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楼主: CoCo_小猪

[网友播报] 关于“原配”大战“小三”,我认为法院这次判的非常对! 原配或母亲是原配的请顶 谢谢

[复制链接]

16

主题

504

帖子

2788

积分

Lv.7 探花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788
在线时间
27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3: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东小戴 发表于 2012-9-26 18:04
根据公序良俗   一个正常思想的人连自己的财产归属都没有资格决定

      一个正常思想的人 (并且无过错的)有资格决定自己的那部分的财产归属。。。而陈师傅 和小三林女士 做为 违法了婚姻法,已经构成 【重婚最】的 待罪之人,有资格如此恬不知耻的 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吗???

公序良俗只是判定的 某一点要点,并不是整件事 只用  公序良俗做为唯一依据。。。。

为此,我连夜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本案中的陈师傅 已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 与陈师傅同居十年的小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丧偶 或 离异),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事实婚姻
第一,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生活的目的,(同居十年 直到陈师傅死。。。符合
       第二,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了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认知。(这个只要能找到相应证据,非常容易证明他们是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504

帖子

2788

积分

Lv.7 探花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788
在线时间
27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3: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补充】
在这里  我认为 公序良俗只是判定的 某一点要点,并不是整件事 只用  公序良俗做为唯一依据。。。。
  {我正在努力学习更多 的法律条文。。。希望能最圆满的  给广大合法原配 一个交代}

  为此,我连夜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本案中的陈师傅 已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 与陈师傅同居十年的小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丧偶 或 离异),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事实婚姻
第一,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生活的目的,(同居十年 直到陈师傅死。。。符合)

       第二,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了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认知。(这个只要能找到相应证据,非常容易证明他们是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504

帖子

2788

积分

Lv.7 探花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788
在线时间
27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3: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hggfhghf 发表于 2012-9-26 18:14
看着太累了

其实我写写也 挺累了。。。但是为了正义,为了更多的人 别被伪道理  带入歧途。。。我还是写了。。。。。。其实 我很希望你能抽空看看,并且希望你能支持我的观点。。。{:soso_e1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504

帖子

2788

积分

Lv.7 探花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788
在线时间
27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3: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螺丝钉 发表于 2012-9-26 20:02
如果真是这样,
那是我对事了解不清楚了,
不好意思,分给你加回去

你把我给扣了,然后现在 反映回来  却给 蝴蝶给加回 你扣的分了。。。我表示很冤~~~~~~~~~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 +3 收起 理由
螺丝钉 + 3 看错了,多送你一分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504

帖子

2788

积分

Lv.7 探花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788
在线时间
27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3: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CoCo_小猪 于 2012-9-27 00:02 编辑
小山 发表于 2012-9-26 19:25
引: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 ...


小山:因为你始终坚持你的观点,为此,我连夜搜索 关于 【公序良俗】的 相关原则。。。于是我终于看到一段令我感到无比欢乐的原则 :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当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方能视为正当。  其中就列举了 包括【危害家庭关系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这两点。。。然后 我结合这次案件,想说明  第一,此次判决并不是公序良俗做为唯一依据。 而是做为(陈师傅的那份“虽然有效”遗嘱)判定的依据。。
   那么虽然 你们表面以为  (陈师傅立的那份“做过公正的”“看似合法有效”的遗嘱) 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陈师傅不仅触犯了法律,成为待罪之尸,又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这份 遗嘱  也属于无效。。。
  
    那么 为什么我说  (陈师傅不仅触犯了法律,成为待罪之尸)呢:
           
为此,我连夜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本案中的陈师傅 已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 与陈师傅同居十年的小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丧偶 离异),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事实婚姻
第一,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生活的目的,(同居十年 直到陈师傅死。。。符合
       第二,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了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认知。(这个只要能找到相应证据,和证人,就非常容易证明他们是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

……………………………………………………………………
   且抛开对某些执法者的 仇视, 你觉得这次 他们还是错误的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22

主题

1万

帖子

6万

积分

Lv.21 亲王

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5448
在线时间
3122 小时
发表于 2012-9-27 07: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2-9-27 08:20 编辑

COCO:
      我越来越喜欢的答辩,姑有回复:
   首先确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小三同原配,而是小三同原配,小陈师傅”
   从你的回复中,社会公序良俗适用范围:。。。。。而有缺乏相应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时。。。”而遗嘱的有效性,继承法第五条,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社会公序良俗适用不在此范围里面,如:陈师傅以妻子无共同生活,儿子不赡养为由,把此房子赠与给路人甲,又如何界定?
   而在小三同陈师傅同居10多年的时间里面,原配同小陈师傅没有异议,家里起居,生病都由“小三”在照顾,他们在默许什么?
   此案是民事诉讼,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原文中,未见原配同小陈师傅有反诉,也未见有追究刑事责任之言语。你到怎么可以把“小三”同陈师傅定罪呢?到在答辩中,看出小陈师傅是没有尽到孝心的,是否你也可以找个罪名按上?
   我一再避谈当事人,是不想他们再受伤。而你一而再,我也感觉没有意思。
    我一再强调:同情原配,原配可以用其他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法官用道德去推翻法律,这是我的帖子的主题,希望你好好理解  
   另:陈师傅已经去世,死者为大,也应该尊重为好。“待罪之尸'什么的,希望不要说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 +4 收起 理由
清寒 + 4 不是照顾 是互有所需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2

主题

2348

帖子

1909

积分

Lv.5 举人

Rank: 5Rank: 5

积分
1909
在线时间
748 小时
发表于 2012-9-27 07: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呵呵 执着的人遇到执着的人  有得辩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2877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3497
在线时间
2175 小时
发表于 2012-9-27 08: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着太累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2

主题

2348

帖子

1909

积分

Lv.5 举人

Rank: 5Rank: 5

积分
1909
在线时间
748 小时
发表于 2012-9-27 08: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得累还是看完了 非常认同你的观点  不过这次法院是庭外调解的  和判决性质不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2

主题

679

帖子

707

积分

Lv.3 平民

Rank: 3Rank: 3

积分
707
在线时间
364 小时
发表于 2012-9-27 08: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院没有助纣为虐,维护了婚姻法的尊严,说得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10:08 , Processed in 0.114499 second(s), 26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