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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乡村往事

[司考]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阶段阶段讲义 (曹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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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十六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适当、正确):主体、标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地点、期限等。
不是客观的全面,而是一种大致可以接受的状态。——四个适当!

(1)例外之一: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外,原则上发生履行的效力,但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2003-4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2)例外之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
考点: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关键:牢记合同的相对性
问题:在这样的涉他合同中,如果发生了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合同法解释二第16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诚信履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一般关系


缔约阶段


合同阶段


后合同阶段


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


诚信原则


法定义务


约定债权债务


通知、协助、保密


要约生效


合同成立


合同履行完毕




                                         



附图:合同上的合同义务群

发生时间
合同义务
分类
举例说明
先合同义务
通知、告知、保密、照顾等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义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决定合同性质
从给付义务
例如买空调约定卖方安装、宠物饲养证交付
后合同义务
协助、保密等
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等
非自始确定,基于诚信产生

二、履行中的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何以能够产生?一定是同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定要是对应的义务没有履行!

例题1:【2005-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例题2:一匹马的买卖合同。主义务—主义务。除非从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
2.法律效果: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3、合同无效的适用空间:相互返还。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先给付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合约定
2.法律效果: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例题:【2010-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主要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
2.行使方式: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效果: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例题: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一、什么是?
    为使得债权人利益不受债务人行为侵害的债的保障制度。
二、保全之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要件【合同法意见(一)11】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身份、劳动报酬、人身伤亡)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意见(一)14】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3)合并审理:【合同法意见(一)16】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中止审理:【合同法意见(一)15】
债权之诉与代位权之诉并存时,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5)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诉讼时效的解释第18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合同法意见(一)21】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第一,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第二,在此债务人不能凑热闹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意见(一)20】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合同法意见(一)19】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3】
    例题:【2006-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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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全之二: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74】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对于这种行为《合同法的解释二》有新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18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问题:何谓不合理低价或者不合理高价?
     合同法解释二19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4】
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合同法意见(一)23】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合同法意见(一)24】)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75】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三)撤销的后果【合同法意见(一)25、26】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意串通)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例题:【2010-58】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民事立法中常见撤销权的总结:

类别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法条依据
《合同法》
54
《合同法》
4748
《合同法》
7475
《合同法》
192193
《婚姻法》
11
撤销事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重大误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无权代理
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与恶意相对人
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
胁迫
行使方式
诉讼或仲裁
通知
诉讼
通知
向人民法院或登记机关请求
行使时间
一年除斥期间
在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追认前
一年、五年撤销权除斥期间
赠与人一年内撤销、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六月内撤销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第六节 合同的移转
                                     债权让与
          合同移转  债务承担
          (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变更(广义)
          合同变更(狭义)
          (内容变动)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
说明:合同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债权转移——合法未要求“书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从之。【合同法87】
2、通知债务人
说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
通知与否,债务人履行的对象及法律效果不同。

通知
未通知
履行无效原债权人可以拒绝
履行有效,原债权人不得拒绝
还应向新债权人履行
债务消灭
若原债权人受领,构成不当得利
若原债权人受领,构成不当得利
债务人得以主张返还
新债权人得主张返还

