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加强督察工作的基本法规推进督察科学发展的新起点
8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新条例是公安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督察工作深化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安执法和队伍突出问题的有力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公安系统领导指挥,保证公安战线政令警令畅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督察制度建立14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下,督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3000多个督察机构共开展现场督察500余万次,及时发现查纠了一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履行了“监督警察的警察”的职责。
实践没有止境,督察工作的发展也没有止境。新条例作为督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其基本要旨,就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创新规范和依法从严治警的要求,针对多年来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相关规定不能很好地适应客观需要、制约督察职能作用的发挥的问题,在健全强化督察工作领导体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在规范现场督察程序和督察措施救济程序方面出台新举措,在落实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方面作出新规定。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公安机关在建立健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公安工作规律特点的执法权力监督机制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进一步提高督察工作服务保障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水平,是各级公安机关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贯彻执行好新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新条例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相结合,与继续推进督察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公安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相结合,与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不动摇、切实解决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
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关键在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充分认识深入实施新条例、加强改进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新条例作出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亲自抓。
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各警种、各部门要协调联动,督察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党委的部署,具体抓好落实。
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新条例,督察民警精通新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新条例,努力形成有利于加强对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利于强化督察队伍自身建设,有利于提高督察工作质量效能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扎扎实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督察工作的组织、机制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核查、对执法突出问题预警防范的力度,进一步切实维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使督察工作真正成为领导信任、民警欢迎、群众满意的工作,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切实肩负起公安机关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更加有力的纪律保障。
新的起点,新的征程,新的气象。我们相信,在新条例的引领和保障下,各级督察机构和广大督察民警一定能够不负党的重托、人民的厚望和历史的期待,全面开创督察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 人民公安报 潘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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