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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原创]推介一位有思想有担当的名律师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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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2: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亦忱 于 2011-7-3 18:47:5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推介一位有思想有担当的名律师陈有西


文/亦忱


陈有西 近照 (照片来源于网络)



一位曾经在某省高级法院担任法官,离职后坦然承认自己是中共党员的律师;一位有着自己创业的律师集团并担纲领导且名传遐迩的大牌律师;一位敢挺身质疑位高权重主政一地的封疆大吏,且率律师团取得一起诉讼完胜的法律人。你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在说三个人。不,这是说一个人,此人便是杭州市司法局特聘公关专家陈有西。



陈有西令人印象深刻,不仅是他事业有成,文章写得非常好,在法律实务上令人敬佩有加,而且,他还是一位极有道义担当的富有思想深度的法律人。目前,他正在代理的法律业务之一,是为小贩夏俊峰的死刑处于最高法院复核阶段,而担任无偿援助的律师,向那些操有生杀大权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陈述这位可怜的小贩为何可以不被立即处死的法律依据及道义理由。



陈有西令人啧啧称奇之处还在于,他在忙于目不暇接的诸多法律实务之余,还办了一个名为“陈有西学术网”的个人网站。凡访问过这个网站的网友,一定会发现每个页面都干干净净,没有半点广告穿插其间。虽然网站的诸多文章,看了不会叫人有赏心悦目之感,但令你陷入沉思,应该不会是个真正的问题。



最近,陈有西因为北海四律师再次掉进刑法306条挖掘的陷阱,而拨冗撰写了一篇题为《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总字数有11000余言的文章。咋看这篇文章,很难令人相信如他所言,是他在忙里偷闲挤出时间,在一篇短文的基础上成篇的。然而,事实确实是如陈有西所言,此文虽然的确是急就篇,但却是他在深思熟虑之后,有感而发的肺腑之言。



下面,我们看看陈大律师在文中说了什么足以引人深思的话语,又表达了什么足以令人震动的观点。



■(北海)四个伤害案的被告,是否冤枉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有罪则判,无罪则放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不能一个刑案,开庭了十个月还不判,让检察院、公安局去抓证人、抓律师,批捕律师。这充分显现了中国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冲破基本的法律底线,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



■在北海,所有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的防线都已经失守,有的只是权力的魔爪,只是意气用事,只是报复,只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唯独没有了法律标准、没有了良知,没有了对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的尊重。



■北海案的起因非常简单,也没有太复杂的背景因素,只是公安机关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办案粗了一点,可能搞错了嫌疑人,搞错了在场人。这样的案件,出错本来很正常,经过法庭审判,查明真相,有罪判掉,搞错就判无罪,很简单。但是我们的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容不得这种挑战,特权思想和有罪推定思维把他们自己一步步逼上了悬崖峭壁,变得没有退路。因此,这不是个别地方的事,而是一种法律思维的通病。全国抓刑事律师的案件,好多都是这种特权思想、有罪推定、“老子惹不得”思维造成的。这个案件,我们要这样高度关注,除了为了四个无辜律师同行的不被冤屈之外,我们更深层的思考是,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法》。



■由于中国现在的公检法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协同办案,一旦出现错案,为了掩盖追究错抓的后果,就会对已经关押的时间作出有罪判决。这一个罪名定不了,就找其他罪名,以判出冤案、造成既成事实,来掩盖前面的抓错关错。这就是当然中国大量冤案由法院故意铸成、大量冤案无法及时平反、涉法上访不断高涨的根本性原因。



■中国的刑诉法,决定了公安的刑事拘传权,刑事拘留权。这样公安独家可以决定关人37天。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制约他,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对无辜嫌疑人进行救济。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力。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没有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必须要经过法官的聆讯,有的要由治安法庭、治安法官组织羁押庭听证。有的国家(象荷兰),警察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只有三天,如果法庭不同意,必须取保放人。



■我这些年在好多文章中一直揭露,中国的刑讯逼供,总根源在法院。中国的法庭大量地采信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的证据,助长了侦查机关的这种违法办案现象。一个显而易见的证据是,所有的已经发生错杀的严重刑讯逼供案,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写到刑讯逼供。而现在查明的刑讯逼供,象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冤案,没有一个不是发生了惨无人道的刑讯,没有一个不是律师当庭指出而被法院视而不见的。因此,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个法条上必须进行重大改革。必须坚持对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侦查。关押侦查,只要保留10%左右即够。只限于杀人、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爆炸、恐怖犯罪、投毒、贩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有可能串供、威胁证人、隐匿转移财产、逃跑、出国的犯罪嫌疑人,和交保释放期间再犯的人。对于财产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国家秩序类犯罪,一律可以取保在外进行侦查。



