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提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很多人都会想到“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一篇“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文章在网上疯转,不仅张女士非常痛苦,家人也受到很大伤害。今年3月31日,此案终审宣判,中华网、IT商业新闻网的经营者被判在媒体上向张女士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一时间,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贬损人格、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究竟什么是“网络侵权”?遭信息网络诽谤如何起诉网站?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胡钢律师,和大家一起来讨论网络侵权的话题。
主持人:首先刚刚提到一个的案例,其实朱巍律师参与到这个案例的诉讼过程当中?
朱巍:对,我是中石化这边的代理人。
主持人:现在像这样的事情据您了解多不多?
朱巍:非常多,网络暴利,网络侵权,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
主持人:现在很普遍,所以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先请二位嘉宾给我们分别解读一下: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怎么理解?
朱巍:在以往网络的侵权之中,既有直接侵权人,就是网民,同时又可能存在间接的侵权人就是网站,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网站应该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原来在3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说的比较清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具体哪种类型没有说明白,缺少具体的实践和操作性。所以10月10号实施的司法解释,就明确了在哪几种情况下,网站和网民都要承担责任,或者明确什么情况下起诉网站,什么情况下作为共同的被告,把这种明确的类型化,有助于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同时有助于网民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3年初,网络爆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的消息,称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女处长接受投标企业“非洲牛郎”性贿赂后帮助该企业非法中标。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招投标处处长张某将涉嫌发布相关文章的“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的主办公司北京大东半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针对起诉,IT商业新闻网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不能证明转发的报道中所称的女处长就是张某本人。说“报道中只是使用网友爆料,也没有使用张某名称,是张某自己对号入座。如果不是张某起诉,我们都不知道张某是谁。”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提交的4份公证书所载IT商业新闻网发布的4篇文章中,所指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等,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张某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招标处处长,并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下色谱仪招标业务。法院认为,综合上述证据,可以将张某与公证书中4篇文章形成确定联系,故可以认定上述“IT商业新闻网”4篇文章中“女性处长”系本案原告张某,所以认定张某系本案适合原告。
主持人:撇开谣言的始作俑者,发布相关谣言信息的两家网站究竟是否存在过错并构成侵权呢?后来怎么定的呢?
朱巍:这个案子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解决这个案子的时候颇费周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的IT商业新闻网实际上是类似于转载,那么转载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转载应该注意哪些?这个实际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判断的,但是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再遇到这个案子就比较好解决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转载者在转载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性质,还有影响范围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像IT商业新闻网是一个比较大的网站,转载这个信息的时候,会有好多好多网民关注到这个信息,它具有一定的公务意义,为了保障网民的知情权,所以在转载的时候,要比普通的网民转载要有更高的谨慎义务。他在转在新闻的时候,完全可以打电话核实一下,是不是这么回事,但是他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这是一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在转载过程,擅自更改标题,或者擅自改变配图,这个时候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款规定的红旗规则。在这个牛郎门案件之中,IT商业新闻网不仅转载了内容,而且配了一些和这些完全不相关的张冠李戴的一些图片,甚至把标题也改了,主观恶性非常大,所以依法让它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文章是否属于客观报道呢?
朱巍:文章当然不属于客观报道,因为首先它放的这个图片是一个老图,2007年的时候就有一个图,当时是人民大学一个博士生在深圳卧底男公关的时候的图片。这个要强调一下,有人说有图有真相,这个在网络上,网络诽谤、侵害名誉权之中,有图有真相,反倒是变成了我们正常网民获取信息的面纱,混淆视听。所以在案件中,你不能以所谓的客观报道来进行论证,这个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诽谤、造谣。
主持人:今年3月31日,此案终审宣判,中华网、IT商业新闻网的经营者被判在媒体上向张女士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在这个案例中,您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这样的文章在网上疯转,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朱巍:毫无疑问,当事人是一个事业比较成功一个女性。她在遭受这样的谣言,而且是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这样的恶意供给,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尤其是当事人岁数比较大的父母,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从这个案件中,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这么一个现象,就是网络谣言,造谣成本非常低,只要吸引别人眼球,就有很多的网民去关注,很多的网站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吸引更多的人来观看自己,它就疯狂的转载,这样造成损害不断扩大,造成被侵权人张女士身心真是非常疲惫。
主持人:把人家的职业、工作单位这些信息都给公布出来了,这个可想而知。
朱巍:还要说一点,这个案件在明文中没有说张姓到底是谁?但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例,因为当时中石化国际事业部的女处长只有一个人,就是这个姓张的,如果还有别的人的话,是不是被侵权人还得举证到底说的是不是自己。所以现在在网上侵权有一种类型,就是含沙射影的侵权,给认识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但是举证到法院打官司非常难。
主持人:胡律师,你看刚刚咱们说,最后抚慰金是两个网站赔了四万五给张女士,您觉得能弥补能起到这种震慑的作用吗?您觉得判的这个轻重呢?
