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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过打老酒

[网友播报] 一个耳光关三天,到底合法么?一个耳光关三天,到底合法么?一个耳光关三天,到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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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fengninger 发表于 2011-6-5 09:51
哈哈,怎么会是言行有问题呢,我行为很端正的啊,而且我也是爱国守法的好公民,
现在就是大家在探讨合 ...

有必要吗,我危胁你?,我得到了什么?你爱杂的就杂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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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9: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个耳光关三天,我要是思想太过追求正义信了法律是不是就要拖进去劳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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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9: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移民禁认 发表于 2011-6-5 09:54
有必要吗,我危胁你?,我得到了什么?你爱杂的就杂的吧。

我先天胆小,对杀气威胁特敏感。。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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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fengninger 发表于 2011-6-5 09:41
咳咳,去法院,好像还没到那个层次,普通老百姓哪有这个时间经历啊,说起法院就先胆怯了。
大家就事论事 ...

这与普通老百姓间的纠纷有不同,其次,这个处罚是以收费站收费合法为前提,而你认定收费不合法。这个分歧没解决,来讨论,纯属鸡同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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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11-6-5 10:00
这与普通老百姓间的纠纷有不同,其次,这个处罚是以收费站收费合法为前提,而你认定收费不合法。这个分歧 ...

算你收费站合法吧,公民平等这个宪法有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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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支持和尚观点,现在社会司法滥用,以权代法,以钱代法,法律只对无钱无势无权的老百姓适用!已失去公正二字。(例如六月一日有几人,有势力,有背景,在收费站演了武打爿,照样扬长而去,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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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PLC 于 2011-6-5 10:51 编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人属结伙,治安拘留十日以上。


该缪某拘留3天,应该属于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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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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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PLC 于 2011-6-5 10:51 编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人属结伙,治安拘留十日以上。


该缪某拘留3天,应该属于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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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错的是收费站,是制度,不是收费站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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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0: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一个认为收费合法,当事人是扰乱社会治安,一个认为违法收费,当事人是反抗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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