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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eshen

[网友播报] 懂土地管理的请进,最好是官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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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1: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怎么样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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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1: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江南风 于 2010-11-29 11:13 编辑

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答复如下:

1、农民自留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依法可以由村集体收回。
2、村集体收回的农民自留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可安排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

3、现在征收土地按县政府相关文件(宁政发【2008】35号)的标准补偿。

如有疑问,请联系0574-65206663。(转载文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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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1: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值得赞扬的,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村对于土地法律知识的匮乏,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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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答复还蛮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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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村集体收回的农民自留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可安排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

   这句,还不是很明了,容易产生误解的。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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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6: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感谢网友“江南风”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于您的两点看法我们答复如下:

1、        农民自留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是可以随意收回的,必须由村集体经过法定程序依法收回。

2、        村集体收回的农民自留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可安排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或者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但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对于网友说的变相买卖问题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如有疑问,请联系0574-6520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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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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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1# joeshen


    你要答案有P用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但是这就是现实 大家都在那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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