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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评论] 云南李昌奎案:专家认为强奸杀人自首不足以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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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1: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奸杀少女,摔死孩童,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热议,专家认为——


强奸杀人自首不足以免死
  
      案情回放
  
      据《中国网先锋中国》7月3日报道,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的兄长与被害人王家飞母亲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从外地赶回家。5月16日下午1点,李昌奎在王家飞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双方发生争吵厮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并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则被李昌奎倒提摔死。随后,李昌奎逃离现场。
  
      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李昌奎出逃4天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原判决量刑失重,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两份判决书,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受害者家属认为,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
  
      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7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云南省高院处理案子都是很慎重的。目前,省高院领导已经了解到网上关于此案的报道,非常重视,已经开始审查此案。审查结果一旦出来,将及时公布。
  
      针对此案的终审判决,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远煌。
  
      从法理上讲,此案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宜
  
      “综合本案各种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手段,不足以削减其罪该处死的罪责,个人认为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比较恰当的。”
  
      “此案涉及死刑的适用问题。”张远煌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如何理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结合刑法分则的罪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和手段极其残忍,也即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进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以及适用死刑的具体方式。
  
      张远煌说:“死刑作为刑法中一个独立的刑种,其执行方式有两种,即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远煌告诉记者,从媒体披露的材料看,本案涉及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意杀人行为(既遂)一般应考虑死刑。
  
       判处死刑时是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远煌说,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缓。这体现了“慎杀、少杀”的政策精神。如何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实践中同样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具体考虑,如犯罪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从轻情节,被害方是否存在严重过错,以及犯罪人是否有值得原谅、怜悯的地方等。也即虽然罪该判处死刑,但如果还能找到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空间或事由,就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虽然此案起因源于邻里纠纷,但是犯罪人的报复动机十分清楚,先对被害女性厮打,继而强奸被害人又用锄头将其敲死,先奸后杀的手段已经十分恶劣;尤其是又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提起来摔死,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报复心理和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的缺失。
  
       “综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经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应该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原则上不能考虑判处死缓。”张远煌说,法律的基本要义是公平正义,即使在当前践行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对这种恶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事理,都应该对行为人予以最严厉的惩罚,才有助于张扬社会正义和适当修复相应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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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7 1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首与死刑的适用方式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主动向派出所投案的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自首的规定。”张远煌说。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情节,但不是影响案件刑罚适用的唯一因素或决定性因素,刑罚的轻重必须综合全案事实做出判断。也就是说,“不是任何犯罪,只要自首就能免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有这种理解,则属于对刑法规定的误解。”张远煌说,在死刑的适用上,自首作为一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它与死刑的执行方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对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是选择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应从案件的全部事实出发,充分考虑犯罪人的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手段以及犯罪的后果是否足以抵消或削减其部分罪责。而在本案中,犯罪人的自首行为显然不足以免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此外,张远煌认为,刑罚适用除了要考虑法律效果这一基本方面外,也要兼顾社会效果,要考虑社会的道德情感、被害人的情感问题等。在本案中,被害方不能原谅犯罪嫌疑人,村民集体签名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引起的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有助于正确地反映民意。
  
       正确处理网络民意有助于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案一经媒体报道就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张远煌认为,在网络媒体下,网民都有表达意见的便捷途径。在社会矛盾多样化的时期,一些案件容易成为网络热议的案件。这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关注程度比较高。
  
       “这也对我们的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平正义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口头上,要通过办理每一起案件来坚守法律的正义。”张远煌说,正确处理民意、网络意见与公正执法并不矛盾、相辅相成,通过公正办案,可以推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记者 王春霞) 

      来源: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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