(二)债权让与的效果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①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说明一:部分转让,按份债权。
说明二:债权让与,让与人的债务不变。
②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合同法81】
              说明一:转让债权所生之其他请求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请求权
              说明二:转让债权的担保权。如保证权、定金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③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否要保证债权一定能够实现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①抗辩延续【合同法82】【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7】
②抵销权延续【合同法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题:【2010-57】.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要件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84】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
(二)债务承担的后果
(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
①债务移转于承担人
——如果让与人同时还享有债权的(双务合同),债权不变
——部分转让,按份债务
②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6】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
抗辩权延续【合同法85】【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
    难点: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综合考察
    例题:【2006-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二)法定移转: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原则上,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二,例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约定——非“分家协议”的内部约定
第三,内部约定并非无效——内部追偿效力——但不得对外。
四、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合同法79
1、根据本身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之债)
①基于“人身信任”所生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演出合同之债
②不作为之债
③身份之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④劳动之债:工资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⑤人身伤亡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抚恤金、人寿保险请求权
⑥担保债权(保证权)的单独让与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约定内部有效,针对特定人和不特定人皆可。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需要国家批准的合同,不经过批准不得转让。
例题:【2002-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
★一、解除
          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                 不可抗力
                 法定解除     履行迟延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
1.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的程度要件的限制【不可抗力、主要义务、履行不能(非不愿实为不能、特定物)】
②解除权主体:双方都有解除权
③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迟延履行:催告—合理期限—解除——若不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兼主张违约金
3.预期违约: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金;亦可直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08条)
4.根本违约: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能是迟延、不合格等——解除后可主张损害赔偿(可以是违约,也可以是缔约过失)。
    问题:为何不直接主张违约,而是要先解除合同在主张对方违约呢?
例题:【2008-57】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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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性质:形成权
2.行使:单方通知到达(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方式与此相同)
3.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
例题:【2011-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1.    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
【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区分一时性的合同和继续性的合同。标准:履行是否有时间的持续。
1.解除后的溯及力
2.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可以是信赖利益,也可以是履行利益(受合理预见之限制)
    例题:【2008-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特别法定解除权(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的总结
1.任意解除权: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1)基于当事人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④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和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管人
(2)无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例题:【2009-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2.违约解除权: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
(1)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2)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3)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货款人有解除权
(4)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5)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6)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1)          情事变更中的法院酌定解除
【合同法解释二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什么情况下适用情事变更?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因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之外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原样履行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举例:
1、大陆法系:演员——剧院——车祸——能力丧失。
2、英美法系:出租——承租——国王——典礼取消。
3、司考教材: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变化、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二、提存
1.提存的条件:(合同法第101条)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效力:(合同法第103、104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领取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例题:【2003-44】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三、抵销
1.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合同法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通知即可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为什么?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
(4)主动债权一定不能过诉讼时效,若已过,提出抵消须经对方同意。(教材观点)
例题:【2005-4】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3.特殊的抵销: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四、混同
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
注意:混同不仅是债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物权的消灭原因
考点: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出质
五、免除
性质: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注意与赠与的区别。
例题:【2008-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一)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189、承揽265、委托406、保管374、客运中的财产损害303。
(二)责任构成
1.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2.违约金、定金责任:违约行为、特约条款(定金20%、违约金)二要件
3.强制履行责任:有违约行为即可
(三)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免责条款
注意:两种情况不得约定免责
1)人身伤亡:工伤概不负责。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3.非违约方过错——过失相抵,减轻责任119、120.
4.第三人过错不免责121条。
★二、责任形式
(一)强制履行——对非金钱债务有以下限制,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的问题
三种情况不适用强制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A.    瑕疵履行的补救:
    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三)损害赔偿
注意:损害赔偿的限制:
1)完全赔偿:直接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2)合理预见:客观标准判断,与违约当事人同种职业、类型和身份地位的一般人的预见。
3)减损规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的扩大了的损失。
(四)违约金——约定性和补偿性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例题:【2002-5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限额性(20%)和惩罚性
考点一:定金合同
(1)实践还是诺成合同?
(2)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可否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此时若没有交付定金,但主合同义务一方履行了义务并且权利一方也表示接受,此时,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122条)
     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可否?NO!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者,可否?YES!
     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可否?按比例!
考点二:“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例题:【2010-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
    例题:【2009-57】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九节  具体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权利移转
                    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原则:交付  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动产: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例外:所有权保留【限于动产】
    
买卖合同中的      
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登记
考点1: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设定与物权移转的关系
例题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199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考点2:简易交付
例题:【2004-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考点3:占有改定
例题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事后甲又出卖给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
A.甲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B.甲对乙承担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
C.甲对乙承担违反占有改定协议的责任
D.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考点4:指示交付
考点5:动产一物多买的顺序认定【新内容】
(1)一般动产:
Ø         先受领者最优先
Ø         若都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
Ø         若都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特殊动产:
Ø         先受领者最优先
Ø         若都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
Ø         若都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Ø         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
(二)风险分担
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交付主义  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
       动产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中的    特殊情况  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风险负担问题           路货买卖: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出卖人明知除外】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
       不动产  交付主义
孳息与风险相同,都以交付为转移的标准,买卖合同下不适用孳息归属原物规则
    例题:【2006-91】一房三买:甲——乙,交付;甲——丙,登记;甲——丁。翌日,因意外失火,房子灭失。对此,下列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例题:【2006-93】一房三买:甲——乙,交付;甲——丙,登记;甲——丁。翌日,因意外失火,房子灭失。对此,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例题:【2002-38】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C、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
(三)试用买卖
1.试用期的确定:出卖人指定
2.买受人的默示同意:推定同意购买
   (四)样品买卖:买受者不知商品有瑕疵,与样品相同者出卖人仍然应承担责任。
   (五)分期付款:未付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后果,要求支付全部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可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2009-59】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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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十八

