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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玄铁重剑

[网友播报] 让人心痛的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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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波市献血条例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家庭、亲友和社会互助献血。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建设、文广新闻出版、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推动献血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五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采血、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六条 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血站的采血、供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给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初次献血者,应予以必要的献血知识辅导。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供公众查询,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血液资源,积极推行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各项科学合理用血的先进技术。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用 血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优惠用血: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献血和用血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回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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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献血是义务的,为什么别人用血却要花不少钱?这钱为什么没有义务的份儿?

---不管市中心血站在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流程中支出多高的成本,使用多好的设备和试剂,血价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并不存在血站利用无偿献血和有偿用血之间的差价盈利的空间。     一、无偿献血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享受权利必须尽到义务,尽到义务自然能够享受权利。用血与献血即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献血市民虽然献血目的并不是为了免费用血,但是尽到义务理应可以享受免费用血权利,没有献血的市民则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必须支付血液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如果市民不参加无偿献血,也同样享受这些权利,在目前的国情下,参加献血的人只会寥寥。     二、确保血液安全过程中产生大量成本,病人在医院输血时交纳的费用仅为其中的一部分成本费用。     为了确保血液质量,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每一份血液,都要进行7个项目的检测,分别为谷丙转氨酶(反映肝功能最灵敏指标之一)、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以及血型和血色素,而且要2组人员用2种不同方法进行2遍检验。根据物价部门规定,开展上述7项检测一次,光检测成本即为110元,两次检测成本约为220-230元。    除此以外,血站所进行的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发动招募工作,血液的采集、成份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工作,均需要相应的费用。这就是《献血法》所阐述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而病人在医院输血时每200毫升全血只收成本费220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献血的市民支付的费用,也仅仅是血液成本费用的一部分。    公益事业就像我们的眼睛,需要大家悉心的呵护,每个人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无偿献血事业,市中心血站不可能存在通过买卖血液牟取利益的问题,否则怎么会有一批又一批的志愿者加入,长期为无偿献血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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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http://www.nhxxb.com/请进入宁海献血网看看。沟通了解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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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孙女志愿献血 奶奶免费用血

宁海献血网  2013-4-8 14:45:12  点击:109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4-08 08:35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潘旭婷通讯员林晓君)近日,县献血办为刘女士办理了其奶奶免费用血手续。据介绍,这是市新献血条例实施以来我县第一例献血者祖辈用血事例。
  原来,刘女士在奶奶住院期间,听闻血库工作人员介绍说新的献血条例已施行,只要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10年内献过血就可享受献血量2倍免费用血。刘女士想起自己曾在2003年献过血,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往县献血办咨询。经过审核,刘女士献血时间正好还在10年内,根据她提供的献血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关系证明、出院记录、医院用血发票,当场为其办理了免费用血手续,直接将免费金额汇入其银行账户内。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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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啊!还会过期???{:soso_e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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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吉林
大家看怎么样 我认为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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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社会没的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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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8: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卧槽,这东东还会过期,有关部门要出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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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8: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哎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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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8: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令人寒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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