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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如何认定婚姻契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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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7: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所谓的“婚姻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有不忠行为,则在离婚时放弃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给对方赔偿若干数额金钱。如何认定婚姻契约的效力,虽然婚姻关系中包含感情、隐私等诸多因素,不能适用公平、等价有偿等交易原则,《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有对夫妻双方约定,男方若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该“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
  
       当然,如果婚姻契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否定其效力。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另一方100万元赔偿。”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上海律师网http://www.ro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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