胡钢:我首先说一点,今天特别容幸请到朱巍博士,朱巍博士也是全程参加到有关的信息网络,人身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工作,包括前期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请到朱巍教授来,我自己来说特别高兴,有了一次学习的机会。刚才在节目之前交流的时候,我还有一个小细节,这个本案中说中国石化,它原告是中国石化公司,包括这位女处长本人呢?是公司加个人,还是个人,还是仅仅是公司。
朱巍:这个我要回答一下,因为这个谣言本身造成中石化国际事业部的名誉权受损,同时给这个女处长我们个人的名誉权也受损,其实是一个双重的伤害,但是我们在选择立案的时候,以法律技术上考虑,我们只以女处长的作为原告,也就是侵害公民的这个权利,以这个作为侵权基础。
主持人:那么胡钢律师您听了这个案例以后,觉得这个里面有什么样的关注点?
胡钢:一个关注点就是像朱巍博士反复提到的,现在网络侵权,特别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成本很低,第二它的影响很快,第三影响范围很大,第四是影响的深度非常深,几个综合的特点造成了网络谣言或者说网络诋毁诽谤的信息一旦发布扩散的范围非常广,造成的损害又非常严重。而被害人要进行的救济的话,由于司法途径本身的法定性,它存在某种程度的时间滞后性,所以有时候会给受害人一种所谓正义有迟到之嫌的想法,但是迟到的正义有时候确实有些迟延,但是它毕竟已经开始彰显了法律本身的光辉。整个案件我注意到一审和二审的节奏是比较快的,也就强调了我们现在这种依法治网的力度比较大。
主持人:刚刚我们也说到,包括朱巍博士也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解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后更有保障了,具体来说这个新规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是怎么规定的?
朱巍:这个实际上是否作出修改,这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三款说的红旗规则,就是我们俗称“红旗规则”,实际上就是一个知道规则,什么情况下呢?因为网站在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必须得别人通知它,如果不履行删除责任的时候它才承担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网站应当知道存在这种侵权情况,而你没有履行措施的,网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司法解释就说的非常清楚,应当知道和明知类型,把它类型化,其中就包括对转载信息,更改标题,添加一些自己想法,或者是进行首页推荐,把它进行编辑,这种情况说明什么?说明网站本身已经看过内容了,并且你应当认定这个表达符合你自己的意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让网站不经通知,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是说的过去的,从法理上也是站的住脚,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这个就是增加了网站的社会责任。
主持人:怎么来裁量和判断这个过错?比如你是“大V”,轻易转发,影响力就很大。你的言语可能影响的受众很多,怎么来判定?
朱巍:这一条例也是法律最大的亮点之一,在网上有很多粉丝的这些人,比如说大V或者一些蓝V再比如说新闻客户端,它们有大量的粉丝关注,代表更多的公共利益,也代表这更多的公众知情权,所以背负着公众对他的信任。表达者要比普通人要有更高的谨慎义务,这个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咱们国家从2010年周鸿祎名誉权侵权案,首次确立了所谓的大V要比普通人讲话更赋有谨慎性,一直到现在的司法解释,把这个明文写进去了。我认为是表达权上立法上一个进步,同时对这个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很多大V转发帖子,它们是收费的,因为很多人关注你,你就变成一个商业主体了。
主持人:这方面有相关的法律吗?
