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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吹过麦田

[庭审实录]《血染的风采》作者苏越涉嫌诈骗5746万案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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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3)于中弘与苏越、红顶艺联公司资金往来凭证。 证明,于中弘于2007年12月向苏越个人账户汇款180万元,2008年8月7日向苏越个人账户存款50万元,共计230万元(另于中弘证实另外20万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苏越,苏越供述认可250万元) 2008年5月21日,苏越个人账户向于中弘账户转款30万元(另于中弘证实苏越通过现金方式分别返还其现金7万元和30万元),苏越共计向于中弘返还67万元。 于中弘实际损失183万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3:57:56]

       [公诉人]:(六)其他证明材料 1.相关公司现状的材料 (1)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2份 证明,通过在无锡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2009年10月28日,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无锡太湖传媒公司30%的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485.97万元转让给佳艺年华公司;2009年12月17日,无锡广电产业投资发展公司将所持无锡太湖传媒公司30%的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485.97万元转让给佳艺年华公司。转让价共计971.94万元。2009年10月10日至12月16日,佳艺年华公司分四笔汇付无锡市国联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974.8558万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我记得是分二笔支付的,这个怎么是分四笔? [公诉人]:总之是支付的900余万元。这个是否正确? [苏越]:对。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3:58:42]

      (2)出具马君乾证言及相关银行凭证 ①马君乾(男,29岁,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证言 证明,2009年10月、12月,申利化工公司借款给黑龙江神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王彦飞4笔共计970余万元,按照王的指示汇入佳艺年华公司,用途不详(附完整银行转账凭证、神农集团王彦飞署名590万元借据)。 综上,无锡太湖公司股权转让款项系借款解决。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公诉人]:(3)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1份 证明,上述产权交易未作工商登记变更。 (4)企业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证明,经北京市工商档案中心查询,红顶艺联公司、万森文化公司、太湖传媒北分公司、佳艺年华公司、世纪恒星公司、太湖晟辉北京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12月12日被吊销。 说明,根据国联信托汤兴良证言太湖传媒公司早已解散,公司董事都是应聘的,现无法联系到;结合苏越供述,采用合同诈骗所还款项主要为太湖传媒及北分公司、万森文化公司项下。因此涉嫌犯罪单位无负责人出庭应诉。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可能是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了。 [审判长]: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3:59:48]

      [公诉人]:2.关于苏越名下房产、公司股权、银行账户及车辆情况 (1)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4份。 证明,苏越名下唯一房产自2009年9月起已经被轮候查封4次(前期封情况不明)。查封原因包括广东雅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保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朱雷诉苏越及其公司借贷纠纷判决生效。 (2)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及市局经侦处关于请无锡太湖工商局协助查封、冻结无锡太湖传媒公司股权的函1份。 证明,无锡太湖传媒公司股权已于2010年6月11日被法院冻结。冻结原因是广东南方影视节目有限公司诉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另市局经侦也因该案发函要求冻结。 (3)苏越个人账户银行查询材料 证实,苏越个人农行、招行、中行5个银行账户合计有人民币133.91元(未冻结)。 (4)市局公交管理局《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 证明,苏越名下有一辆马威利克小型越野车,经侦查机关工作,该车辆未找到。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以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4:01:20]

