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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施工受伤,谁是雇主起争执:法院:根据逻辑和生活经验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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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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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12: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去年初,王某应同村人李某的邀请,去张某开办的小超市安装照明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午饭时喝了酒的王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到超市货架上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尿道断裂、左肩脱位、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后又到杭州住院治疗,其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为此共支出几万元的医药费。

  为获得赔偿,王某将李某和张某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

  此案庭审时,原被告围绕谁是王某的雇主展开了争论。原告王某认为两人都是他的雇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称自己与王某都受雇于张某,真正的雇主是张某,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认为,王某是李某叫去做电工的,工程的用工用人均由李某决定,装修的人工费用最后也与李某结算,因此,李某才是王某真正的雇主,事故责任理应由李某承担。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王某原系村电工,农村电工之间,在用电设施安装上,相互配合、协作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李某邀请王某到张某处进行用电设施作业,并不能必然推断王某受雇于李某;其次,张某开设超市进行装潢工程,现场作业的不仅有电工,还有木工。就电工而言,因王某系村电工,张某开设超市在本村区域内,故张某让李某负责超市用电设施电工作业,符合生活常理;第三,无证据证明李某、张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张某亦无证据证实王某报酬系与李某之间进行结算。

  因此,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在本案中,应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系王某的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受雇于张某从事用电设施工作,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酒后作业受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张某须赔偿王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的70%,共9万余元。

  (来源:宁波日报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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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2: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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