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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喃喃自语

[网友播报] 桃源北路车祸处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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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 进士

宁海首届花式撸管锦标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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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3: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顶起! 有关部门快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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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6 三品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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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3:5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真心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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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南无欢喜淫荡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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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0: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拳头大就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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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0: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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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07:0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jianlihu 发表于 2013-4-7 22:38
逝者贵姓,是否姓蒋?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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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0 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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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8: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年头,什么时情都是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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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8:14: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世道有关系什么都能办成,没关系,即使你有理也办不成,永远存在不公平,愿逝者安息,生者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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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9: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真的是罪过死了,就我家附近,每天能看到这个阿哥和小孙女推着扭扭车玩,嬉闹着,这大哥一家人也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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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1 亲王

宁海小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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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9: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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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9: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宁海公安交警 于 2013-4-8 10:12 编辑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物证送交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后因果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和获得检验机构的鉴定结果后,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案件的损害赔偿可以书面申请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解(必须是双方书面提出申请,缺一方不可),交警部门收到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的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调解。如调解协商不成,公安交警部门就此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就损害赔偿事项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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