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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录]《血染的风采》作者苏越涉嫌诈骗5746万案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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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08: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庭审现场:
   
    “资深作曲人音乐制作人苏越涉嫌合同诈骗”案20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以下是庭审实录:




被告人苏越被带进法庭.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18:56]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主持人王要勤。[09:19:59]

      [主持人]:今天,二中院将开庭审理苏越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们将对此案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1:44]

      [主持人]:下面向您简单介绍一下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09:36:47]

      [主持人]:审判长谭劲松;审判员王健;助理审判员程昊。[09:43:31]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45:21]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了多份虚假的《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筹借迎奥运巡演资金为由,与受害人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借款合同》等,骗取人民币、美元共计574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苏越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49:52]

      [主持人]:现在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了。[09:54:01]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09:54:54]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09:55:34]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55:49]

      [审判长]:提被告人苏越到庭。[09:58:51]

      [审判长]:现在开庭。[09:59:01]

      [审判长]:被告人苏越你还有别的名字吗?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苏越]:没有别的名字,1955年9月12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09:59:44]

      [审判长]: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苏越]:没有。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苏越]:2010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审判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份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苏越]:收到了。[10:01:18]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苏越]:2011年5月17日。 [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份院指控的被告人苏越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10:03:36]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合议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谭劲松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健、代理审判员程昊组成。本院书记员赵立华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份院代理检察员卢楠出庭支持公诉。经被告人委托,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翟端生出庭为被告人苏越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有权提出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吗? [苏越]: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10:04:28]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也有权为自己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苏越]: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听清了吗? [苏越]:听清了。[10:05:23]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苏越]:听清了。[1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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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8: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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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5:57]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如下,京二分检刑诉[2011]0093号。被告人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现年55岁,汉族,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10:08:35]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8年1月至7月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了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浙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播电视局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谓签订的多份虚假的《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为由,与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负责人韩磊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5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6.5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期间,被告人苏越归还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人民币2835万余元,至案发造成该公司损失860万余元。 2、被告人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并实际经营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期间,于2008年4月至10月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了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等单位所谓签订的虚假的演出合同,以筹借迎奥运巡演资金为由,与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史和平先后签订《借款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后在该公司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苏越谎称奥组委等单位拖欠其款项,以公司需要增资才能还款为由,再次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苏越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至案发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1800万元。 3、被告人苏越在担任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了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对外演出公司所谓签订的虚假的《演出合同书》,以筹借迎奥运巡演资金为由,与于中弘签订多份《借款协议》,骗取于中弘人民币25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期间,被告人苏越归还于中弘人民币67万元,至案发造成于中弘损失人民币183万元。被告人苏越于2010年3月24日被查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10:08:46]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越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苏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陆昊,代理检察员卢楠。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10:10:39]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内容一致吗? [苏越]: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苏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苏越]:属实。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13:25]
      
      [公诉人]:被告人苏越,今天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将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同时,今天在法庭上,也是给你最后一次认罪的机会,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地作出供述,为自己争取好的处理结果,你听清楚了吗?[10:13:52]

      [公诉人]: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苏越]:曾经有过不如实的供述。[10:16:41]

      [公诉人]:08年侦查机关找你核实情况时? [苏越]:是的。[10:17:25]

      [公诉人]:简单说一下职业经经历? [苏越]:我是1978年进入总政文工团,后来开始创作。1985年调到艺术剧院,后调到出版社担任兼职,1987年去日本留学。在日本大学和东京读研究生。1992、1993年正式回国,在北京出版社担任社长。95年成立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01年成立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03年成立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股东有无锡广播电视集团、国联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成立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担任负责人,2004年成立北京世纪恒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北京传艺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04年成立北京佳艺年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06年成立太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担任负责人,08年万森文化受让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70%股份,2008年成立太湖晟晖文化传媒投资(北京)有限公司。[1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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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8: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诉方
      
      [公诉人]:你实际负责的这些公司,经营情况如何?[10:31:27]

      [苏越]:无锡太湖传媒公司我是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无锡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是为我在北京开展业务成立的,公司一直在经营;佳艺年华、万森文化仍在经营。红顶艺联从2004年就不做业务了;世纪恒星基本也没做过业务;传艺空间做到2006年;森海信用担保买的一个壳公司,公司没钱也没有资产。2009年找代办公司注册太湖晟辉,实际没出钱。[10:32:08]

      [公诉人]:你主要以太湖传媒的两公司、万森文化和佳艺年华对外开展投资经营业务?简要说一下这几家公司都投资了那些影视作品?[10:33:24]

      [苏越]:长河东流,城市边缘人,城市稻草人,我爱美人鱼、永恒恋人等。[10:35:07]

      [公诉人]:这些影视作品的投资资金来源是什么?[10:35:25]

      [苏越]: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个股东的投资,大概三分之一多,第二个是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第三部分是社会合作伙伴,占了三分之一。[10:36:33]

      [公诉人]:所谓的合作伙伴都是通过借款吗? [苏越]:合作投资。最早的都是联合投资。 [公诉人]:这些一共投资多少?主要是04年05年。 [苏越]:三到四个亿。[10:37:10]

      [公诉人]:你刚才说是公司05年以后的经营状况? [苏越]:04、05年还算好,05天准备扩充规模,希望早点上市,但是06年遇到问题是电视台拖欠款,第一个是中央电视台大量的推片,这给我们当时造成很大困难,虽然没有都推,但我们占压的资金将近一个亿。关键是在06年出现这种状况后,我的错误确实开始了。公司本来是国有控股企业,解决困难的办法有很多种。[10:40:14]

      [公诉人]:也就是06年出现了经营亏损,有负债。 [苏越]:我想说的就是,款在电视台压着,国有企业的有正常弥补亏损的办法,我爱面子,虚荣心强,我不愿意让他们知道公司有大面积的亏损,所以我就想拉一些新项目,拉进新的投资款。当时全球经济形势不好,新的投资都希望短期有活力,而且要求很过份,这种情况下我咬牙答应了,那么到07年遇到全球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最后铤而走险,我们想把没有做过的项目变成项目,找社会借款,包括高利贷,由于我背着爱人把家里的房子、车全部变相抵押,尤其是把我爱人的存款全部取了出来。[10:44:41]

