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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法院提醒:恶意发布诋毁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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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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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8: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华网上海7月21日电(记者 李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美食搜索类网站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订餐小秘书”网站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咕嘟妈咪”网经济损失8000元。

       2010年8月,美食搜索网站“咕嘟妈咪”网站的经营人员在谷歌网页中输入“咕嘟妈咪”后发现,谷歌网搜索页面的“赞助商链接”一栏中出现了“不上咕嘟妈咪上95171”“www.95171.cn 你找的不是咕嘟妈咪,是美食;找美食、优惠,咕嘟妈咪不帮您,我帮您!”等关键字广告,点击这些广告后便可进入“订餐小秘书”网站。

       为讨回自己的商业声誉,经营“咕嘟妈咪”网站的上海万食通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将“订餐小秘书”的经营者上海邦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5.15万元。

       原告万食通公司诉称,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被告在谷歌购买了原告的网站名称“咕嘟妈咪”及“咕嘟妈咪网”作为关键字,且在关键字链接中捏造、散布“找美食、优惠,咕嘟妈咪不帮您”的严重虚伪事实,损害了咕嘟妈咪网站的声誉和原告的商业信誉。

       被告邦助公司则辩称,在谷歌网发布关键字广告无需提供证明,只要注册并付费即可,涉案广告并非由其发布,而是由第三人或原告自己发布,被告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发布广告的行为。被告同时认为,原告诉状中的关键字广告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广告的内容与原、被告均有关联,受益方为被告;且上述关键字广告的内容系对原被告网站进行对比,表明被告网站提供餐饮信息的能力优于原告网站,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网站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且通过直接链接被告网站增加了被告网站的浏览量,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不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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