诉讼化程序。据此,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开庭审查,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那么,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既不予受理,也不作出裁定,应当如何处理? 汤维建认为,原告只有向检察院寻求监督救济,由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对于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除去“立案难”,本次民诉法修改,汤维建认为还需重点解决其他五大问题。包括: 克服“取证难”。在强调当事人负责举证的基础上,同时重视和强调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能。 克服“调解难”。理顺调解与审判的关系,防止和避免以判压调,同时防止和避免以调代判,坚决杜绝盲目追求调解率。 克服“审判难”。通过诉讼体制和诉讼机制的改革和优化,使法院的审判不仅能够独立进行,而且能够轻松进行,防止和避免来自各方面的打击报复和额外压力。 克服“申诉难”。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申诉制度在我国尤为重要,通过申诉制度的完善,逐渐迫使一审、二审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最终申诉制度才会淡出历史舞台。 克服“执行难”。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除了需要将强制执行程序分离而出,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外,还需要考虑对执行权进一步进行权力分离,即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开来。 这“六难”贯穿整个民诉法。 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除涉及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再审程序、检察监督、证据制度、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等内容,还包括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化与保障、陪审制度、调解和审判的关系模式、审判与执行的进一步分离等等。 “可以说民诉法的本次修改是一个艰苦卓绝的系统工程,非大修大改不能济事。”汤维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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