      [公诉人]:07年对外有高利贷? [苏越]:当时利息是6000多万。 [公诉人]:负债多少? [苏越]:上亿元。 [公诉人]:负债这么多,如何弥补这些亏损,当时这种情况下你用什么方法弥补? [苏越]:第一是收回应收款,第二,因为国家开始支持文化产业。 [公诉人]:所谓的应收款,是哪些单位的? [苏越]:电视台的。[10:45:35]

      [公诉人]:那些? [苏越]:中央电视台? [公诉人]:有多少钱? [苏越]:七八千万。 [公诉人]:有凭证吗,你现在手上有这些证明文件吗? [苏越]:有。中央电视台最后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电视是给中央电视台片拍摄的。[1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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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8: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辩护方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信怡北分投资公司的大股东朱雷?有无跟其借款? [10:48:06]  
   
      [苏越]:认识,有。 [10:48:36]  
   
      [公诉人]:什么名义借款的?什么时间? [苏越]:2007年。 [公诉人]:证据显示是07年底,向大股东朱雷提出了借款。 [10:50:25]  
   
      [苏越]:借款的目的是所有合作影视剧的投资到期还款。 [公诉人]:是否出示过虚假的证明文件? [苏越]:出示过。 [10:52:07]
     
      [公诉人]:包括作巡回演出的合作书? [苏越]:对。 [公诉人]:以什么名目? [苏越]:投资演出。 [公诉人]:提供给朱雷的是什么? [苏越]:奥运会演出。 [10:54:22]
   
      [公诉人]:在你所谓的借款过程中有没有向信怡北分出示过虚假的证明文件?出示了什么文件?文件上的签约主体和内容? [苏越]:中国国家电视总公司邀请无锡太湖传媒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代请歌手及演出团队东方歌舞团、中央歌舞团、周华健等于2008-2-27至28在云南昆明、大理举办同一首歌迎奥运巡演活动。

     《演出合同书》,无锡市广播电视剧、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邀请无锡太湖传媒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代请歌手及演出团体日本交响乐团等于2008-5-5至8日在江苏省境内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

     《演出合同书》,上述单位在云南境内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

     《合同书》,第29届奥组委宣传部与浙江电视台组织的“奥运金华行”开幕式大型电视主题歌舞晚会,定于2008年5月在浙江金华举行。全权委托无锡太湖传媒公司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次晚会的组织工作。 [10:56:44]

      [公诉人]:实际上你们公司有承接奥运巡演的资格吗? [苏越]:当时没有。 [公诉人]:奥组委授权过吗? [苏越]:没有。 [公诉人]:这些虚假的演出合同那里来的? [苏越]:自己做的。 [公诉人]:谁做的? [苏越]:我。 [公诉人]:文件上这些单位的公章还有负责人签字那里来的? [苏越]:我做的。 [公诉人]:公章? [苏越]:我找人做的。 [公诉人]:签字呢?也是你伪造的? [苏越]:对。 [公诉人]: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虚假文件的事知道吗? [苏越]:不知道。 [10:59:01]

      [公诉人]:你提供虚假的演出文件后有没有以奥运巡演的名义签署协议? [苏越]:没有。 [公诉人]:借款是以什么名目? [苏越]:是投资巡演。 [公诉人]:以那几家公司的名义签定协议? [苏越]: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 [公诉人]:和谁签订的协议? [苏越]:法人代表韩磊。 [公诉人]:一共签订的几份协议? [苏越]:记不请了。 [11:02:24]

      [公诉人]:以奥运巡演的名义借款多少? [苏越]:这个数字记得不不请了。 [公诉人]:数千万吗?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苏越]:属实。 [公诉人]:这些欠款每次的具体趋向? [苏越]:说不清楚。 [公诉人]:你记得这些钱大体干什么了? [苏越]:基本上都是偿还以前的合作伙伴到期的投资、利润,还有有一部分是还给朱雷的。 [11:05:05]

       [公诉人]:你所说的偿还债务是哪些公司的债务? [苏越]: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公诉人]:除了偿还债务还有其他的吗? [苏越]:包括摄制组的结帐。 [公诉人]:08年,你曾经向信怡北京公司借款1000万。 [苏越]:最早借款600万,后来借款1000万。 [公诉人]:1000万是什么性质? [苏越]:短期借款。 [公诉人]:1000万的去向? [苏越]:用于公司的项目投资,另一部分还欠款了。 [公诉人]:什么项目? [苏越]:后来一些电视剧的项目。 [11:07:50]

      [公诉人]:你是否高红? [苏越]:认识。 [公诉人]:借款了吗? [苏越]:借款了。 [公诉人]:什么名义? [苏越]:奥运巡演。 [公诉人]:借款的目的? [苏越]:还债务。 [公诉人]:你向包头兴华公司的提供虚假的巡演合同书了吗? [苏越]:提供了。 [公诉人]:后来与兴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一共多少钱? [苏越]:和演出有关的二笔钱,600多万,还了一次,加上第二次一共是1500万。 [公诉人]:这个协议以哪家公司签订的? [苏越]:太湖传媒公司。 [公诉人]:借款协议用途? [苏越]:投资演出。 [公诉人]:是迎奥运巡演吗? [苏越]:对。 [公诉人]:这个借款有许诺高额利息吗? [苏越]:月息为2%。 [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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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越在法庭上。

       [公诉人]:1500万的去向? [苏越]:大部分股东信托的金融机构。 [公诉人]:这个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吗? [苏越]:对。这个最早在侦查阶段的时候,我没有供述兴华和后面的中弘。后来预审时,问我有没有其他事情,情我供述了这二件事。 [公诉人]:这1500万的借款合同到期后是否归还? [苏越]:没有。 [公诉人]:不能按期还款怎么解释的? [苏越]:编造的一个理由说我承包奥运会巡演钱还没来。 [公诉人]:说奥运会巡演拖欠欠款,公司需要增资? [苏越]:是的。我们后来收购担保公司以后,希望担保公司正式作一个融资平台,需要一定的运作费用,这样才能更好的还款,后来借一些运作费用。 [公诉人]:兴华公司就借给你了? [苏越]:对。 [公诉人]:你有没有说奥运巡演的项目是假的吗?借300万时说了吗? [苏越]:没有。 [11:16:56]