朱巍:这方面涉及更多是广告法,有一些不实的言论或者是一些虚假的宣传,涉及到广告法一些东西。
主持人:胡钢律师再补充一下,在这方面,我们也做过类似的报道,经常会看到一些名人推销商品之的,好像是不经意之间,我用了什么面膜,其实是据爆料,这个是有广告之嫌的,那么在这方面,咱们有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把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呢?
胡钢:正如朱巍博士强调的,所谓网罗大V或者有影响力的网络发布者,通过这种明显或者隐形的发布一些商业内容的这种推广来获得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主要适应于我们的广告法,而我们的广告法,目前也正在的加紧修订。其中有一块,我了解的情况就是关于网络广告的规制问题,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考量的一个内容,所以我们不管怎么说,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应该坚持的,就是不正当,不合理商业推广,推广者也好,广告主也好,广告发布者也好,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类似我们的刚才提到的转载问题,不论是网络大V也好,还是其他有影响力的人也好,有一个原则是很清晰的,就是影响越大,责任越大。同时司法解释也强调,有一个明显程度,就是这种恶意的明显程度,类似于红旗规则这样,明显的存在很严重指控,或者有可能严重影响他人的人身权利的情况下,作为转载者、发布者等,你的相应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应该是更大一些。第三点是所谓的这种变换,编排改变标题,所谓的标题党,用这种最高级的说法本身就可能构成一种违法的表述。所以看到这种所谓的震惊或者广告或者说“最”啊,恐怕也保持一颗平常心,不一定它里面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主持人: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提出,网站擅自删帖需担责,这一条给我们解读一下好吗?
朱巍:这一条还有一个上半款,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网络水军和有偿删帖。其实这个司法解释还有一个特别大的意义,就是打击网络水军,打击网络公关,打击网络推手。刚才您说对大V对他们的言论要谨慎,这主要是打击网络推手,那么14条主要说的是打击网络公关,不能免费删帖,15条说的就是要打击的网络水军,组织雇佣他人宣传言论,或者删除一些信息,就是不能人来控制舆论。
主持人:能不能举一个例子,这个删帖怎么操作方法呢?
朱巍: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说发现一个信息侵害了我的个人权利,那么有两个途径解决,第一个途径,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删除,向网站发出通知,依照这个规定,网站就应该删除。第二个途径,我可能找一个网络公关公司,可以明码实价,删一个什么网站什么级别的帖子,从500块钱到50万不等。这样交了钱就删帖,那么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这种有偿删帖是不可以的,是无效的。
胡钢:这里面还有一个小细节,因为刚才朱巍博士所强调就是,所谓第14条,网络公关的规制,它里面主要提到三种,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这种服务协议认定为无效。但是我们知道此前最近一两年所公布的违法网络公关行为,有一些操作是它不是删,也不是断开链接,也不是屏蔽,他做的是什么呢,我大量的发布其他类似的信息,把你我要关注那条信息覆盖掉,或者把它关注度降低,这也获得了一个盈利,是否可以把它认定为司法解释第14条中,除了这个断开链接屏蔽以外这个等方式,来进行考量。我觉得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或者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落实。
主持人:可以这样理解吗?
朱巍:当然可以,我们的司法有一个基础,就是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还有表达自由,你涉嫌干涉到了大家的知情权,涉及到了公益程序规则,你这个做法法律是谴责的。
主持人:我还看到一个数字,就是说被侵权人因为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在50万以下的这个范围确定一个赔偿的数额。刚刚我们说上一个案例,是赔了4.5万,这个金额上大概的范围是怎么定这个量刑的?
朱巍:很多人把这个理解错了,他们理解是不是上限就50万,实际不是这个样子的,没有办法确定自己的损失,同时没有办法确定对方因此获利的情况下,50万以下来衡量。牛郎门案件出来的比较早,如果现在出来有这个量刑的话,我相信赔偿数额远远不止4.5万。
主持人:也就是说今后我们有类似的事情发生的话,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朱巍:连律师费这次法律都给你保护了,所以让更多的人拿起法律保护,走进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还是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的,从罚款的金额上来讲,是上不封顶的。
朱巍:上不封顶只要你拿出证据,别说50万,500万、5000万,只要有法可依当然可以支持。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