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长全群发短信3000余万条 一年间,向长全共为他人群发短信3000余万条,每条短信成本0.033元,其向客户收取0.035元,涉案金额34万元。 33岁的向长全,四川人,在北京市马甸邮币卡市场设摊多年,由于经营手机业务,结识了一些同行。2009年,向长全与他人闲聊中得知群发短信能赚钱,先后购进28台短信群发器自己使用。 向长全凭借着自己经营手机的便利条件,源源不断地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外群发短信。徐向阳最初就是向长全的固定客户,短信内容通常都是些楼盘、家教、培训类广告。 向长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其发送的短信大多都是一些商业信息,不涉及诈骗和黄色内容,偶尔发送一些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短信。 向长全的短信群发生意越来越大,最多时每台电脑连接4至5台短信群发器,20多台电脑同时工作。从2009年到案发,向长全共为他人群发短信3000余万条,每条短信成本0.033元,其向客户收取0.035元,一年经营额34万元。 向长全群发短信业务最多的是楼盘信息,而他最大的客户是拥有两家广告公司的周晓峰。 周晓峰代理群发短信广告 周晓峰以每条文字短信0.07元,每条彩信0.08元的价格,承揽开发商售楼、物业类信息,每单合同每次至少对外发送5万条,多则数百万条,许多知名楼盘和房产开发企业与其合作。 群发短信涉罪 检察机关认为,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本案中4名被告人均没有获得群发短信这一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法院判决4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无论是科技公司的徐向阳,广告公司的周晓峰、邵刚,还是向长全,他们认为只要短信内容不涉及黄赌毒,并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因为群发短信的现象非常普遍,并没有人受到法律追究。 2010年初,警方在抓获向长全等人之前,曾就此案与电信部门进行沟通。电信部门表示,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业务。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该项业务应属于非法经营。这一结论成为警方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向长全等4人被抓获后,均对警方承认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经营群发短信业务的事实。 检察机关以4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庭提起公诉。 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向长全等人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代理群发短信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一系列认定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将群发短信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我国《电信条例》、《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涉及追究群发短信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非法经营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未达到该金额的将被行政处罚。本案中,4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都已达到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向长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周晓峰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判处邵刚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徐向阳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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