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死刑复核不属于独立的审级,但作为“人命关天”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采取什么方式审理并如何裁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身家性命。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追诉和惩治犯罪的程序法,对于诉讼程序的设计与安排,不仅体现出国家刑事司法的理性,更关涉到司法保障人权的水准。就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而言,有关死刑复核和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改革,就是最好的例证。
比如,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从而在复核程序中突出了辩方权利,引入检察监督,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意义深远。
虽说死刑复核不属于独立的审级,但作为“人命关天”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采取什么方式审理并如何裁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身家性命。草案还规定,最高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就有利于下级法院增强死刑判决的慎重意识并提高死刑判决质量,为死刑案件公正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与死刑复核增加发回重审不同,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发回重审则作了限制,不能无休止地发回。这一改革表面上是为了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踢皮球,实质上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利。
发回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地从法律上监督一审法院,但很多时候法院为了推卸责任、转移风险、转嫁矛盾,反复发回重审。例如灵宝市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审判4年,先后8次审理,3次发回重审,4次超审限;陕西省横山党岔镇一起命案,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被4次发回重审。由于没有次数的限制,发回重审几乎成为一种合法的“诉讼怪圈”,致使案件审而不决,嫌疑人被长期羁押,无从获得权利救济。
最高院已注意到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在今年初的一份意见中就明确“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从而被草案所吸纳,这也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既要体现有错必纠原则,确保司法公正;也需讲求程序正义,提高司法效率,二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傅达林)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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