       [公诉人]:如果说了史和平会借给你吗? [苏越]:我想会。 [公诉人]:史和平对你当时的经营状况清楚吗? [苏越]:清楚。 [公诉人]:300万元借款借到后,用于公司增资了吗? [苏越]:用了一部分。 [公诉人]:为什么没有增资? [苏越]:因为公司要交税结帐,来不及了。 [公诉人]:这笔款归还了吗? [苏越]:没有。 [公诉人]:兴华公司借给你1800万,一分钱没有收回? [苏越]:对。 [11:17:55]

       [公诉人]:是否认识于中弘? [苏越]:认识。 [公诉人]:有你奥运巡演借款吗? [苏越]:借款了。 [公诉人]:你也提供假的合同了? [苏越]:对。 [公诉人]:他知道吗? [苏越]:不知道。 [公诉人]:一共借款多少钱? [苏越]:250万。 [公诉人]:这个协议是以哪个公司签订的? [苏越]:红顶艺联。 [公诉人]:一共签订几份借款协议? [苏越]:以前签订了很多,这个不清楚了。 [公诉人]:奥运巡演签订几份? [苏越]:记不清了。 [11:21:09]

       [公诉人]:这个钱具体去向? [苏越]:具体经营还债。 [公诉人]:还了多少? [苏越]:一部分,60多万。 [公诉人]:2009年底,你以佳艺年华名义收购了无锡国联和广电持有的无锡太湖60%股份,收购款970余万是从哪里来的? [苏越]:借款。 [11:26:09]

      [公诉人]:这些钱归还吗?当时的对外负债多少? [苏越]:当时钱全部被股东带走了。 [公诉人]:也就是说别的还没有案发? [苏越]:别的都有协商,通过产业充分合作。 [11:27:38]

      [公诉人]:你是否向太湖传媒原股东国联信托出示过你伪造的“迎奥运巡演”《演出合同书》?并据此取得股东3000万元的款项?这是哪一年提出的? [1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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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被告人在看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材料。
     
      [苏越]:有。 [公诉人]:还以奥运巡演名义和别人签定协议借过款吗? [苏越]:记得不清了。 [公诉人]:有还是没有? [苏越]:因为最后借款速度快,我记得不请了,有可能有过。 [公诉人]:如何被抓的? [苏越]:接到侦查人员通过自己去的经侦局。 [公诉人]:你现在对以奥运巡演名义骗他人借款,你有什么认识? [11:31:12]
     
      [苏越]:这么长时间想来就是太荒唐了,最后害了自己害了家庭,还有和我合作的伙伴们,我没有不想还他们钱,除了史和平用重组的钱还以外,剩下的钱都在还当中。我没有想到最后没有时间了,又借款这么多钱,因为我的失足,我必须接受惩罚。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到此。 [11:34:35]
   
      [辩护人]:你如实回答。你借这么多款,都用于还债,个人使用了吗? [苏越]:个人没有使用,而且我把我自己家里的钱全部拿走了,我都不知道我的爱人将来怎么生活。 [辩护人]:也就是本案涉及的这些钱完全没有用于自己的家庭和个人生活的需要? [苏越]:没有。 [辩护人]:刚才提到的中央电视台欠你几千万? [苏越]:不是央视欠我钱,而是和他们的合作最后遇到的问题,片子已经拍出来了。 [辩护人]:和中央电视台签订相关文件了吗? [苏越]:没有,所以这里面确实有我的问题,是中央电视台找到我,因为投资方他们那边跑了,希望我能够帮助他们的弥补。 [辩护人]:你现在如果和中央电视台交涉问题,你手头上有没有合同协议意向书? [苏越]:没有,和中央电视台没有办法交涉了,这个片子中央电视台没有买。这个片子还是很好的。 [辩护人]:你收购无锡太湖股权60%,原来40%也是你这个公司的,为什么这个股权没有落到你的公司里来? [苏越]:当时正在做变更,但是在此过程中接到公安局通知,让我先别变。 [辩护人]:实际他们已经收款了? [苏越]:对。 [辩护人]:如果现在继续进行下去可以进行吗? [苏越]:不知道。 [辩护人]:可以挽回损失吗? [苏越]:股权还在。 [11:39:10]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11:40:33]
     
      [公诉人]:出示本案的法律手续,立案决定书。 (一)出示法律手续、宣读到案经过。1.立案决定书2份。 (1)2008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举报对苏越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2010年6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对苏越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苏越的签字日期分别是2010-3-24、2010-4-29。 [证实]:侦查阶段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3.宣读《抓获经过》 [市局经侦处白洁、陈斌出具]:2010年3月24日,我处一大队民警金瑞峰、白洁因侦办苏越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开展侦查工作。我处侦查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苏越手机号码,与其进行联系,要求其于2010年3月24日9时到我处交代其犯罪问题。并于9时30分在我处将其抓获。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11:43:12]
     
     (二)证实被告人及其控制公司基本情况的材料 1.市局新源里派出所出具苏越身份查询信息 证明:苏越基本情况。 2.被告人苏越实际控制涉案公司的工商资料 (1)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3)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股东]:无锡广播电视集团、国联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年检情况]:曾投资《谁主沉浮》、《武林外传》等电视剧。2005年到2006年,税后利润均为400余万元;2007年,全年亏损402万元。 (4)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 (5)北京世纪恒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6)北京传艺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孙晓辉) (7)北京佳艺年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金文清) (8)太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 (9)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08年万森文化公司受让70%股份;法人王宏剑。 (10)太湖晟晖文化传媒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公诉人]:证明的情况和苏越的供述是吻合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44:17]
   
