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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乡村往事

[司考]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阶段阶段讲义 (曹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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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八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事件、行政行为与法院判决。
①       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等。以买卖为例详解。
物权变动公式:合同+公示,公式方式包括:登记、交付。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动产:不交付,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1)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①       合同+登记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登记。
    例题【2007—94、9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②       关于登记的相关考点
登记机关的统一
登记机关的责任
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丧失处分权?转让他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答曰: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未丧失处分权——→转让与他人的合同有效——→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例题:【2008-(四川)59】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预告登记:登记债权;公示效力。★★★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的对象是债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不生物权效力。
★失效:债权消灭;可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例题:【2009-6】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2、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同+交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特殊性
1、    怎么交付?
          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物权法25条)
交付      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物权法27条)
              指示交付(物权法26条)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仓单、提单
【第25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6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7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1:【2009-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例题2:【2009-91】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事实行为:商品的生产与制造、房屋的建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
事件:物权人的死亡与继承的发生等。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复习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方面:(基于事实行为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产品制造与房屋建造
例题:【2008-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占无主物
1)无主物的界定
①空间场所
②抛弃(抛弃意思——抛弃行为)
2)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意思)
例题1:①一头被遗弃的、充满明星潜质的奶牛的故事。
        ②抛弃旧衣,内藏玄机。
例题2:【2011-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3、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界定(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2)拾得后果
①送交政府——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领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灭失,赔!
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题:【2009-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③拾得人转卖:物权法107条,稍后详述。
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1)埋藏物、隐藏物的界定
2)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后果(比照遗失物拾得处理)
①交还所有人或其继承人
②上缴国家——物质奖励
5、添附
1)附合
①不动产——动 产:归属不动产权利人
例题:一段的木头的故事。
②动  产——动 产:归属价值较高的物之权利人;按价值成立共有;区分主物与从物,不能区分者,依份额共有。
例题:刷他人之油漆于自己的书桌之上。
不动产与不动产
增建部分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
如果价值相当,共有。
例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2)混合
规则同于动产之附合。
例题:①比邻养鱼,一坝之隔,暴雨垮坝,合二为一。
②甲乙共进早餐,甲吃豆腐脑一碗,取乙白砂糖一勺。
    ★(3)加工
规则:原则上归属于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相对于材料具有更大的价值时另论。
Ø         加工他人的材料
Ø         加工行为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例题:再谈一段木头的故事。
6、取得孳息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
2)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注意:《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的适用关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三)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2010—5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四)基于第(二)和(三)种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直接取得物权,对于不动产而言,未登记前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2007—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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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九

三、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问题(106条与107条)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物权法106条】
1、动产和不动产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例题:【2008-(四川)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              B.乙            C. 丙              D. 丁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注意:善意取得的扩适张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
例题:【2007-10】下列哪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
(三)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盗赃物呢?
【物权法107条】根据107条的规定总结三句话,如下:
1、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2、回复权的限制: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
3、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
    ①无偿取回
    2008年(四川)卷四第四题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②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拾得人追偿!
第三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
    1)事实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事实行为——吃之
    2)法律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未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法律行为——卖之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考点1记住那些仅仅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普、国防资产。“城市地、海水矿、无国防”!水土防海无
    考点2征收和征用

行使
前提条件
所有权
国家义务
征收
国家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来行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丧失
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2)其他的征收,依法补偿,如果是房屋被征收,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用
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保留
返还
给予补偿(无论是否损毁灭失)

