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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 司机在车外阻止车辆滑行被卡身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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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8: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司机在车外试图阻止车子滑行时被卡身亡,他算不算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司机在车外发生事故身亡
  
       徐某家住慈溪,有一辆重型货车。四年前,他雇了河南人袁某当司机。
  
       去年12月25日,和往常一样,徐某让袁某驾驶重型货车到某公墓山塘装石料,不过这次他没有随行。
  
       袁某将车子装满石料后,把车停放在一处斜坡上,未熄火就去山塘门口的收费处付石料款。走了几步,袁某突然发现车子正向前滑行,立刻跑回去想阻止。不料,前方正巧已有一辆变型拖拉机停放,躲闪不及的袁某卡在滑行的货车与拖拉机之间,当场死亡。
  
       事发5天后,徐某与袁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一次性赔偿袁某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33万余元,并于次日履行完毕。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不是第三者
 
     赔了30多万元后,徐某想自家的车子投保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笔钱能不能让保险公司赔?遭到拒绝后,今年4月,徐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自己花费的赔偿款33万余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中的变型拖拉机违规停放,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将所有的费用向被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本案事故中的死者是驾驶员,该驾驶员在死亡之前是在做打开车门制止车辆滑动的行为,即死者当时正在上车过程中,因此,死者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公司愿意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10000元。
  
       法院认定:死者是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法院认为,袁某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其理应确保车辆行驶、停放过程中的安全性,但是袁某将被保险车辆停放在斜坡上,并未将被保险车辆熄火就自行离开,从而造成被保险车辆滑行,同时其在明知被保险车辆旁边已经停放有变型拖拉机且与被保险车辆间隔距离并不大的情况下,又返回两车之间试图阻止被保险车辆滑行,导致事故发生,理应负全部事故责任。
  
       在徐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里,徐某是被保险人,死者袁某是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被保险车辆在其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原、被告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范畴。
  
       虽然从袁某下车后又返回被保险车辆旁边的行为,可以分析出袁某可能存在试图上车阻止被保险车辆滑行的想法,但造成袁某死亡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外,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袁某在事故发生的瞬间正在实施上、下车的行为,亦应不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
  
       故本案受害人袁某应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本案中,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原告并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故按约扣除符合赔偿规定金额的20%。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某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5万余元。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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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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