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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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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案情方面,承办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这名男子在另一名男子拉住被害人时,拉开副驾驶的车门,抢走财物共计1.3万多元,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抢劫财物后分别向相反的方向逃跑,可知其有抢劫的主观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检察官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称,一般起诉书都会详细标注被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但是,这个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怎么办?
在起诉书中,检察官将其照片附在了上面,作为犯罪嫌疑人“无名氏”的身份证明。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避免此类“无名氏”再次犯罪时无信息可查,致使其免于累犯处罚等情况出现,检察官将这个无名氏的照片信息输入电脑系统,以供查询。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巴南区检察院已经办理了3例类似的无名氏犯罪案件。这一次是第一起在起诉书中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用以证明身份的案子。
这个被告叫无名氏甲
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年2月2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盗窃案件,依法判决无名氏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名氏甲,男,骨龄鉴定16.8岁,聋哑人,户籍不详。去年12月29日中午,无名氏甲趁无人之际,到新郑市某路西段中国联通营业店实施盗窃,正在拿王某某的提包时,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向群众求助,无名氏甲被当场抓获。包内有一万元现金及其他物品。
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的也可定罪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平称,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或者给其的编号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金平还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同样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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