2、集体所有权
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63条)
3、私人所有权
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担保法司法解释54.1条)
            3、处分  
  1、内部         2、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关系         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4、管理   
                  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
        6、分割:按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变价、折价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
       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1、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
1)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
2)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六辆汽车,三者出资额的比例为1:2:3,,甲乙丙享有的份额分别是1/6,1/3,1/2。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           甲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乙有两辆的所有权,丙有三辆的所有权
(2)           甲乙两者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和丙的份额相同
(3)           甲乙丙三者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4)           甲乙丙三者的权利都及于全部汽车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
2)处分行为:
①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②法律上的处分→买卖行为→应有部分,自由;全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③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几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例题1:【2004-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例题2:【2005-12】(2002年3题基本相同)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2)分割之后的责任: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4、外部关系:
①一般情况: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②例外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的除外。
    例题:【2009-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共同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1、情形   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4合伙财产?
            5、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
              1、不分份额地共有
              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内部关系 3、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1、共同共有的产生:
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
婚姻财产、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合伙财产?
2)推定的共同共有
    当共有状态约定不明是时的推定: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除有家庭等共有关系外,一律认定为按份共有。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均需全体共同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4、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丧失!
    例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房屋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甲乙夫妻结婚后约定,各自的收入分别所有
    D.甲乙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暂住两年
第四章  不动产所有权的两项制度
一、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单元空间(决定共有权的大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此共有非彼共有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社员权
(一)三项权利之间的关系
1、三项权利的性质:两个所有权和一个社员权
2、转让时,三项权利需同时转让——转让专有权,其余两权必须随之转让!
3、专有权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大小。
1)不得单独转让共有权且不得请求分割
2)费用分担、收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专有部分占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表决权:专有面积是一个方面的要素。
4、权利人可以放弃对于共有权的享有,但是,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例题:【2006-55(改编)】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专有部分的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四层住户丁在经过甲乙丙的同意之后,可以在楼顶建一花圃
E. 住户乙可以放弃该住宅楼的外墙的广告收入
F. 住户乙因放弃了外墙广告收入,因此,可以拒绝承担对于住宅外墙进行维修的费用
(二)停车场、车库、车位的归属——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释第5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三)业主的权利
1、表决权
1)一般事项:选举委员、选聘公司等,面积和人数的12多数
(2)特殊事项: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面积和人数的23以上多数:
    例题:【2008-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2、诉权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享有管理权,但无诉讼主体资格(第83条)
2)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第83条)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第78条第2款)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问题
1、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范围
★(1前期合同对于业主具有约束力: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
(2)物业合同的无效:
①一并转托物业的合同;
②减轻公司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者。
★(3)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及服务细则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违约请求权
(1)业主请求权:物业公司违约——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物业公司请求权:业主违约(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责任。
3、关于物业费的收取
(1)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提高或者重复收费——正当抗辩——已收取的请求退还!
★(2)物业公司依合同或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书面催之——以未接受或者无需该服务而抗辩,不支持。
★(3)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可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未交者,业主连带。
4、业主委员会的解除权
(1)条件: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2)如有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具体业主主张。
5、合同终止之后的权利义务
(1)业主可请求已经预交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2)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五)居民住宅可否商用?
    1、居民住宅商用的,遵循规约,并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77条)
2、何谓利害关系业主?本栋楼者,皆是;非本栋者要举证证明!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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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十

二、不动产相邻权(关系)
(一)概念
    民事主体因相邻关系而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就是相邻权。
    (二)特点
    1、目的——满足最基本的生活、生产的需要
    2、不是独立的权利,是不动产权利的延伸或者限缩