■北海案非常清楚地展示了中国刑事法庭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对于一个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可能的、法庭出现的事实,法庭调查的重点,本来应当是查明刑讯是不是存在,而不是帮助公安机关掩盖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这一指控,不利方是检察院,因为容易摧毁他的证据防线;不利方是侦查机关,因为警察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在一个独立超脱的法庭里,这个问题的出现,对公安、检察才是有危险的,对辩护律师是毫无危险的。但是,在中国的刑事法庭,这种危险居然倒过来。被抓的不是搞刑讯逼供的警察,而是指控揭露这种违法现象的证人和律师。这在世界的刑事司法中,大概也是绝无仅有的,除了专制不开化的国家,其他文明法治的国家不会有这种荒唐的事件发生。



■北海四律师案和重庆李庄案一样,对律师的危险,都是来自于抓证人。李庄案六个证人被抓,关押的被告成了检举律师的人;北海案三个证人被抓,一个月后四个律师也被抓。律师的价多风险中,一个很大的风险是来自于证人的风险,很容易搞成律师伪证罪。明明公安的证人证言是刑讯逼供的假证言,律师取到的是真相证言,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有抓证人的权,律师没有这个权,公权用威胁、离间、许诺、减刑、从宽等引诱,很容易把证人搞得对自己有利。公安检察把证人抓进去,再固定好假证言,说成是真实的。然后就可以追究律师了。问你现在已经说了,签字了,录像了,你以后不准再翻供了。那么你当时为什么不老实翻供?证人于是就说我翻供,是律师教的。然后公安局就可以以此作为证据来抓律师。一旦可以抓证人,是很容易固定出对公安、检察院有利的证言的。假供就变成真供,律师取到的真证,反而变成了伪证,律师就可能被抓。还有很多的污点证人,比如行贿者,本身就有判刑的风险。很怕检察、公安。公权力以判缓刑,不起诉、认罪态度好、认定自首等诱饵引诱,基本上没有不成功的。而证人一旦反水,律师就有了被抓的由头。等你关了一年后查明没有帮助伪证、妨碍作证,但是牢已经坐了。因此,必须保护证人的权利。《刑诉法》对关押、迫害、引诱、交易证人取证、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应当规定证言无效。作证地点应当由证人自己选择,只要是证人,人身自由必须保障,来去自由;同案嫌疑人口供,必须到庭质证,不能直接作为证言采信。



■ 党委为什么不能干预具体的案件?因为这直接违反了司法的“亲为”原理,导致“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导致法庭变成了没有实际审判权力的虚假的表演场,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变成了不负责任的傀儡,变成了贯彻某种意图的工具。这是制度性缺陷,同人性无关,同人的素质好坏无关。



好了,挂一漏万抄写陈大律师的文章到此结束,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直接访问陈有西学术网,去亲自阅读全文。



在此,笔者将陈有西作为一名有思想、有担当、有责任感、有使命感的法律人,向诸位网友推介的意思就在于:法律其实关系你的一举一动,关系你的未来是否安全和自由。特别是当你想到前不久湖北利川一位人称冉二哥的街道办书记,在囚禁中死于非命,此人竟然还是当过利川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你还不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是前进或是倒退,会随时与你相关,而感到发自内心的寒意吗?



须知,在当下中国法律和法治被作践的地方,无论是平民还是律师,无论是警察还是法官,无论是检察官还是任何级别的党委书记,无论是高踞金字塔顶端的位高权重的达官还是拥有金山银山的显贵,将无人可以得到法律这个挡箭牌的保护,说不准就会在某个将法律当伤人利器的掌权者动个小指头,轻易地构陷下狱,掉进法网密织的陷阱,而不自知兼不可自拔。



俗话说,天助自助者,求天求地求佛,真不如求己。当你真正读懂了陈有西,也就会知道该如何通过自己和同伴的努力,齐心合力给肆虐无度的非法权力,给滥用法律利器伤人的歹人,去架设众志成城的天花板。



(2011/7/3)



延伸阅读:



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全文稿)》



地址如下: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8ddf&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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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有西是宁海南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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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 真的是南溪人哦 08年其外甥结婚时在婚宴上见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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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的这个人在国际上好像挺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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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人,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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