      [公诉人]:下面宣读证实上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证人证言 (1)陈晨(男,39岁,原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证明]:无锡太湖传媒公司是2003年,苏越与无锡广电局和无锡国联投资集团筹措成立的。2004年底公司正式运行,我负责在南京的演出项目,2005年6、7月项目结束,公司亏了100多万元,感觉公司发展前景不好就离开了。不知道也没有参与苏越“迎奥运巡演”项目,离开公司后与苏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主要在美国和日本工作。 (2)陈建清(男,56岁,原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09-3-4证言 [证明]:2003年底成立无锡太湖公司,苏越是公司的总裁,公司的业务都是他在管理和运作,法人只是挂名。2004年为苏越在北京开展业务方便成立了太湖北分,由苏越全权负责,账目由总公司监管。2006年,苏越提出已经与奥组委谈好,准备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他当时拿出奥组委、佳艺年华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与无锡太湖公司的合同书,后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之一国联公司为其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附:《奥运巡演合作协议书》。目前无锡太湖公司处于停滞状态。 (3)汤兴良(男,46岁,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证言 [证明]:2006年,苏越以“奥运巡演”为由,向无锡太湖传媒公司出示《奥运巡演合作协议书》,后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国联信托公司为苏越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北京市公安局对苏越立案侦查后,在2008年底开始一直向苏越催要款项,苏越承诺将其住宅、广告权益等资产抵押,但到目前也没有任何结果。 2009年10月,通过在无锡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国联信托将所持无锡太湖传媒公司30%的股权以400余万元出让。受让人情况不详。 太湖传媒公司早已解散,公司董事都是应聘的,现无法联系到。 (4)孙晓辉(男,42岁,北京大五金广告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0-7-12证言 [证明]:2003年3月,其出资350万元与苏越共同成立传艺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但公司实际由苏越负责经营管理。350万收回了120万。 (5)戴华英(男,53岁,北京美迪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 [证明]:2005年,苏越让其投资500万成立佳艺年华公司,公司成立后由苏越个人控制,500万至今未收回,也没有盈利。 (6)杨官友(男,60岁,原苏越司机)证言 [证明]:太湖晟晖公司是苏越用其身份证注册,未参与经营。 (7)曲秀娥(女,56岁,原北京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证言 [证明]:自1995年开始,其在苏越的万森文化公司任会计,还在红顶艺联、世纪恒星、万森文化、佳艺年华、传艺空间任会计。公司主要是投资拍摄电视剧、包装艺人、电视后期制作等业务。苏越是无锡太湖传媒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无锡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不负责两公司账目。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以上的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苏越]:对。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11:45:12]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公诉人]:鉴于苏越法庭上进行的如实的供述,公诉人就作一下简单的摘要。证明:我当法人的公司有三家,分别是红顶艺联、世纪恒星和万森文化;还有实际上由我控制的公司有佳艺年华、传艺空间,无锡太湖传媒和北京分公司我是负责人。万森文化从1995年一直经营到现在,主要是拍摄电视剧、包装歌手等,2002年两个法人股东退出,公司由我经营;无锡太湖传媒公司我是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无锡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是为我在北京开展业务成立的;红顶艺联公司从2004年开始就不做业务了;世纪恒星基本也没做过业务;佳艺年华仍在经营;传艺空间做到2006年。森海信用担保我花200多万元买的一个壳公司,公司没钱也没有资产。2009年找代办公司注册太湖晟辉,实际没出钱。 2008年12月25日,经侦处的警官在找我做笔录时,关于(虚假)《合同书》、《演出合同书》中所盖印章的问题我说了谎,当时我说假公章是陈晨提供的我不知情,这个说法是我编的,不符合事实,当时我是为了逃避责任才这样讲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你自己的供述有什么意见? [苏越]:属实。 [审判长]:你在公安机关的公署是否都属实? [苏越]: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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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诉人]:出示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2006至2009年《纳税证明》及附表(三补):无锡太湖公司2006、2007年度均纳税200余万元,2008年纳税1万余元(主要为社保和个人所得税),2009年纳税0。 [证明]:无锡太湖公司2008、2009年度没有实际经营业务。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08、09基本上停止经营是因为和股东协商重组,09年上半年审计,下班年收集资金,09年底收购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47:50]
   
      [公诉人]:鉴定结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红顶艺联、万森文化、传艺空间、世纪恒星、佳艺年华五公司的基本情况、五公司2008年-2010年6月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和财务经营状况。财务经营状况显示红顶艺联、传艺空间、世纪恒星账面显示经营亏损,重要资产质量不佳,可变现能力不强。万森文化期间无经营收入,严重资不抵债。佳艺年华账面显示累计经营盈利15000余元,重要资产质量不佳,可变现能力不强。如后期无对应经营收入,为接近资不抵债。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48:41]
   
      [公诉人]:出示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苏越以奥运巡演为由,骗取信怡北分3700万元,致该公司损失864.4万元的证据。1. 被告人苏越向信怡北分提供的虚假《演出合同书》、《合同书》4份。证明:2008-1-21《演出合同书》,中国国家电视总公司邀请无锡太湖传媒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代请歌手及演出团队东方歌舞团、中央歌舞团、周华健等于2008-2-27至28在云南昆明、大理举办同一首歌迎奥运巡演活动。2008-2-28《演出合同书》,无锡市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邀请无锡太湖传媒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代请歌手及演出团体日本NHK交响乐团等于2008-5-5至8日在江苏省境内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2008-3-3《演出合同书》,上述单位在云南境内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2008-3-7《合同书》,第29届奥组委宣传部与浙江电视台组织的“奥运金华行”开幕式大型电视主题歌舞晚会,定于2008年5月在浙江金华举行。全权委托无锡太湖传媒公司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次晚会的组织工作。 2.信怡北分提供《投资合作协议书》4份、《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2份(3P.8-37)证明2008年1月至7月,苏越以投资奥运巡演为由,以太湖传媒及其北京分公司名义与信怡北分公司签署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万元、150万元、1630万元、美元250万元。其中投资合作协议书描述投资借款原因为,鉴于无锡太湖北分与第29届奥组委宣传部、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无锡市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浙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办在云南、江苏、浙江等地举办的迎奥运巡演活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合同真的假的? [苏越]:假的。 [审判长]:上面的签名是你的签名吗? [苏越]:应该是。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50:09]   


