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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胡氏就根本不用发工资给潘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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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一、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就算这天开会潘打过电话,辞职不能这样草率),如潘有理有据可向劳动局投诉

二、工资未发给潘,潘应自己到胡氏去要,并解释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原因,取得谅解,潘若这样做了,胡氏不发工资给潘,又当别论,潘再发贴也不迟(潘不自己去,仅打个电话,换作我,我也不会给的)。

三、潘要发贴,要讲清理由,不要用攻击性的、抹黑的语言,

1、潘的原文:问题是工资不是会计算的也不是出纳,弄了个统计不是统计,文员不是文员的在那算工资,一算就是一个月。(不是会计和出纳算的很多,潘攻击的面太广了)。

2、潘的原文:说说他(老板)在念NBA(应为MBA)管理,我看他是从屁股读进去的吧,根本什么叫管理也不知道。(进行人身攻击)

3潘的原文:留在那里上班的不是不识字的生产阿姨,就是初中毕业,高中毕业的已经是最高文凭了。(潘也不过是个大专生,在潘的眼里除了潘,其他职工一文不值,如潘是院士、博士什么的,全国人民都不要做人了)。

4、还有其它不妥的言辞,就不一一举例了,潘的人品是有问题的,至少谈不上是个知书达理的人,给企业抹黑,把整个企业的职工也得罪了,要讨工资就从工资本身讲起,何必要贬低他人。

四、潘是不要讨这工资了,要讨向劳动局去告,我看了双方的帖子后,认为胡氏没有错:

1、潘若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提前三天或一个月交出书面辞职报告,胡氏不给潘工资是不可能的,不怕他不给,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胡氏不给潘工资是可以的。

2、潘本人若到企业去,解释一下,没有提前书面辞职的原因,请求谅解,胡氏再不发工资给潘,潘也有点道理,胡氏就不妥了,胡氏可以不发,我们可以说他,评他,他也吃不消。潘自己没有去,不辞而别,难道要胡氏算好工资,当面送给潘,这说不过去,潘不解释,不请求原谅,胡氏不给潘工资是可以的。

3、胡氏公布了潘的名字等,我认为欠妥,不好。但,是潘先发贴先抹黑,把胡氏企业和职工都说的一无是处,你说胡氏不能这样做,也不对的,潘在48日就发贴了,胡氏510日才回帖的,这一个多月,人们没有看到胡氏回帖,胡氏是众矢之的,一片谴责声,舆论一边倒,胡氏回帖之后,就不同了,胡氏不公布,谁知道她是谁,再讲先抹黑,发起事端的是潘,回击我认为是必要的,正当的,胡氏不能坐以待毙,胡氏的贴也比较客观,不见有恶意攻击。

4、再说潘也成年了,她应该知道怎样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胡氏如果在潘未认错之前把工资给她,就是纵容潘可以违规,不受任何处罚,这样的话,社会风气则日益败坏

5胡氏没有错,坚持真理,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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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战术上,也许企业胜利了。

但是宏观上,企业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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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战术上,也许企业胜利了。

但是宏观上,企业输了。
我爱简 发表于 2010-5-14 22:13



    赞成你的看法。

首先作为企业应该大度,在潘同学指责、抹黑的情况下,所需要做的应该是澄清事实,而不是公布潘同学的个人信息。
这显得企业太小气。

楼主在本人的帖子中也有回复,在本人看来楼主在回复中的言辞也有些不妥。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与潘同学并无任何关系,且从未认识。只是看了网上的帖子之后,以个人的观点发了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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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企业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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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怨欠类,还要死发个发,牌子都倒光类。楼主如果是胡氏的托的话,那你就是茄乱类,各种事情就算你们有道理,多讲讲落切对你们影响也不好啊。如果不是胡氏的托的话。那就是在帮倒忙类。现在这种事情最好的办法就是淡忘它。别再争来争去。山西媒矿。王树地震。嘎大个事间现在不已是快淡忘了嘛,你现在还在这摆事实讲道理,这不把这屁大的事越搞越杀割了嘛。结果双方都出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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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规矩规矩 有规才有矩

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将对企业造成损失

我觉得企业要是不大度的话,大可以起诉个人,对企业这几天造成的名誉损失给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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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干吗呢
貌似也要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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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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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可以仔细看下大家的帖子
大家只是说企业不该公布潘同学的隐私
而没有说潘同学的做法是正确的
好像论坛里也没一个人说潘同学的做法是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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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quote]规矩规矩 有规才有矩

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将对企业造成损失

我觉得企业要是不大度的话,大可以起诉个人 ...
[size=2][color=#999999]毋语 发表   你讲的虽然有点道理,但是如果都按规矩来办的话,宁海很多企业特别是模具行业的,员工跟老板天天可以去打官司了,又问宁海又有多少企业按规矩来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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