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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6611178

[曝 光 台] 基层领导的小权力挑战大国法上演的闹剧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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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青草弯老农 发表于 2016-3-26 12:23
楼主以这种近乎空洞的方式发帖,其意图可能是想抛砖引玉?




俺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8-5 08:10




          “我不是洞门村的人”


大家看      到底谁“俺们老百姓”很多人认为是宁海人民法院的冯会贵胞弟俩




冯会贵胞弟俩的用心是害人的,不是造公益,为自己造房


引导其他人对胡家,大家说说   良心黑到哪里        太凶


下  面是胞弟俩恶   你们能看出来吗?

        “
俺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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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8-5 08:10:05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法制社会,说话做事都得讲据证,而非随意侮蔑他人。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你完全没必要这网上瞎胡闹。我不是洞门村的人,是洞门隔壁村的村民,我也有亲戚在你们洞门杨家村,据我了解,你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无赖,这次村里建老人会,没有影响你们家一砖一瓦,并且老人会与你家相差好几丈远。不知道你到底有何目地。再是,每次村里领导与你谈话,你都是不到二分钟就倒在地里打滚做无赖。像你这种人就是一个垃圾。平时闲来无事,我也是天天逛论坛的,上上下下看过你发了好几个贴子,我会继续关注你,希望有机会见见你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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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0: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具体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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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6: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金刚钻 发表于 2016-3-12 12:26
这样发帖让人“雾里看花”

确实是这样   应该是不敢直接把文章发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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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2 11: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冤110 发表于 2014-7-1 22:28
这句有意思

    冯会贵有真本事就明当响亮的起屋.起屋人生大事.且不敢明当响亮. ...







          “ 冯会贵有真本事就明当响亮的起屋.起屋人生大事.且不敢明当响亮.而是藏头露尾借别人名义,这真是钻在裤裆里做人还有屙个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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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4: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二;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三:    …………

            四: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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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4: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 不在向下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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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3: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司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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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4: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66611178 于 2017-7-15 14:53 编辑

olo 发表于 2017-7-14 19:07
你吓唬谁?




   没有吓唬,是事实,




                  

                       一: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二;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三:    …………

            四: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五       ……………


  …… 不在向下交办


                                  谁是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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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6 0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66611178 发表于 2017-7-11 08:58
洞门活动楼被拆冯会奖在责难逃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甬宁行审字第150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96606-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挑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石道伟,男,局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
     法定代表人冯会奖, 社长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6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1122日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自20124月开始在力洋镇凤凰山村洞门自然村建造洞门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面积219.4平方米,在该地块上建设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内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20121130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决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1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3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政济合作社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由宁海县力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邬培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公章)
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样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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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6 09: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66611178 发表于 2017-6-18 15:32
 然而怪事产生了,2011年该行政村新上任的党支部书记冯会奖,因曾同胡余旭家有过节,就利用权力 ...



俺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8-5 09:03
你说我是谁啊?我为啥要紧张。紧张的是你,听说全村人背后都在议论你。可能你自己还不知道。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甬宁行审字第150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96606-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挑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石道伟,男,局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
     法定代表人冯会奖, 社长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6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1122日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自20124月开始在力洋镇凤凰山村洞门自然村建造洞门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面积219.4平方米,在该地块上建设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内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20121130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决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1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3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政济合作社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由宁海县力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邬培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公章)
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样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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