       [公诉人]:信怡北分提供《借款协议书》、《借款补充协议书》各1份 证明2008年5月,苏越向信怡公司借款600万元。经查,该600万系前三次“迎奥运”投资所欠本息合计。 [公诉人]:被告人有这回事? [苏越]:对。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公诉人]:信怡北分提供《借款协议书》1份。证明2008年6月,苏越以太湖北分公司名义向信怡北分借款1000万。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我看一下这份协议。 [审判长]:你有什么意见? [苏越]:合同的签署地不对,这也无所谓。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这1000万对信怡公司来讲和其他的没有关系,信怡和被告人之间往来的时候往往把上次欠款未还的部分作为第二次的协议标的,还有一个600万也是信怡公司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部分的主张,和本案就没有关系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54:21]


       [公诉人]:说明一下,之所以提到二笔借款不是构成犯罪,最后还款指向性不明确,因此公诉人有必要提出这二份借款合同,下面公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各1份。 证明,信怡北分出具情况说明认为上述两笔借款为民事纠纷,希望通过民事程序办理。被害方已就600万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并获判,并准备就1000万债权继续向法院起诉。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这个民事判决我不知道。我是希望法庭能够弄清楚哪个是民事哪个是刑事。 [公诉人]:公诉人会通过出示证据向你证明。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57:16]


      [公诉人]:出示被害人陈述 (1)韩磊(女,当时35岁,信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 2008年1月初,我通过我公司的股东朱雷认识了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苏越。2008年1月28日,通过朱雷联系,苏越以在昆明大理举办巡演活动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规定我公司出资500万元作为投资款,同年3月2日之前,苏越需偿还我公司540万元。3月4日,苏越以无锡北分公司的名义向我公司返还了39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还。2008年3月初,苏越再次与我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以在云南境内组织奥运会巡演活动为名向我公司提出出资150万,并保证在3月18日前返还180万元。通过协商,我们双方约定以苏越拖欠我公司的150万元借款作为投资款进行出资。2008年3月21日,苏越以在江苏举办奥运会巡演为名,第三次与我公司签署《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其中规定由我公司投资1630万元,其中包括苏越拖欠我公司的180万元,在5月15日前返还我公司投资款1825.6万元。5月16日,苏越返还了我公司1225.6万元,仍拖欠我公司600万元。2008年5月22日,苏越以借款的名义与我公司签署《借款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拖欠我公司的600万元欠款作为我公司向他的借款,并约定返还我公司690万元。在此之前的5月6日,苏越还以举办奥运巡演活动为名与我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要求我公司投资250万美元,并约定在7月16日之前返还1960万元人民币,但是这笔款项始终未能返还。2008年6月11日,苏越以借款的名义与我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苏越从我公司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7月9日之前返还1060万元。 借款返还情况,苏越在2008年7月9日和7月21日,分别以北京世纪恒星公司、北京佳艺年华公司和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的名义返还我公司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其中690万元偿还2008年5月22日签署的《借款补充协议》的全部欠款,剩余的410万元用于偿还6月11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书》中1060万元的部分款项,目前还差我公司2610万元。 (2)朱雷(男,当时35岁,信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90%的股权)。2008年1月认识苏越。苏越当时对我说他目前正在与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做一个奥运巡演活动,而他所在的无锡太湖公司负责筹措资金。苏越又表示如果信怡公司能够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奥运巡演活动,那么作为投资的收益,我公司将得到一定的投资利润。由于信怡公司主营投资业务,而且苏越又能出示无锡太湖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三方签署的《演出合同书》,因此我便相信了苏越的话。2008年1月24日与苏越的无锡太湖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太湖北分和苏越本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一次我公司投资了500万元,之后3月1日、3月21日,我公司又与苏越签署了两份《投资合作协议书》,共计向苏越的公司投资了1825.6万元,截止2008年5月18日,苏越陆续返还1225.6万元(还欠600万元)。5月22日,苏越与我公司签署了《借款补充协议书》,标的额是苏越所拖欠我公司的600万元。2008年5月6日,苏越还以他自己能承揽奥运巡演为名与我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这次苏越是以无锡太湖北分的名义与我公司签署的,苏越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次投资款项的标的是250万美元,这笔欠款至今仍未返还。2008年6月11日,苏越又向信怡公司借款1000万元,在2008年7月10日分两笔还了信怡公司1100万元。 在我公司报案后,今年9月中旬份3笔还了我公司520万元。我在报案后一直与苏越保持电话联系,苏越口头说还,但是实际没有还。 1000万元是我从朋友唐年南那里借来再借给苏越的,是一笔普通的借款,与我举报苏越合同诈骗的事没有关联。(法院600万元民事诉讼)在我公司到公安局报案后,几个月时间内关于是否立案没有特别明确回复,第二是我认为这600万元签了一份《借款协议》,于之前三分投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是有区别的,我们公司为了尽快追回损失,当时选择了将这600万元进行民事诉讼。 鉴于(3)石鹏(男,31岁,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法律顾问)和(4)卢建(男,35岁,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与以上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方式和方法是不正确的,实际上250万美元,朱雷找我时跟我这么说的,他的朋友在香港有一家上市公司,有250万美元,问我用不用,但是需要一个理由。我确实编造了一个巡演的理由,最早是持有这250万的孔先生的律师办理的这个事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致协商,从朱雷来我们的公司催款,我们还了一笔800多万。第二个借给我1000万也不是没有还,还了大概800多万,差一个零头,当然现在我也知道我说的这些话很难取得完整的证据,但是法庭可以调查,我确实还了一笔。借了250万美元还差1000万没还。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2: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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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诉人]:7.犯罪嫌疑人苏越供述 (1)2010-12-23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当时我的公司拍摄电视剧未卖出去的亏损,投资时是找国联和社会上的朋友借的钱,当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同时启动了好几部电视剧的拍摄,借了大量资金,借钱时许诺了高额的利息,可电视剧拍好后电视台不要,没卖出去就造成了4000多万元的亏损。还有就是这些年来我一直以高额利息向朋友借款,因为偿还借款的高额利息形成的。还有在2006年至2007年,当时我公司在投资上没有盈利,但当时分很多笔以利润形式支付给了股东国联公司共4000万元左右,这些钱一部分是当时卖电视剧收回的成本,还有一部分是当时向朋友借的钱。以举办奥运巡演的名义骗取别人的钱款是为了还债。就是之前拍电视剧所欠的借款,还有借款所产生的高额利息。这些借款及利息是以公司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做的担保,大部分是以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的名称签的合同。 其实根本没有迎奥运巡演这回事。(向被害人出示的) 《演出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都是我自己编造的,结尾处所盖的第29届奥组委宣传部、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印章都是我伪造的,相关负责人的签名也是我模仿该人笔记签上去的。《演出合同书》中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印章也是我找人刻的,是为了我在北京谈业务用着方便。伪造的印章,2009年底,我让朋友拿走销毁了,想不起是谁了,当时人员比较乱。 2007年认识朱雷。2008年1月,因我当时对外有很多欠款需要偿还,手里又没钱,我就想到可以以跟信怡公司合作搞奥运巡演演出活动的名义从信怡公司那里弄到钱来使用。我跟朱雷讲我的无锡太湖公司已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签订《演出合同书》,承办同一首歌奥运巡演活动,需要500万人民币投资款,可支付信怡公司8%的投资回报,同时我把《演出合同书》复印件给了朱雷,他同意了投资。2008年1月25日,信怡公司的韩磊到我公司签定了《投资合作协议书》,后把500万人民币按我的要求打到无锡太湖传媒公司北京分公司账户。这500万并没有举办奥运巡演活动,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这笔投资协议到期时,我归还信怡投资公司390万。 2008年3月1日,我以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共同主办于2008年3月在云南境内举办奥运巡演活动的名义,又与信怡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将未归还的150万作为信怡投资公司给我公司的第二笔投资款。 2008年3月12日,我以承办迎奥运巡演活动在江苏境内举办为名,还有在浙江金华举办奥运金华行晚会为由,与信怡投资公司签订1700万人民币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并向信怡公司朱雷、韩磊等人出具了我伪造的《合同书》、《演出合同书》。后因1700元投资款不能全部到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把投资款变更为1630万,但信怡投资公司实际支付给我1450万人民币,分三笔分别打到无锡太湖公司北京分公司、红顶艺联公司。 2008年5月6日,我又以举办迎奥运系列巡演活动为由,与信怡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从该公司骗取25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1750元人民币。这笔钱2008年5月15日打到我实际控制的佳艺年华账户,共1746万余元。2008年5月16日,我通过佳艺年华账户给信怡公司账户还款1225.6万元。至此,关于之前与信怡投资公司之间的款项的连本带利还拖欠600万人民币。 2008年5月22日,我与信怡投资公司就600万签定了《偿还补充协议书》,相当于把这笔欠款约定为借款,并于7月4日前归还690万元,其中90万元是利息。 (最后一笔1000万)是我通过朱雷借的唐年南的钱,借款协议是我和朱雷签的,期限28天,利息为本金的6%。借这笔钱是因为当时我欠朱雷的钱到期需要还,我想用这笔钱来还欠朱雷的借款。我的想法朱雷并不知道。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时股东国联承诺在2008年下半年会给我一笔拨款,大概4000万元左右,这是2008年初董事会决定的,我当时借款是想临时周转一下,等下半年拨款到账后就都能还上了,公安局到无锡调查以后,就开始了对我公司的审计,拨款也就没有了,导致之前的欠债也就无法归还。这笔1000万元大概还了800多万,具体的还款情况我记不清了。 (案发后)520万元还款没有针对性,当时我欠了信怡公司很多钱,还钱的时候没有谈到是针对1000万元的还款,还是针对“迎奥运”的借款。 资金去向。 (2)苏越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询问笔录 苏越辩解称当时不知道提供给信怡公司的《演出合同书》上诸多单位的印章是虚假的,并称该业务由公司陈晨具体负责;苏越详细供述了4700万元钱款去向,称《演出合同书》是公司人员一起伪造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是你以前的供述吗? [苏越]:是。 [审判长]:属实吗? [苏越]: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2:13:15]

