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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ct1818

[咨询求助] 3岁女童幼儿园内摔断琐骨,幼儿园6小时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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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8: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每次热贴总能出现那么多新注册的小号
只能说
小号只会越帮越忙
让这贴越来越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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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8: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古月 于 2009-9-15 08:58 编辑

我是幼儿园的负责人,确实是为这件事注册。原来也从来不上论坛。只为了让大家对这件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作出正确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是非不分。
再说老号也不是全部真心想帮忙或能真正帮忙的,没有必要对新号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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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反正对现在的老师越来越没好感了,老师这个职业从以前的神圣到今天的另人反感,不知道那些当老师的为什么都不反省一下自己。最近看到很多信息是关于孩子在学校受伤的,真是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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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9: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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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 (律师)李春艳  发表时间:2008-5-29 16:34:50   关键字: 幼儿园 伤害事故   阅读次数: 1274
最近,本人代理幼儿园调解了一起幼儿在园的伤害事件,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责任的承担以及自己处于的地位有一定的误解。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幼儿园和家长之间也官司不断。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无须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呢?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多年的司法实践,对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一、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首先应该从法律上确定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说,即使父母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孩子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只可能是其父母。根据《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监护责任比保护责任范围要宽泛的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2、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幼儿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收集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出于主动地位。

李春艳律师         
电    话:        010-51266899-122
手    机:        135817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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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0: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希望孩子早日康复,希望幼儿园不要推卸责任,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办法,再争下去也是毫无疑义的,孩子是需要家长幼儿园共同教育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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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换位思考,说的好@!
    试问各位老师,如果是你们的孩子不幸遇到这种意外,你们会怎么解决?
接受幼儿园的口头道歉,等保险公司理赔,然后自认倒霉;还是会和其他家长一样,要求幼儿园赔偿相关的其他费用,列如误工费(家里有这样的孩子,只有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一段时间),车旅费,康复费,甚至精神损失费呢?
    似乎你们的幼儿园的态度就是只负责帮家长找保险公司理赔,然后道歉就算完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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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定要到正规学校,现在杂牌的太多,自己当心啊,免的害了小孩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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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其实老师和我们一样也是普通人,我们都会犯错,当然也允许老师犯错了!只是 中国自古,都用最美好的话来赞美老师,对老师极为尊敬的。老师在大家的心目中地位太高,太神圣了!
     而今一些老师却让家长十分的失望(当然好的老师也有很多,我儿子幼儿园的老师就很好,这次教师节,我特意打了长途给她)!看看现在的各种报道,社会舆论,太多太多的社会现象,让大家不得不对老师改变了看法,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大家错就错在不能接受老师的失误,对老师要求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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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定要到正规学校,现在杂牌的太多,自己当心啊,免的害了小孩一生。
海燕 发表于 2009-9-15 11:30

人家是五星级幼儿园,教育局认可,保护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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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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