    3、权利法定(无须约定)且无偿:和地役权相区分的基本标志
    4、相邻关系调整范围——基于相邻而产生的特殊纠纷
    1)一般情况下,相邻是产生此类纠纷的必要条件
    2)相邻关系常和侵权行为的发生相关联: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内容:相互提供便利,接受限制。
    1、用水排水——不以直接相邻为限
【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邻地使用
1)袋地通行
2)管线通过
3)营建利用
【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题:【2005-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甲付费200元,并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A 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 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 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 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3、风光关系
1)通风    2)采光    3)日照
    4、侵害防免
1)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
【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不可量物侵入
【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例题【2000-4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按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E.甲开发商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欲建一露天餐厅,其与该土地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再建露天餐厅,为此甲给予乙每年3万元的补偿  
    F.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四)与相邻权密切相关的概念:地役权
1、概念——需役地与供役地,提高需役地使用效益(有点小奢侈)
     【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及效力:书面合同(要式),公示对抗。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权利发生变动时,对抗规则的总结:
1)权利人变动,未登记的地役权,照旧;
2)义务人变动,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如果没有登记,义务人发生了变动,此时,权利人不得对抗新的受让人,但是,权利人的权利是否依然存在?
【2008-(四川)1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3、地役权的性质: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具体而言:(物权法第164条)
①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
②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仅把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
③地役权人不得把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物权法第165条)
3)地役权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五章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内容——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享有补偿请求权
    【第121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限制物权
    1、与所有权相比,权能有限,无处分权。
    2、效力优先:是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故而先于所有权行使。
    3、有期限限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登记生效139条)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54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4、登记生效
(二)权利范围
地表
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70年后自动续期
2.工业用地50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
(四)消灭:注销登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30
2.草地3050
3.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登记对抗主义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意:政府发放的权证是设权证书还是证权证书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设立承包经营权,没有登记对抗的制度
例题:【2010-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六、地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甲:债权人、抵押权人

  乙:债务人

丙:抵押人
 

 抵押物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说明:
1、乙丙两人可能发生重合,即债务人也可以作为抵押人,以自有财产抵押。
2、可设立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3、设定抵押之后,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物尽其用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第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担保解释54条】
1)按份共有人得以自己的份额设定抵押;
2)部分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6、违法、违章建筑(担保法解释第48条)
(二)几个特殊问题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第180条)
2、未登记的动产,可补办登记,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49条)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第182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
    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a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b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整体处分(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例题:【2008-(卷四)4】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2)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分而论之。
4、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52条)
5、财团抵押(第180条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可抵押的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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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十一

二、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一)强制登记——应当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在建建筑物上的抵押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的抵押权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浮动抵押
    (二)自愿登记——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一般动产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三)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效力:无效!
三、抵押权效力范围
(一)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二)抵押权所及于的抵押物范围: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1、及于代位物。何为代位物?
2、是否及于孳息?关键是看是否开始行使抵押权
3、是否及于添附物?【担保法解释第62条】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4、是否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提前清偿(第193条)
    2、物上代位权(第174条)
    (1)、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代替原抵押物
    (2)、可提存——请求抵押人
(3)、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提供新的担保(物保和人保)
    例题:【1998-51】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一年的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下述请求,其中哪些请求能够成立?   
    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C.请求甲提前还款             D.请求甲提供担保人
3.孳息收取权(第197条)
1)收取时间: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2)例外: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以租金为典型!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承租人
3)收取孳息之后的处理: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变价优先受偿权(第195条)
1)变价方式:拍卖、变价、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第202条)
【特别提醒】与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物权法。
例题:【2007-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3)行使步骤:
①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合同法74条)
②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5、同一标的物多次抵押时的权利顺位问题:先来后到;在前者权利不得滥用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2008-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6、同一债权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时
1)抵押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权利人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财产权利时,其他担保人的免责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题:【2011年主观题】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问题:1、银行是否有必要先就甲自己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权利?
      2、如果银行放弃了对于甲提供的房产抵押权,后果如何?
五、抵押人的权利
    1、孳息收取权
    1)财产被扣押前
    2)扣押期间至变卖前,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2、再次设立抵押权——有余额——不得超过余额部分
    3、转让权★★★
   【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总结三句话:
第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第二,转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代为清偿主债务(涤除权)。
第三,经同意转让者,应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问题:在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于抵押物进行了转让,假设,此时受让人想要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代为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试问此时的抵押权是登记了的抵押权还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例题(2008):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陈某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
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六、抵押物上权利冲突
1.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便已申请执行)
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物权法190条,担保法解释第6566条)先来后到
【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65】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总结三句话:
第一,先租后抵,租赁不受抵押影响——抵押权实现后,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之后如何?——破租赁。
第三,书面告知的,自己承担;未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
例题: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后,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需在3个月后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甲公司告知乙公司该卡车已出租给刘某的情况,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将卡车抵押给乙公司时未征得刘某的同意,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B.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刘某有权在租期内继续承租
C.如果甲公司欲将卡车变卖,刘某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抵押权与抵押权(第199条)
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
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3)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
七、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1、仅有一个抵押权存在——→发生混同——→抵押权消灭         
2、有多个抵押权并存——→不发生混同——→抵押权不消灭——→抵押顺位不变
(1)情形一      
甲(第一位)300万

