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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敬告广大交通参与人:关于宁海县固定测速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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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09: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安全第一,文明出行。
明年交通违法的处罚好像更加重了,大家还是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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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小警帮帮 发表于 2012-10-5 16:20
小警帮帮纠正你:此话完全理解不对。固定测速同样也有人视而不见进行超速,但是对于大多数经常 ...

小警同志:作为一个公民,对公务人员及公务提出质疑,你不必用“浅薄和无知”等词语来指责。对我的质疑,您的理解是“扣帽子,”这就更难让人理解了。接下里我就您的四点说说我为什么会得出“口气”说
1、“原因误区二:对公安交警采取测速认为是违法违规的。这是对现行交通法规的曲解和误解。”对于移动测速的方式和地点这是全国范围内都有争议的事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七条的理解,因为没有制定机关的释义,诸多法律专家都在探讨和争议,您稍微搜索一下就知道了。那么,您从何下定义:这是对现行交通法规的曲解和误解?
2、 原因误区三:对对公安交警采取测速的做法,认为不够人性化,设置测速的提醒标志不明确。这是为自己因超速受到处罚后寻找的根本不存在的借口。”您用这样的下定义式的句子表述似乎也非常武断,我就从来没有超速过,论坛中许多提出批评意见的网友也没有超速过,这是不是典型的——你质疑,你肯定居心叵测?
3“原因误区四:对公安交警采取测速的做法不支持的原因纯属是为个人受到处罚、利益受损而巴不得有朝一日能够取消一切测速。此又纯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安全的思想在作怪同第二条一样,您的论断纯属对网友的恶意揣测,我们都没有这样的思想,也不指望能够取消一切测速,我们只是表达了我们的想法,我们也不自私自利、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安全,相反我们参与争论更多的是对社会的关注和关心,更多的是希望公职部门不管从程序上还是从结果上都能更加公平正义,我们都是善意,因为这是我们的宁海!
综上所述,我对您的质疑是可以成立的,但这并不是“扣帽子”,您言重了!您在行文上最起码缺少“部分网友”这四个字。
另外,小警同志,我懂法,也许无法和您做一个比较,但是,我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几年的实务都可以证明我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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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6: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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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9: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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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0: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警帮帮 于 2012-10-11 11:02 编辑
进士及第 发表于 2012-10-10 11:50
小警同志:作为一个公民,对公务人员及公务提出质疑,你不必用“浅薄和无知”等词语来指责。对我的质疑, ...


      小警帮帮回复你:进士及第同志,至于你对我哪四点的分析,你有你的观点,别人有别人的观点,在此不必争论。因为这与你质疑设置移动测速是否合法的问题相比是次要的。我想关键是你认为公安交警设置移动测速哪些地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依法依理指出来,不要在论坛里这么简单地笼统地说。你既然质疑公安交警设置移动测速,你应该就此发表你质疑的理由和见解,但从你跟帖的情况看你也并没有这么做。你说你有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证,说明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既然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你也有向大家宣传法律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你在论坛上的发言是不是在普法?如果你不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在你比较专业的情况下,你就此为大家解答普下法大家也会欢迎的。
     下面我想请你看看你发的帖子,如此粗俗的语言与无端的说词,不知道是测速仪上盖了一个遮阳的东西“猥琐”、还是你这些言论来得“猥琐”些?你自己好好比较一下,看看这是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者的论言吗?反正从你的以下言论中一点也看不出一名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在哪里。
gwj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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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0: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支持理性说法,有问题大家说问题,不要说些无厘头的话。
同时,赞一下公安的同志有问有答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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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1: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双方都好象不太蛋定啊!鄙人以为各位的观点只能代表自己,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有多正确擅自把其他人代表进去。因为本人最讨厌“被代表”了。还有因为法律的范围太广了,我们任何一个人也不能说自己是懂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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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4: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农民111 发表于 2012-10-11 10:36
支持理性说法,有问题大家说问题,不要说些无厘头的话。
同时,赞一下公安的同志有问有答的工作作风!

首先,我没有在论坛上普法的义务和责任,您才有!
其次,我我们昨天讨论的问题与这个话题无关,请不要转移话题,我昨天在这个帖子上一共回了两个回复,其一是以为因为你说测速地点的选择是有科学依据和专家论证的,所以我要求您出示测速地点选择的依据和专家名单;其二是您的四点原因非常粗暴,我在上帖已经逐一解读,您的言语缺乏对人的最起码的尊重,我对交警部门安排您来做网络发言人表示悲哀。
第三,我对公务行为表示不满,用了“猥琐”这个词,对事不对人,您却用这个词来形容我,当然您昨天已经用“浅薄和无知”来形容我了,因此,我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你的人品和修养。
第四,我还是想知道两点,一是昨天选择在那里测速的依据,二是管理测速器的人在哪里,在附近几米?
第五,如果您愿意,我也可以就您所有的言论和解释,包括我的言论在论坛新开帖子,让大家再讨论一下,包括文峰论坛和东论,只要您愿意。
最后,再次提请您注意,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尤其是承担网络解释的公职人员,请您注意您的言辞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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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4: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进士及第 于 2012-10-11 16:04 编辑
小警帮帮 发表于 2012-10-11 10:02
小警帮帮回复你:进士及第同志,至于你对我哪四点的分析,你有你的观点,别人有别人的观点,在此 ...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七条“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中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一句本身就十分含糊,需要进一步释义,因为测速设备当然是由人安装操作的。但是,是不是应当由专人在设备旁操作?缺乏明确的表述。根据立法原则,在没有进一步释义之前,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最严格的解释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只要交警部门稍微明确一下在该处测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我自然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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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1: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为什么都要把流动点搞在60和80之间的下坡路?
为什么流动点没有显著的警示,不是有规定要有警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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