       [公诉人]:上述证据证明苏越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市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其工作说明1份。 [证明]:市局从无锡市国联发展有限公司扣押佳艺年华、万森文化、传艺空间、世纪恒星、红顶艺联5公司会计档案。 工作说明证实经到无锡国联和无锡广电取证,两公司负责人答复不直接参与太湖传媒的经营,不持有太湖传媒的财物账册。 [公诉人]:审判长证据全部出示完毕。 [14:05:52]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我们所有的材料在国联审计时全部拿走了,因为我进来了,后来的事情就不太清楚了,只有我们财务人员清楚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有扣押物品在案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帐户、房产呢? [公诉人]:没有冻结。 [审判长]:指控的有北海单位还有个人? [公诉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苏越,指控的前两起事实都是单位借款? [苏越]:有合作款。 [审判长]:最后一起向于中弘个人借款的? [苏越]:对。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14:08:06]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苏越对指控的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第一份2000年3月24日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这个说明到案过程中苏越始终予以配合,说明认罪态度好。 第二份,2010年5月28日苏越的讯问笔录,内容显示苏越当时主动交代了公安尚未掌握了包头市兴华公司和于中弘欠款的事实。 第三份,公安局出局的澄清作案报告书,这个作案报告书是苏越的讯问笔录之后,苏越主动、正式的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第四份证据侦查机关对于中弘的询问笔录,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于中弘的询问笔录是2010年7月13日,这个也证实是在苏越主动供述骗取于中弘事实之后,证明苏越认罪态度好,另外苏越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的犯罪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 [14:15:20]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4:15:39]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说明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人所出示的全部证据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的质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本院指控被告人苏越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为进一步说明将被告人苏越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公诉人]:一、被告人苏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单位诈骗数额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苏越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鉴于涉案主要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客观方面,被告人苏越在与信怡北分、包头兴华及于中弘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给三被害方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 (三)主观方面,被告人苏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苏越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的真相,使用其伪造的承接大型奥运巡演活动的《演出合同书》等虚假文件,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与被害方签署合同,骗取被害方巨额财物,给被害方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越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二、被告人苏越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苏越作为一度受人尊重的知名音乐人士本应自觉守法、为人表率,但令人惋惜的是其在公司欠下巨额民事债务后,竟利用“北京奥运会”这一举国盛事,并利用自己多年来在业界攒下的人脉,虚构所谓的“迎奥运巡演”,隐瞒自己负债累累的真相,骗取他人数千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最终给被害方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最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苏越虽然在法庭上有一些辩解,但从总的方面看,其盗案后一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合议庭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对其做出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14: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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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9: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审判长]:被告人苏越自行辩护。 [苏越]:我觉得检察院工作做的非常细,公安机关的调查也很细致,这么长时间以来,我对整个事情的脉络发展一直都没有来得及好好的思考,最近才开始真正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简单说对案件的看法,只有一点,其实这些事实我从一开始都认可,除了一个当时推托以前剩下的全部都认可,甚至我和预审讲过希望把所有的合作伙伴帮我查一边,最后落实的是兴华和于中弘的事情,其他我不知道是否查了没有,我也确实不想将来接受了惩罚,付出很多年的改造后,再面临巨额的债务,我也希望彻底认识自己所犯错误。我也听了公诉人的说法,什么是非法占有,从我个人认为,我借款的目的最早就是让企业渡过难关,最开始的难关并不大,只不过是确实是泥炭越陷越深,最后不但没有挽回企业,害了股东害了大家,尤其是我自己和我亲人家庭付出了巨大代价。但是,我想说一点,我一开始真的不是想骗人家钱款不还。他们曾经也劝我几次让我出国,我说不行,得解决完这件事情。我想说,这么多钱确实是因我经营不善,我把这个事情瞒的太死了,牵扯到方方面面最后实在是没有办法解决了,别的我也不想为自己多辩解了,只是希望法庭、审判长了解这件事情发生的初衷和我的一个过程。 [审判长]:由苏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4:26:21]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苏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 北京是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越犯有合同诈骗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