乙(第二位)200万         抵押物(价值300万)                 甲变为所有人

丙(第三位)100万
说明:此情形下,甲的抵押权排在第一顺位,抵押物价值恰为300万,甲变为所有人时,乙丙不能得到清偿。
(2)情形二
甲(第一位)100万

乙(第二位)200万         抵押物(价值300万)                 甲变为所有人

丙(第三位)300万
说明:此种情形,甲在第一顺位,但是甲只能在第一顺位获得100万,剩余的200万价值应当满足第二位抵押权人乙的需要,此时,如果甲想要保留所有权,需代为清偿乙之债权,否则,乙可以追及抵押物。
《担保法解释》第77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例题: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八、最高额抵押
(一)含义:预定最高限额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地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二)特征:
1、担保债权的未来性不特定性
2、抵押权的独立性:通常先设定抵押,债权才会发生,不过当事人可以约定将设定抵押之前的债务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物权法203条】
★(三)效力:
1、主债权中部分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移转【从权利不从】
2、在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1)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
2)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
例题:甲企业,乙银行;未来三年,每月1000万,总额不超过3.6亿元。丙以其高级大酒店一幢设定担保。三年后,甲欠乙余额2.8亿元,到期不能偿还。拍卖大酒店,得3.5亿元。问:乙可以从其中的多少钱中优先受偿?
3.最高额可以变更,但是不得对抗后来设定的抵押权
例题:甲企业——————乙银行,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号,每月1000万,预定总额不超过3.6亿元。2007年1月,丙向丁银行借款4000万,又以该高级大酒店设定抵押。2007年2月,甲乙协定,将期限延至2009年4月30日,预定担保总额为4亿。到期清算甲欠乙3.8亿元,不能偿还,拍卖大酒店,得价款4亿元。问:乙银行得以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条件:债权确定(第206条)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约定,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期间,甲企业每月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预定最高限额为3.6亿元,丙用自己的高级大酒店一幢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2007年1月,丙向丁银行借款,又以其高级大酒店设定抵押4000万。2007年2月,在经过丙的同意之后,甲乙协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09年4月30日,总额增加至4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所设定的两次抵押都是最高额抵押。
B如果到期甲有3.8亿不能偿还,大楼拍卖,得价款4亿元,此时乙只能在3.6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如果在债权确定之日,甲实际欠乙银行的债务是3亿元,大楼拍卖得价款4亿元,乙优先受偿的范围是3亿元。
D如果乙银行将对于甲企业的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不随之而转让。
九、动产浮动抵押(注意与一般动产抵押的比较)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要点总结: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商事抵押
    2、抵押物——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物的价值是浮动的
    3、强制登记——对抗而非生效要件——抵押人住所地工商部门
    4、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5、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区别:
(1)一般动产抵押,登记之后,可对抗所有的第三人。
(2)浮动抵押:登记之后,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例题:【2010-5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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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十二