       [公诉人]:骗取资金流向的书证及证言 (1)信怡北分提供付款凭证及涉案公司银行查询材料。 [证明]:①2008年1-7月,信怡北分在上述“迎奥运”合同签署后共计向太湖传媒账户支付500万元、向太湖北分账户支付1450万元、向太湖香港支付美元250万元。 ②资金去向汇总,转回信怡北分1400万元,转入影视公司350万,转入太湖传媒及北分172万,转入苏越佳艺年华等公司70万,偿还债务200万(性质不明),提现199万(详见表《信怡公司与苏越及其公司经济往来明细》)。1000万正常接待也均用于偿还债务。 (2)中行北京市分行保卫部出具汇率《证明》1份。 证明2008年5月12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98.6。据此信怡北分当天向苏越公司支付的250万美元折合人民1746.5万 (3)关于骗取资金流向的相关证言 ①袁悟正(男,39岁,江西和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 证明,2008年1月28日和2008年6月23日,无锡太湖北分公司向该公司汇入200万元和700万元款项,是苏越的还款。公司陆续借给苏越2275万元,苏越分四笔偿还了2490万元,目前还欠353万元(附中行电汇凭证、协议书、有苏越签字的欠款情况确认书)。 ②孙晓辉(男,42岁,北京大五金广告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证言。 证明,2008年3月14日,红顶艺联公司给大五金广告公司打过20万元款项,是苏越偿还以前借的钱(2002年开始陆续借过1000万元;附20万银行转账支票)。 ③戴华英(男,53岁,北京美迪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 证明,苏越从2005年开始就陆续向我借钱,先后向我借了四次,总计本金1185万元。2008年6月27日,进入公司账户210万元,是苏越偿还的欠款(附多份借据、银行转账支票)。 ④王宗年证言。 证明,2008年1月28日苏越转入北京市朝阳区西马各庄经济合作社的130万元是苏越还我的钱,他替我支付了在西马各庄合作社租用办公地点的租金。 ⑤张玲玲(女,51岁,北京洪福乔山检材销售部)证言。 证明,2008年1月28日,红顶艺联向洪福乔山销售部转账140万,钱是张小兵委托收的。 ⑥张小兵(男,40岁,亚进综研公司)证言。 证明,2008年1月28日,红顶艺联向北京洪福乔山建材销售部转款140万元,是苏越偿还以前借给他的钱,委托张玲玲帮收款。 ⑦郝亚宁(男,52岁,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明,2008年3月14日,红顶艺联给公司转入150万元,是苏越还的投资钱。 ⑧王宏剑(男,1978-4-12,北京诚信宏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 证明,2008年6月,佳艺年华公司向我公司打了装修费27万多元。2008年5-7月,我公司给苏越在万通中心C座606-609房间租用的办公室进行了装修。 ⑨曲杨(男,35岁,北京凯基鼎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证言。 证明,2008年6月12日,佳艺年华将72.230594万元款项转入公司,公司与佳艺年华没有业务往来,佳艺年华应该是替Makoto日本料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附施工协议书) ⑩孙明(男,58岁,北京奥林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证言。 证明,2008年6月18日,经林玉玲同意把无锡太湖北分的38万人民币支票转账给信诚明天商贸中心结算酒水费用。听林总说这笔钱是苏越偿还林总的欠款。 ⑩﹢①李宏科(男,32岁,北京原空间建筑设计公司法人代表)证言 证明,2008年5月28日、29日,从佳艺年华给公司打入28.71万元和10万元工程款,结算公司为无锡太湖北分设计装修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刚才公诉人宣读孙小会证言时说陆续借款1000万,是吗? [公诉人]:是。 [苏越]:这个钱已经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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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诉人]:9.关于还款情况的证据。 (1)信怡北分提供还款凭证及涉案账户银行查询 证明,信怡北分案发前共收回2715.6万元,案发后收回530万元,共计3246.5万元。 (2)信怡北分提供《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与无锡太湖传媒合作往来明细》1份韩磊陈述吻合。 证明,信怡公司与无锡太湖公司资金往来情况,信怡公司实际支出4700万元(“迎奥运巡演”项下支出3700万元),信怡公司实际收回2715.6万元,其中“迎奥运巡演”项下收回2305.6万元。 综上,加上案发后收回的530万元,信怡公司共收回“迎奥运巡演”项下2835.6万元,该项下实际损失为864.4万元。 特别说明,案发后530万还款指向不明,公诉机关在此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合同诈骗项下还款。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2:22:18]

