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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盲目提供偏方治病,致人损害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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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0: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核心提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11.7.29     中国民事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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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患有糖尿病且久治未愈。两个月前,邻居李某告诉我一个治疗偏方即生食鱼胆,并提出其有一位朋友剖鱼卖鱼胆,可以免费给我足够的鱼胆。我在表示感谢的同时,同意了依此治疗。开始,我就出现了呕吐、头晕等症状,甚至感觉非常难受,彻夜难眠,但李某解释这正是出现药效的表现,要我坚持下去。一周后,我突然昏迷,被送入医院住院抢救,虽脱离危险,但花去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原因是鱼胆中含胆汁毒素,会损害人体肝、肾,而我已严重超量服用。事后,我觉得李某应当担责,曾要求其赔偿,但李某以自己对偏方虽是道听途说,但系出于好意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李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一般在30%左右。
  
       首先,李某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李某提供偏方和鱼胆,虽不希望对你产生损害后果,甚至完全出于好意,即不存在故意,但这并不等于其没有过失。
  
       其次,你也应负自食其果之责。在李某只是鼓动但并未强迫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主动权完全在你,而你却不假思索地盲目接受,尤其是在已经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偏听偏信而未停止服用,对危害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明显属过于自信,自身的过错已大于李某。《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正因为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李某与你的共同过错所导致,决定了就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大小依比例分担。

      ( 来源:中国民事执行网       责编:妤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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