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小戴 发表于 2012-9-26 18:04
根据公序良俗 一个正常思想的人连自己的财产归属都没有资格决定
一个正常思想的人 (并且无过错的)有资格决定自己的那部分的财产归属。。。而陈师傅 和小三林女士 做为 违法了婚姻法,已经构成 【重婚最】的 待罪之人,有资格如此恬不知耻的 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吗???
公序良俗只是判定的 某一点要点,并不是整件事 只用 公序良俗做为唯一依据。。。。
为此,我连夜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本案中的陈师傅 已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 与陈师傅同居十年的小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丧偶 或 离异),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事实婚姻
第一,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生活的目的,(同居十年 直到陈师傅死。。。符合) 第二,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了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认知。(这个只要能找到相应证据,非常容易证明他们是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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