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楼主: 暮色

[法律解读] 《婚姻法》释义 (全文)

[复制链接]

1518

主题

321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4308
在线时间
204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11: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释义】 本条是对原婚姻法生效日期和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废止问题的规定。该条为原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此次未作修改,只是条文顺序的改变。
  
       为了健全婚姻家庭法制,惩治婚姻家庭领域内的违法现象,1980年9月,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80年代出现的新情况,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修订。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婚姻法),并决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时间问题,婚姻法修改决定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修改法律的决定,往往只是涉及部分条文的修改,一般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从内容上看,涉及总则、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许多内容,而且有些内容是新增加的,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个人财产、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从条文数量上看,对原婚姻法的二十二个条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十五个条文;条文总数也从三十七条增加到了五十一条。但本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并没有改变,基本原则也未作大的变动。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切实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对原婚姻法的全面修订。原婚姻法经过20年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广大人民群众是熟悉的。因此,修改决定的生效时间不必要留有过渡期,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只适用于其施行以后发生的行为,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仍适用原婚姻法的规定。修改决定施行后,原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即行失效,修改决定施行后发生的行为,即应当依照根据修改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后的婚姻法处理。
  
       另外,由于增加了一些条款,此次修改还对原婚姻法的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如:由于新增加了第四条,原第六条改为了第七条;原第三十一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并改为第三十九条,等等。从第四条开始,以后的条款顺序都作了调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

主题

8288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8992
在线时间
401 小时
发表于 2011-8-24 0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oso_e10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1

主题

1万

帖子

6万

积分

Lv.21 亲王

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1449
在线时间
1273 小时
发表于 2012-4-20 20: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晕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3:24 , Processed in 0.077098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