第七章  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考点:质押物的交付
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
1)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第88条)
2)注意指示交付与买卖中的差异:书面通知送达第三人时质权设立
3)质押合同是什么合同?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解释第87条)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担保法解释第89条)
    例题:【2008-(四川)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效力范围(同抵押权)
债权范围:与抵押相比,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范围:从物须随主物一并移转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保全质物的权利:补充担保、提前变价——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质权
①承诺转质
②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2008-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由于丙的原因导致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乙可向丙索赔
5)变价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出质人有权请求提存提前还债返还质物,造成损失,赔!
【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法院拍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质权人有变价权,怠于行使的,出质人有变价请求权,造成损失者,赔!
    【第220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合同+交付或登记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转质)[1]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
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第97条)(未来租金等)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特别提醒】以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担保解释第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解释第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登记
【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2002-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权利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
2.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受领,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变价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特别提醒】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从“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到“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担保法84: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法395422条,增加了仓储和行纪。物权法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
原担保法规定适用于承揽、货运、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但物权法已不限于合同关系,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商事留置权更为广泛。
【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2010-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二、留置权的效力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变价优先受偿权
考点:实行留置权的2个月宽限期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从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2个月以上,除非留置物不适宜!
三、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为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例题:甲从乙处借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丙将该电视修好了,但甲迟迟不支付修理费。下列表述正确的为:  
    A.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若丙丧失对该电视机的占有,则丙对该电视机的留置权消灭  
    C.若甲在一个月内不付清修理费,丙有权变价优先受偿
    D.若甲另行提供担保的,则丙对该电视机的留置权消灭
四、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1.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优于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
例题:【2011-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第九章  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立足于心态,不考虑权属。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立足于权属,不考虑心态。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例题:【2005-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二、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
2.无权占有的返还范围: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原物和孳息都须返还。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如下:
1)使用利益:善意占有人无需对使用物的损耗负责;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第24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甲从朋友乙处买得电脑一台,后电脑中毒花费500元修理,出租予丙得到租金1000元。后来,丁与公安机关前来找甲,原来该电脑是乙从丁处偷来的,丁要求返还电脑。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A.甲已经善意取得,无须返还电脑
B.如果甲对于电脑使用过程中造成电脑键盘严重磨损,此时,丁无权要求甲赔偿。
C.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应对于1000元租金也应返还
D.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有权要求丁支付500元的修理费用
3.占有保护请求权
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预防妨害(消除危险)
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例题:甲将机器一部卖与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10日后交付。10日期满,乙因厂房改建工程尚未竣工,于是又与甲订立保管协议,将机器暂时放在甲处。某日,甲处洪水爆发,冲走该机器,为下游丙所获,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已经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机器并未实际交付,甲对机器享有所有权     
    B.丁是善意第三人,当然、无条件地对机器享有所有权
    C.甲有权向丁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D.甲无权向丁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有权向丁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部分 债法
第一章  债权概述
一、债权的概念
1.什么是债权?
(1)含义: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例:黄世仁vs杨白劳。问题:老黄基于自己的债权可以怎么做?
(2)债权是否请求权?
    (3)请求权是否为债权?

