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是宁波市鄞州区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5月14日,张某驾驶公司的越野车途径鄞县大道,不慎被路面上的石块撞破轮胎及钢圈,造成车辆损失。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认为,鄞州区公路管理段作为鄞县大道路面的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路面上的石块。然而,公路管理段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起事故发生,是致车辆损害的根本原因。因此,该公司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要求公路管理段赔偿汽车修理费近2万元。 公路管理段辩称,在事发当天已进行了排查,道路情况良好,未发现石块。这起事故是其他人散落石块,驾驶员驾驶不当,导致车辆轧到路上石块造成事故。而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该驾驶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驾驶员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鄞州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路管理段的职责是对路段进行养护管理,定期巡查和定期清扫,但在例行巡查之外,无法预料公路上何时出现险情,也不可能保证对公路上的杂物随时出现就随时清除。因此,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就应当注意行车安全,判断路况择道行驶。本案被告公路管理段作为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对事发路段例行了巡查职责,没有发现石块,其对原告鄞州区某公司的损害后果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原告的驾驶员行驶时未注意路面情况,遇到石块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让,致车辆轧到石块造成损害。对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自身的行为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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