二、赠与合同
(一)、三项权利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
任意撤销权      公益性赠与
(第186条)   例外  道德性赠与
1.赠与合同             公证赠与
中的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19219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受赠人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2.穷困抗辩权: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得终止履行(合同法第195条)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例题:【2000—57,2003-43】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二)、二个责任
1.瑕疵担保责任:    故意不告知和特别保证
                     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其他违约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甲有一部汽车,赠与其友人乙,未附任何条件。乙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但在行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另一车相撞,损失六万元。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赔偿。后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甲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乙此故障。试问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损失?
A.赠与为无偿合同,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虽有过失,但不存在故意,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C.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三)、一个“不得”
不得逃避法定义务而赠与
例题:【2003-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三、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5条)
(1)6个月之内:口头形式
(2)6个月之上: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转租(合同法第224条)

         经同意转租:   两个租赁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处理
                                                       对第三人:排除妨害
转租:                  租赁合同:构成违约,解除合同:
         未经同意转租:                                对承租人:不当得利
                        转租合同:合同有效,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转租的新规则:
1)转租合同超过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另约除外
2)知或应知转租—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越期请求解除合同或请求转租合同无效——不支持。
3)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①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租赁合同纠纷诉讼
②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代付租金及违约金对抗解除权——折抵租金或者追偿。
③租赁合同无效、解除或者期间届满——次承租人未及时腾房——支付使用费
【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2009-60】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3、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扩建等引起的法律关系
1)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装潢的情形(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
①租赁合同无效时:
A、未形成附合的——出租人同意利用,折价;不同意,承租人拆除。
B、形成附合的——出租人同意利用,折价;不同意,依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②租赁合同解除时:
A、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拆除。(合同期满亦是如此)
B、形成附合的: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残值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出租人不赔;同意继续利用的,适当补偿
   c、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d、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解除,依公平原则分担
③租赁合同期满时:
A、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拆除。
B、承租人请求装饰费用,不予支持。
2)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建、扩建的费用
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3)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修装潢、改造扩建
①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有损失时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例题:判断正误
(1)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2)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改建、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改建、扩建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于承租人;次承租人优于承租人。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提前通知——合理期间(一般3个月,拍卖方式提前5日,若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否则承租人可请求赔偿——但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者,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优先购买权的排除【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释第24条】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例题:【2002-32】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定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2.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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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6、“一房数租”时的认定顺序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释第6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和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者、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的继续承租权【合同法234条、解释第19条】
8、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1)具体情形
①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建设,租赁合同无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③出租人超出临时建筑使用期限,订立的租赁合同,超过的部分无效
以上三种,在一审期间法庭辩论终结前重新获得批准或认可的,有效
④转租合同,超过租赁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⑤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未办理的不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以上两种,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2)合同无效的后果:出租人可请求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9、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
    无约定者,出租人承担维修、修缮义务。融资租赁则相反【合同法247条】
    四、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租赁关系  乙(承租人)
     (出租人)
                 ↗
              ↖          ↗
  ↖ 丙↗ (出卖人)
1、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时,承租人的直接索赔权【合同法240条】
2、租赁物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担:原则与例外【合同法244条】
3、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和一般租赁截然不同【合同法247条】
4、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归出租人【合同法250条】
例题:【2006-61】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合同法第272条)
(1)合法转包(经同意的部分转包):转包合同有效,共同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1.全部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无效。
(2)非法转包:  2.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无效。
                   3.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再分包,无效。
例题:【2006-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例题:【2010-59】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
注意: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意定抵押权
六、运输合同
A、    客运合同的旅客丧亡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证明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例题:【2004-5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二)对于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行纪合同
(一)自卖与自买【合同法419
1、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2、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关于行纪人的买卖价格【合同法418
1、低卖或高买:同意;补足价格差额
2、低买或高卖:约定;习惯;归委托人(可增加报酬)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三)费用负担【合同法415
除非另有约定,行纪人自负费用。
    例题:【2010-6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八、技术合同(近年来,每年一题)
1、考点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成果时,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2、考点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之后的效果,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结果不同:
  (1)如果第三人善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则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2)如果第三人恶意,共同侵权——停止使用——连带赔偿责任
3、考点三:委托专利开发合同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发人——此时委托人可免费实施。
  (2)研发人转让时,委托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3)未约定时对技术的使用、转让权——均有;但只可普通许可他人使用,独占或排他许可者,未经对方同意无效
4、考点四:合作完成发明的专利申请权
  (1)除另有约定,专利申请权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权的——另一方同等条件可优先受让。
  (2)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者可免费用。
  (3)合作开发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九、旅游服务合同
(一)明确两个基本概念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二)两个连带责任
    1、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者和转让者对于旅客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旅游经营者允许他人挂靠,挂靠人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补充责任
    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造成游客损害,可选择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慎重选择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旅游者的权利及救济
1、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可请求赔偿。
2、单位、家庭等集体和旅游经营者签合同时,集体成员个人可以提起诉讼。
3、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者,若只起诉旅游经营者,法院可以追加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4、双倍赔偿请求权: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者,旅游者可请求双倍赔偿损失。
5、游客自行活动中造成损害,若旅游经营者未尽提示、救助义务,游客可请求赔偿。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对于代管游客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四种例外
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没有违约责任,但可以解除合同,退回相关费用。
例题:【2011-60】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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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九

