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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交车上被打伤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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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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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5: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咨询:不久前,我叔叔乘公交车时与另一乘客发生口角被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由于该乘客逃跑,医药费都是叔叔自己承担的。叔叔认为这些支出公交公司也应该承担一部分,但该公司认为事情是乘客自己吵架引起的,与其无关。我叔叔打算起诉公交公司。请问,公交公司对我叔叔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黄萌)
  
       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叔叔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公交公司)的,应当将实际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由于打伤你叔叔的实际侵权人目前已经找不到,所以可以直接将公交公司作为被告。
  
       公交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售票员或司机对该纠纷是否进行了劝阻和制止。如果进行了劝阻,一般就认为公交公司就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公交公司没有过错,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劝阻,那么公交公司可能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总之,对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

     (来源:工人日报)

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发表于 2011-6-2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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