      10.第29届奥组委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2008年8月4日出具的函。 内容,我从未授权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以“迎奥运”或“奥运”为名的系列演出活动;贵处(市局经侦处)提交我委验证的“奥运金华行”大型电视主题歌舞晚会《合同书》中加盖的我委新闻宣传部印章系伪造印章。 (2)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2008年1月16日出具的《证明函》等材料。 内容,中国国际电视总共公司节目制作部已由总公司批准(附2007年12月10日撤销通知)撤销,该部门所有权利、义务均移转至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内容,我公司未承接过“奥运金华行(暂定名)开幕市大型电视主题歌舞晚会”业务。 (4)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2009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 [内容]:我台在2008年5月5日-5月8日期间没有在江苏境内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 (5)浙江广播电视集团2009年3月2日出具的函。 内容,我集团从未授权含浙江电视台在内的任何单位进行过类似巡演活动;贵处(市局经侦处)提供的浙江电视台与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上所盖印章系伪造印章。 (6)中国对外演出公司2008年8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庆平(男,56岁,中演盛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 内容,我公司从未与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签署在江苏、云南等地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也从未加盖本公司公章;王庆平不具备代表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资格,也从未在贵局(市局)向我公司提供的上述合同中实际签字。 王庆平证言证实其不是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可能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该组证据证实苏越提供给受害人的《演出合同书》、《合同书》内容、相关单位签章都是虚假的(与苏越供述吻合)。 11.出具涉案相关单位信怡北分等公司的工商资料。 [12:24:37]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2:25:49]

     (四)证实被告人苏越以奥运巡演为由,骗取包头兴华1800万元,致包头兴华全部损失的证据 1.包头兴华公司提供《借款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各1份。 证明,2008年4月、6月,苏越以投资奥运巡演为由,以其本人及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与包头兴华公司签署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80万元、620万元。其中投资合作协议书描述借款原因为:鉴于无锡太湖北分与第29届奥组委宣传部、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办2008年8月在北京、天津等地举办的迎奥运巡演活动。 2.包头兴华公司提供《投资合作协议书》1份。 证明,2008年10月,苏越以森海信用担保公司增资为由,向包头兴华公司借款300万元,无锡太湖传媒公司为保证人。 3.被害人陈述。 (1)唐金毅(男,当时49岁,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陈述。 2003年在日本认识苏越。2008年5月,苏越找到我想让我给他投资做奥运巡演活动。当时,苏越对我说他已经与奥组委签署了奥运巡演的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如果我方向其投资会按约定得到一定合法的收益。苏越向我方出示过他所负责的无锡太湖传媒公司与奥组委等部门签署的授权苏越承接奥运巡演活动的合同。我公司在得知有奥组委的授权之后,感觉这个项目很好,于是便向苏越投资。2008年4月19日,依据投资协议的内容,我公司向苏越负责的无锡太湖北京分公司汇入570万元,向其个人账户汇入310万元。2008年6月13日,我公司再次与无锡太湖北京分公司、森海信用担保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并于2008年6月19日向其个人账户汇入620万元。2008年10月30日,我公司第三次与森海公司、无锡太湖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并向苏越负责的森海公司汇入300万元。后苏越还以个人的名义向我公司总经理史和平借款160万。以上款项苏越均没有归还。 (2)史和平(男,58岁,包头市兴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述。 2008年,通过唐金毅认识苏越,苏越找我就是为了借钱。我知道苏越是个作曲家。我的公司是对外做融资的,当时苏越找到我并提供了有关他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的《演出合同书》,说举办大型演唱会需要筹借资金,以这个理由向我借钱我就同意了,并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合同》。苏越以举办奥运巡演的名义分两次借走1500万元,这些钱在借款合同到期后都未偿还,苏越一直以奥组委和电视台拖欠他的钱为由和我们拖延,2008年10月28日借给苏越300万元是因为苏越说他的森海担保公司需要300万元资金就可以进行增资,增资后他就能在银行贷款出来,这样他就能够用贷款出来的钱归还我们了,所以才借给他的。2009年7月我为了能把前面的钱收回来,又以个人名义借给他160万元。 4.犯罪嫌疑人苏越供述与辩解。 2008年5月开始,我曾经以举办奥运巡演需要资金的名义向包头市兴华公司负责人史和平签过《投资合作协议书》,为了能够借到钱,在借钱的过程中,我编造了投资举办奥运巡演演出的谎话,并向史和平出示了伪造的《演出合同书》等虚报材料(我使用了我伪造的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宣传部等单位和部门签订的《演出合同书》),从兴华担保公司史和平处借了1800万元,后来这些钱也被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公司日常经营开销使用了。上述款项至今未还,因为我没钱了,暂时无法归还。 2008年10月,我的森海信用担保公司需要增资,我以增资的名义向史和平借款300万元。当时借钱时我的确打算用于公司增资使用,后来增资的事没有做成,我将这钱也用于还债了。2009年7我向史和平以个人名义借了180万元。我借钱都是想给公司运作使用。(2011-11-18检提供述)1500万没还上,史和平是为了筹钱给我盘活公司还他钱才继续借钱,当时他不知道奥运巡演是假的。 苏越所得上述款项的对外支出情况,与证言及书证对应(略)。 [12:27:58]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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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5.骗取资金流向的书证及证言 (1)包头兴华提供付款凭证及涉案公司银行查询材料。 证明,①2008年4-10月,包头兴华公司在上述合同签署后分别向苏越及其太湖北分账户实际支付880万元、620万元和300万元,共计1800万元。②资金去向汇总,分别转入太湖传媒股东国联信托800万元;被害单位信怡北分390万元;太湖传媒和北分80余万;苏越实际控制公司75万元;转入上海金沙滩偿还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东的投资款280万元;约200万用于其它还款(详见表《包头兴华与苏越及其公司经济往来明细》)。 特别说明以增资名义借款的300万元的资金走向:苏越控制的森海信用担保公司于2008年10月30收到包头兴华公司电汇300万元后,于次日便将该笔款项转入金沙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债务,可见苏越供述的增资名义是假,骗钱还债是真。 (2)汤兴良(国联信托监事长) 证明,2008年5月7日,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无锡太湖传媒公司800万元款项,这笔钱是苏越还我的钱(2007-5-8借款800万作为流动资金)。附:《借款合同》,年利率为80‰(二补P.6-12)2007-5-8,无锡太湖传媒向国联信托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 (3)顾炜峰(男,33岁,上海金沙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证明,2008年10月,我公司与西安美胜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经营意向书》,约定由西安美胜提供600万元资金,后我公司分三笔款项收到420万元,其中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汇入280万元。2009年西安美胜提出停止合作,我公司将账上的资金418万余元退给西安美胜。 (附:浙商银行大额支付来账报文、资产委托经营意向书)

