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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 司机偷走(1万3)左右的货款潜逃 公安局不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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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0: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是做副食品批发的,2011年2月19日下午 16:20分左右 司机趁跟车业务员不注意带着当日所卖1万3左右的货款逃跑了,我们得到消息后在17:20分左右到 桃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副所长告诉我说这属于 职务侵占 ,不到1万5不构成犯罪,他们不能立案! 叫我们自己想办法!
可是该司机是我刚聘用的,还没有他的身份证明,只有他的 电话号码,我现在根本无法找到那个司机,如果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是不是说没到那个1万5的金额,他就钻了法律的空子,不受  法  律  制  裁 ???
他在当地有办理 暂住证,也可以通过商场的录像看到他的相貌特征。 但这些只有公安才能调出来······
我没有他的身份证明,也没有办法上诉,难道真可以让他这样 逍 遥 法 外?如果什么事都可以我们自己解决,那 人 民 警 察  的职责又是什么?
难道构成了犯罪,公安都不能给予制裁??
即使1万3的金额不算大,但那也是我一毛两毛赚的辛苦钱,虽然是我们自己疏忽照成了这个局面,但我还是希望能够通过民警,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但现在连民警 公安都告诉我要我们自己想办法,不能给我们立案,我真的是无法理解,也觉的心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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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是一个好心的律师给我的见解: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无论是盗窃,还是侵占,都够刑事责任了,难道不是这两个罪名?公安机关认为是什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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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0: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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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有个问题想问下,保管货款是谁的职责?司机还是跟车业务员?
如果货款是业务员一个人保管的,司机没有保管职责的,那么司机趁业务员不注意之机,秘密窃取该笔货款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果司机也有保管这笔货款职责的,那么其携带货款逃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浙江省是1万5千元,如果未达到该定罪标准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楼主只能打民事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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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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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20: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构成犯罪 ???那要是这么说的话,知道这些了的人 他只要拿走1499 元是不是也可以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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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21: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要上诉要也要他的身份资料 ,我连这些都没有,怎么上诉?不叫公安帮忙查,叫我自己找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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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醉殇 的帖子

定罪数额没到,是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构成犯罪,不代表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因为还有其他处罚方式。比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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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1: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申明一下,我可不是公安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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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原来中国也有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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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2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水龙吟 的帖子

简而言之,他可以   不受  法律 制裁  ,他  可以  逍遥  法外  ??是也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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