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71|回复: 0

[法官说案] 女子照顾邻居获赠房产遭反悔

[复制链接]

1655

主题

261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878
在线时间
62 小时
发表于 2011-7-26 1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女士无偿照顾邻居李氏夫妇多年,为表达对张女士的感谢,李老汉表示送给她一套楼房。但房产证发下来后,李老汉又反悔不愿给张女士过户,张女士为此将他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判决李老汉履行诺言。
      
       今年41岁的张女士同60多岁的李老汉和郑老太夫妇是多年的邻居。2004年,郑老太患上肾病,需要常到医院做透析,由于老两口无儿无女,李老汉腿脚又不方便,两人生活上无人照料,张女士自愿担负起了照顾郑老太的责任。

       去年,郑老太去世后,悲痛之余李老汉请求张女士继续照顾自己。此后,张女士随丈夫到河北打工,李老汉将河北老家的平房借给张女士一家使用,当时李老汉老家的房子正在拆迁,应分给他三套楼房。李老汉打电话答应赠送给张女士一套楼房,后来他又

       在信中写到了赠房一事。当年,李老汉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此后他却反悔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

       张女士索要房子未果,起诉到法院称,李老汉已经答应赠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给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子我还没给她,就可以撤销。”李老汉认为,公民的赠与成立以交付为准,现在该房屋并没有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现在他已经撤销了赠与,赠与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同意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张女士在2004年到2010年间一直对李氏夫妇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基于友情等产生的道德上的义务。李老汉应该在他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履行赠与物交付义务,不应有悖于原赠与目的而撤销赠与,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老汉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归张女士所有,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过户。

       法官说案

       原告情义助人被告应守承诺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本案中,张女士对李氏夫妇进行了长期的帮助和照顾,张女士照料在先、李老汉赠与房产在后,因此能看出张女士所作所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更不是为了李老汉赠房子而作出的,而是基于一种朋友之间友情作出的帮助行为,蕴含了同事、邻里之间的友情和社会道德,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因此李老汉赠房应该属于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得任意撤销。

       来源:京华时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6:28 , Processed in 0.080531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