      检提时,苏越供述以上款项均是还安渝的投资款,对支付到金沙滩之后的情况不清楚。

      综上,苏越将1800万元中约1670万元用于还款,致使兴华包头公司1800万元全部损失。 [12:29:42]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由于时间关系,上午的庭审就进行到这里来,下午1点45继续开庭。现在休庭。 [12:30:05]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13:43:26]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苏越以奥运巡演为由,骗取于中弘250万元,致于中弘损失183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苏越向于中弘提供的虚假《演出合同书》1份 [证明]:该《演出合同书》系无锡太湖传媒与第29届奥组委宣传部、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奥组委宣传部、江苏广播电视总台邀请无锡太湖传媒和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代请歌手及演出团体东方歌舞团、中央歌舞团等于2008年2月25日至28日在江苏境内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合同上的公章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苏越]:应该是虚假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公诉人]:2.于中弘提供《借款协议》3份。 [证明]:2007年12月19日、2008年3月12日、2008年8月5日,苏越以组织迎奥运巡演为由,以其任法人的红顶艺联名义与于中弘签署3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最后一份于2008年8月5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约定是为苏越组织2008年9月25日的“迎”奥运巡演筹借资金。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我和于中弘的合作有将近十年的期间,他一致有一笔钱在我这里放着,合同经常来回改,最后的借款合同是真是的,确实给他出示过演出合同,3.被害人陈述及手写《情况说明》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3:46:49]

       3.被害人陈述及手写《情况说明》 (1)于中弘(男,54岁,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甲3号1504号)。200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苏越。2002年至2007年底,苏越以搞演出需要资金向我公司借钱6次,合同都是按约定执行的,没有发生纠纷。公司赚一部分利息作为收入。 2008年1月,公司解散后,我继续以个人名义借钱给苏越使用。我个人借钱给苏越有4次,每次都签订《借款协议》,但我手里只有3份协议。根据协议,苏越还欠我连本带利共计人民币315万元。苏越说向我借钱是为举办奥运巡演演出筹借资金,并向我出示了《演出合同书》,《演出合同书》显示是苏越的公司与奥组委宣传部、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签署的。2007年12月19日,我们签完《借款协议》后,用我个人招行账户给苏越个人账户汇款180万元。2008年3月12日,签定第二份《借款协议》,因为第一份协议到期时,苏越应该支付我本息共计207万元,但他没给,于是在第二份协议中就把其中200万定为本金,我实际上没有出钱,当天苏越给了我7万元现金。按照第二份《借款协议》苏越应于2008年5月支付本息230万元,但协议到期时苏越还是没给钱,于是在5月20日,我们又签了第三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本金为200万元,利息30万元。后苏越通过他的账户给我个人账户转账30万元。2008年8月5日,第三份《借款协议》已过期,但苏越讲他搞奥运巡演还需要借款,于是我又与他签订了第四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利息45万元。在8月7日,我向苏越支付了70万元人民币,包括50万元的转账和20万元的现金。协议到期后,我曾经多次向他催款,他一直拖着不还,还编造各种不还钱的理由,后来他在2008年10月30日还了我一笔30万元现金,其余的钱至今也没给我。在上述4次借款中,我一共支付了250万元人民币。 (2)2011-3-21于中弘书写《情况说明。 关于2008年8月5日我与苏越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第一条的时间界定问题,因我手里没有苏越当时的巡演合同,所以无法准确的说明巡演起止时间。迎奥运巡回演出大概是从2007年就开始在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巡回演出。2008年9月25日是这一系列演出的最后结算日,一般为组织演出借款,都是在演出结束后结算还款,这一点在《借款协议》第四条有所体现。应该说《借款协议》第一条的文字是不够严谨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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