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王某二人来到村民周某家中,张、王二人自称会驱魔消灾,不收任何费用,并谎称周某的儿子“近期有难”,取得周某的信任后,哄骗周某将家中所有的现金包在火纸里面祷告方能消灾,周某遂将3500元交于二人,张、王二人引开周某的主意后,伺机将现金掉包。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定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驱魔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应定诈骗罪。理由是通过火纸驱魔消灾的调换手段虽然是秘密的,但是其本质特征是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占有了被害人现金,所以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属诈骗行为。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应定盗窃罪。
理由如下:二被告人是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被害人现金。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取秘密的,在财物的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窃取财物,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是作案手法不同,要看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手段是欺骗方法还是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在持有人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失去支配权的,而诈骗罪中的财物是在持有人自愿、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对窃取的方法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自己没有被被害人发觉而取得的,就是秘密窃取。即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自己处分财产的,则应当是盗窃罪。本案被告人使用迷信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乘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用火纸包裹的现金调包放入自己的包中,从而占有了被害人现金。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事实上就是一个不让他人发现的秘密窃取手段。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现金所用的主要手段是乘人不备,是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属于秘密窃取,故应按盗窃罪认定。
(来源:光明网 作者: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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