       一、被告人苏越在被羁押前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在被羁押后能如实公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真态度较好,具有初步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苏越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苏越在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的骗取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于中弘钱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请法庭量刑时对被告人苏越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苏越是一名音乐人,本应在音乐创作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被告人为了拓展业务,成立了公司从事影视剧制作、文化交流、公关策划等,由于没有经商的经验,加之不擅经营,被告人成立的几个公司多天来一致面临亏损,为了挽回亏损局面,被告人不惜以高额利息,高额回报向其他公司、个人借巨款来填窟窿、补亏损,由于被告人的公司没有盈利,借助高息借款来周转只能是利滚利,亏损越来越大,恶性循环致资链断开而无法归还巨额欠款,被告人骗取的欠款都是用来归还所欠他人的欠款被告人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据此也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苏越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苏越向别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投资合作协议,对方都是以高利息高回报签订的协议,以至于造成了巨大的亏损,以至于犯罪。另外一点,被告人苏越他收购了无锡太湖的股权而无锡太湖的股权百分之百都在苏越公司的首里,苏越首中有多不电视剧的版权,这些都可以产生效果,这些手续完善以后起码可以让被害人避免损失,或者减少损失,希望法庭可以将这个工作继续下去。 辩护人相信通过本案的审理,被告人一定会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作守法的公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与考虑并采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4:27:27]

       [审判长]:控辩双方和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发表的意 见,均已记录在案,在以下的法庭辩论中,各方不要重复发表过的意见。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鉴于辩护人认可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的行为,简单就辩护人说的六点说二点答辩意见。 首先被告人苏越在本案中不存在自首或立功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考虑;第二,辩护人强调苏越所借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公诉人说的是无论挥霍还是还债,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都是给被害人造成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不能成为从轻减轻的理由;最后关于股权变现的问题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是后期应该处理的问题。公诉人没有新的答辩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苏越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苏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这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辩护人对罪行没有异议,这反映他的主观恶性,如果用于个人挥霍消费主观恶性大,法庭量刑是应该从重的,所以提请法庭酌情考虑对被告人苏越进行量刑。 [14:35:22]

       [审判长]:是否愿意归还所欠款项? [四]:目前愿意。 [审判长]:愿意用个人财产归还吗? [苏越]:愿意。 [审判长]:有什么途径?包括公司或个人得? [苏越]:公司主要是股权和版权,但是这个确实像公诉人说的不能马上变现,但是确实有长久价值。第二,我曾说过我的财产都抵押了,房产也被查封了,我最大的愿望是我将来有一天能够结束刑罚后继续归还。 [审判长]:谁在管理版权? [苏越]:现在我也不知道公司是什么状况,我刚刚听说没有年鉴,我也不清楚下一步财产怎么办。 [审判长]:版权变现可以委托谁办理这个事情? [苏越]:这个我还需要慎重考虑,现在说不出来。 [审判长]:鉴于时间关系,今天法庭辩论到此,控辩双方如果还有什么意见可以书面提交。 [14:38:23]

       [苏越]:这么长时间没有想到,从这么幸福的生活中突然跌倒谷底,我亲手埋葬了自己,我对不起我的亲人,尤其是我的妻子,我对不起所有信任过我的所有领导和合作伙伴,尤其是因为我遭受巨大损失的朋友和合作伙伴。只要我有或者出去的那一天,就一定还债弥补,我最大的愿望就是不把债务丢给分母。第三,我对不起给过我太大鼓励和喜欢我音乐的公众,我自己犯错毁灭了我的形象和前途,也给社会摸黑。但是我想说的是,我的良心没有泯灭,虽然我做错事情犯罪,但是我还爱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的人民,我希望我将来有公民权的时候一直还爱创作下去,写音乐。我相信我的音乐在这个世界上活得比我的生命长。最后感谢审判员、审判长、感书记员,感谢公诉人,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教训,能够改变我最后几年的人生。我也希望法庭给我机会,能够让我重新回到我的生活中去。谢谢。 [14:42:40]

       [审判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苏越犯合同诈骗一案,经庭审调查、控辨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听取了公诉人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述庭审活动,本法庭均已记录在案。
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苏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苏越辩解借钱的目的是为了渡过难关,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苏越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的掌握的其他二起事实,没有挥霍骗取的欠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判决结果另行宣告;庭审笔录休庭后交被告人阅签;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被告人苏越带出法庭。现在休庭。 [14:45:06]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 [14:47:2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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