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8-5 09:03
你说我是谁啊?我为啥要紧张。紧张的是你,听说全村人背后都在议论你。可能你自己还不知道。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甬宁行审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96606-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挑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石道伟,男,局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 法定代表人冯会奖, 男 , 社长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自2012年4月开始在力洋镇凤凰山村洞门自然村建造洞门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面积219.4平方米,在该地块上建设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内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2012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决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年1月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3〕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政济合作社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由宁海县力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邬培春 审判员 秦 沓 人民陪审员 方 雷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样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陈 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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