十、保证合同:独立第三方!
(一)保证责任的成立(担保法解释第22条)
1.保证合同
2.保证条款
3.单方保证书
4.以保证人身份签章
【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vs  物保人的有限责任
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
    例题:【2008-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一、              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1)诉讼上的区别:担解125126
       连带保证:诉诸债务人;单独诉保证人;可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诉诸债务人;不可单独诉保证人;可共同被告  
    2)实体上的区别:强调被执行的先后
【担保法解释第125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按份保证与连带保证:当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
     1)明确约定连带的;(2)明确约定按份的;(3)没有约定份额被推定为连带的。
    3、考点归纳——四种组合
       1)一般;按份共同
   2)一般;连带共同
   3)连带,按份共同
   4)连带;连带共同(担保法12条,担保解释20条)
【担保法12条】连带共同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解释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总结三句话:
第一,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任何份额的责任(包括全部)。
第二,当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应当首先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如果债务人没钱,则可以找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例题:【1999 1996-41】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第31条——37条)
1)期间的性质:除斥期间、不可变!
2)期间与起算
①有约定,依约定
②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③不承认不定期保证,有“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人还清为止”或类似表述的,推定为2
④起算: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保证期间的经过
一般保证:(担保法25)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先诉抗辩。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2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使保证权的结果:保证诉讼时效,为什么一定要经过行使保证权才起算
答曰:只有开始行使保证权,保证合同先天缺陷得以校正,成为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层:对于有清偿的合同之债时效何时起算?
第二层: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债权关系,何时到清偿期?
第三层:一旦起算保证债务之时效,保证期间使命已完成。

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34)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裁决生效之日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34)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
4)主债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解释36
A.主债权时效中断:一般保证时效也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B.主债权时效中止: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都发生中止
(四)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抗辩权
1.主债权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2.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三项例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无财产执行。解释第25条)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3)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必须向债权人。
例题:【2003-36】.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欺诈抗辩权:取决于债权人的主观状态。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也免责。
4.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
1)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担保法解释第28条)
2)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书面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担保解释第29条)
例题:【2005—88】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承受乙的债务,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2.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3)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
4)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0条)
5)借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或应知的外,免责(担保法解释第39条)
(五)物保与人保并存
【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总结三句话:
第一,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物保优于人保
第二,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物保、人保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此约定,当事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第三: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
A.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1]
B.债权人在债务届满后怠于行使物保权利,致担保物毁损,保证人在物保范围内免责
C.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D.物保合同无效、被撤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例题:【2004-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第四部分  婚姻法第一章  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
(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知识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机关: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重婚、近亲、有病、太小
2.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重婚+基层组织。

