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茶院村村民您们好: 一、首先我向全体村民说声道歉,在这一届来我虽然尽心尽力地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我能力有限。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谅解。 二、我向广大村民 申明,我已退出这届村长职位竞选,因天时、地利、人和不易于我。希望广大村民能选出心目中满意的村长,投好您们神圣一票,选出能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村长来。也希望这届当选的村干部能把为服务群众放于首位。 三、希望广大村民能够团结一致勇敢的站出来,把自己亲历的听闻的不平不公之事大胆检举,揭发。 四、现在我们茶院村现已当选的或正在竞选的村干部不是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就是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和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8种不宜当选的情形人员。还有侵占国家(集体)资源景观河卵石(1只20吨左右,价直好几万)数额较大的、至今未处理的、当选无效的人员。附件 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现我村共有6000多人口,2300多户,连村干部在内只有68个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人数严重失调。乡人民政府驻我村领导严重失职。 六、1、《西林水库扩容工程》乡政府工作人员从来没有联系群众及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户主同意下,就随意砍拔村民山林、树木, 随意动挖村民土地。2、《花山隧道》征用土地时我(法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乡领导行使不正当权力,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1、浙江省制定的村级换届选举办法中的“五种情况人员”当选无效。2、宁波市文件和视频(新闻发布会)动员大会的“八种情型人员”不宜当选。3、宁海县为什么就不实施“八种情型人员”不宜当选?4、在“五种情况人员”为什么又多加了6条当选无效?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能拿出当选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还是在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附件 在此我向全体村民保证,我会站好自己的再后一班岗。等这届村级选举换届之后,把村民对地方政府不满的或没有依法行政的事项向省、中央反应。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提出对乡政府个别领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叶为丰13780065980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根据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2、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5、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种情况人员”,当选无效。 宁海县选举办法为什么又多加了6条,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包括: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开除党籍未满5年的人员(村党组织候选人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因嫖娼、吸毒等被党纪立案的人员;ƒ因涉嫌贪污、侵占、受贿、挪用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被党纪立案的人员;④因黄赌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未满1年的人员或3年内被公安机关拘留2次以上的人员;⑤3年内有吸毒、注射毒品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⑥有罪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未满3年的人员。当选无效。 宁波市文件规定和视频会议进一步明确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提出“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同时,还明确了“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4、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5、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6、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7、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8、在救灾复产一线玩忽职守、临阵退缩的”等8种不宜当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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