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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玄铁重剑

[网友播报] 让人心痛的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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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蔓。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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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去年还是前年已经上了在宁海大厦的献血车,坐下去了,结果护士过来问我什么血型,我说A型,然后她竟然说A型血的量这个月已经达标了,不需要了,让我下次再去。你妹,我这是无偿献血,不是卖血,这什么人嘛,不打算献血了,2006.10献血3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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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 + 3 血液有保质期的,尽量不浪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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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还能相信啥?本想也去做好事的心,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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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3: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无颜。 发表于 2013-6-3 22:07
去年还是前年已经上了在宁海大厦的献血车,坐下去了,结果护士过来问我什么血型,我说A型,然后她竟然说A型 ...

你去做好事,医生不能让你的好事白做。

---------我们无偿献的血也有保质期吧,或者说,保管时间越短越好吧。

某段时间某种血型的血采集到的量与用血量不平衡,相关单位就会提醒!

你的情况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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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3: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以心换心 于 2013-6-4 00:01 编辑
洪明 发表于 2013-6-3 18:27
献血是无偿的用血要付钱什么道理,这不是让医院赚钱了吗



--------我的理解是--正像井水不要钱,自来水就要钱一样。

--------- 第二十五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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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00: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oso_e100:}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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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01: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是的我也遇见有这样的事情,我爸爸需要用雪,医院也没有给我们白用,我鲜血的时候说的是没有过时一说的,
现在怎么有这样的说法,那我的鲜血证上注目的是长期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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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05: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吸血办无耻。

以前的献血按照以前的规制办,怎么可以作废?学学银行,我老妈一笔很久前的存款,那时利息高,现在利息低,取钱时,银行还是按照以前的利息付的。按照吸血办的话,那笔存款应该全部本息充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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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06: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社会需要正能量,弱者需要关爱,宁波献血办的对献血者直系亲属过期一说,不知道国家无偿献血总站有否规定,这一事实一经网上传播,一定会大大影响无偿献血者热情,人免不了有三灾八难,当自己的爱心只是施舍给别人,而对自己的直系亲属有病患时且束手无策,这对每个无偿献血者都是一个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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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06: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無羽 发表于 2013-6-4 06:37
社会需要正能量,弱者需要关爱,宁波献血办的对献血者直系亲属过期一说,不知道国家无偿献血总站有否规定, ...

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是公民,身体允许,年龄允许也应该有义务无偿献血。

----就算一个家族没有一个人身体合格,如果急诊需要用血,也能保证,不会束手无策!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
--------------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
第四章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八条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相对应、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和社会互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十九条公民临床需要用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有关费用。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第三十条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按照下列标准同时享受临床免费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二)其家庭成员五年内免交与其献血量两倍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的免费部分,凭无偿献血证书和有关用血收款凭据向献血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结算。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优惠用血: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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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06: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当我们的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无偿献血。把无偿献血作为义务,那么,我们就不需要有这么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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