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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 体现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宽大 我市法院首次适用新的排除累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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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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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9: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镇海区人民法院向羁押于当地看守所的丁某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丁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读完判决书后丁某颇感意外:他刑满获释不久,现在重新犯罪,按理说应从重处罚,但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更未在处罚上有所体现,难道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所疏忽?

       丁某出生于1991年4月8日,2008年10月至12月间他曾多次盗窃电动车,并于次年5月被镇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去年7月,丁某刑满(曾减刑)获释。但两个月后,他即因再次偷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镇海法院刑事庭法官对丁某为何未被认定为累犯而加重处罚作了详细解释。按照丁某的情况,如依照原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但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在原来规定对过失犯罪不认定为累犯的基础上,对关于累犯的认定又增加了一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作为累犯处理。丁某第一次犯罪在2008年10月至12月间,当时不满十八周岁,丁某虽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且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但也不作为累犯处理,也不予以从重处罚。该法官表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体现全社会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宽大,促使犯罪后的未成年人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以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据了解,丁某的这起案件是我市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首次适用新的排除累犯的规定。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胡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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