无效原因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补正:病好了;长大了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条件已经符合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者,支持否?
(2)婚姻效力本身的诉讼如何处理?调解?撤诉?上诉?一经判决,立即生效。
(3)婚姻无效同时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调解,但应另行制定调解书,并且此部分,可以上诉。
(4)离婚案件和无效诉讼同时存在时,无效优先。
三、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仅限于胁迫——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例题:【2006-66】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 "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四、彩礼何时可以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提起离婚,但是:
(1)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过。
(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章  夫妻共同财产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18除外)、其他。 平等处理权。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有变化
【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例题1:【2009-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例题2:【2007-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194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18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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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

第三章  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
2.裁判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特殊婚姻状态:
(1)军婚(婚姻法第33条)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孕妇(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①女方提出离婚的 ②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4、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先变更监护,然后新监护人可提起离婚之诉讼
【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离婚的效果
1.子女问题——亲生子女的认定★★
(1)一方请求确认不存在并提供证据——另一方无反正且拒绝做鉴定,推定不存在。
(2)一方请求确认存在并提供证据——另一方无反正且拒绝鉴定,推定存在。
【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财产分割
(1)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双方协商向配偶转让出资——过半数股东同意,同时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为股东;
双方协商向配偶转让出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则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者——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

(2)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归属【解释三第7条】
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按双方出资额认定为按份共有。
(4)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登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款的情形【解释三第10条】
先协商——不成归登记方——还贷款的部分和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向对方补偿。
3.债务清偿
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问题
法律规则
共同债务
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
治疗疾病所负的债
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
个人债务
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
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
其他个人债务
一方对外举债
婚前形成的债务
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之债用于婚后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能证明确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例题:【2008-17】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中的过错: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考点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解释一:29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离婚,无赔偿】
解释三: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都有过错,不赔偿】
考点2: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情形下的补偿请求权
    例题:【2009-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第五部分 继承法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发生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难点
    (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的范围:是否包括债务?
原则上债务不再继承的范围内,但是,继承人获得财产,应当首先满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需要。

三、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悔改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
(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
发生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权利主体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

例题:【2007-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继承人以外的人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分给适当财产。
(4)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可以多分。
(5)对于死者尽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6)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
(7)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者少分。
(8)胎儿特留份:出AND生!
(9)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例题1:【2009-68】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例题2:【2006-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三章 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见证人和优先次序
1.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优先次序:
(1)公证遗嘱最优先——两份公证遗嘱者,以最新的为准。
(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例题1胡某有一子胡甲,胡甲为人粗鲁,经常虐待胡某,不给衣食。不久,胡某身患重病,胡甲对此不闻不问。胡某靠邻居孙某帮助和照顾。于是,胡某请人写了一份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孙某,并对遗赠协议进行公证。但胡某临终前,又在证人的证明下修改了该遗嘱,只将其遗产的一半遗赠给孙某。请问胡某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
A.孙某取得一半遗产,其他按法定继承办理
B.由胡甲继承所有遗产
C.由孙某按遗赠取得所有遗产
D.由胡甲和孙某协商分配
    例题2:【2007-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二、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所立遗嘱无效
三、遗嘱形式的毁弃不影响内容的效力
例题:【2008-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四、特殊的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遗赠
考点: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对比: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
例题:【2004-18,2000—10】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第四章 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继承法62条,反向体现)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例题:张三2004年5月1日死亡,其遗产已予以分割,其子张东按照遗嘱继承了存款8万,张南按照遗赠分得家庭影院一套(价值4万),张北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轿车一部(价值16万),现债权人钱某持借据主张张三生前欠其6万元债务。钱某的债权如何清偿?
A.由张北全部偿还
B.张东偿还4万元,张南偿还2万元
C.张东偿还2万元,张南偿还4万元
D.张东张南张北按比例偿还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例题:【2007-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例题:【2004-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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