2.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
(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3)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相容性与平等性: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
(5)任意性:物权的法定性
(6)暂时性:物权的永恒性
举例说明:一物二卖的经典民事纠纷。【必考】
甲出售房屋与乙,订立合同。邻居丙想扩大店面,于是向甲高价购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问:
a.甲丙合同是否有效?
b.乙向谁主张权利?
c.如果甲在出售给丙之前,已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丙是否可请求乙返还?
d.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债权的分类
1、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区分标准:标的不同。
区分意义: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天然、意定。
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选择其一行使,约定两者皆可选择,没有约定者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的特殊性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考点: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例题:【2008-(四川)54】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1] 【担保解释101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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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三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主要有以下六种:单方允诺、合同、侵权、缔约过失、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单方允诺之债:单方法律行为。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
1.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分三层意思掌握:
①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物——不构成无因管理(假想的无因管理)
②纯粹为自己之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③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意思的推测!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4)不违背他人意思。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是否有实际效果,不问
2.法律效力
(1)管理人向受益人要求管理费用:必要费用、因管理所负债务、损害赔偿
(2)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
例:落水——救出——手机丢——胳膊伤。
   ★(3)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
管理人:行为结束并且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知道或应知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例题1:【2008-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例题2:【2005-1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三)不当得利之债
1.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
(2)一方受损
(3)受损受益有因果关系
(4)受益无法律上原因
2、主要类型与例外
A不知非亲生子而支付抚养费
B因附条件法律行为而给予,后条件未成就
C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与侵权、违约竞合
D无权使用消费他人之物
E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F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与侵权竞合
G误把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
H因添附而获得利益
I基于事件而发生:如大雨或者小狗。
J因法律行为无效而为给予
例外:
A基于道德义务或习俗而为给付
B自愿提前清偿债务
C明知无债而清偿——如一债二还。
D不法原因之给付——如行贿。若不法原因只在接受利益方时可成立,如保护费
例题【2011年-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3.法律效力:返还不当利益
(1)返还包括孳息
(2)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包括孳息)
当所受利益已经不在或者减少时,以现有利益为准返还或者免责。
例题:甲乙公司,100包,甲去拉货,乙装102包,甲不知。回途中遇山洪暴发。货全部被冲走。甲是否应返还?
1、    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所受利益
例题:如上,如果甲公司人员看到多装2包,装聋作哑。甲是否应该返还?
  ★(4)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知或者应知道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特别提醒】1、受损人恶意的不受保护(禁止强迫得利)
            2、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一、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
1、含义:在追究责任时考虑并且必须有过错才承担担责任。
何谓过错?“正常人”的注意。
1)故意:明知结果且努力追求或者放任。
2)过失: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
  一般人犯了超级可笑的错误;专业人士犯了一般人的错误;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题【2002—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3)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两种:过错与推定过错。后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若不能证明,则加害人无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则有责。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第7条)
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A.   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公平责任?
1、公平归责原则不再成立
【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132条规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的表述
2、见义勇为的情形下:受益人的适当补偿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时
1)有过错的,赔偿
2)没有过错,据经济状况适当补偿
3)因醉酒、擅服麻醉精神药品所致,一律赔偿
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分类的基本标准:根据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
   (一)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
    【特别提醒】对于特殊侵权,在侵权法中都有特殊的条文专门规定,而一般侵权通常不会有专门条文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般侵权,在侵权法中也会以专条做出规定,比如网络侵权等。
三、免责事由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的情形
1、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侵权法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
例题:阿Q赶路,口渴,过桃园,见桃垂涎,遂摘而食之,觉味美,故偷摘数十余。归家,给老Q和小Q共享之。园主王某为防虫,曾用甲胺磷(农药)与桃。食后,三Q皆中毒,住院治疗,花费数千。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若是买回,未洗而吃,中毒,又当如何?
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方可相抵。比如第78条之规定。
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27条)
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特别提醒】只有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时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但同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与有过错的规定,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例题: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乙是否要承担责任?
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能完全免责。
    比如动物侵权中的以下三种情况: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侵权法28条)
1)过错责任之时
Ø         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
Ø         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此时,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构成共同侵权;
Ø         若受害人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特殊侵权中,侵权法的规定相对于旧法,变化很大,也是最大可能的考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侵权发生的,直接加害人不再能够直接免责,而是将选择权交给受害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或者加害人,同时,在加害人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赋予加害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题: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迅速躲到了路人丙的后面,结果狗眼看错人,照准丙大腿狠狠的咬了一口。对于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4、正当防卫(第30条)超过必要限度——适当责任。
5、紧急避险:因大失小方可!(第31条)超过必要限度——适当责任。
6、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第29条)
例题:家住玉树的张三从李四家门前经过,突遇地震,李四家房屋倒塌,致张三严重受伤。问此案侵权责任如何?
(二)其他理由
1.执行职务
2.受害人同意:并不适用与所有情形。
3.自助行为
例题:吃饭—走—未付钱—忘记上衣—来取—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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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主观状态——客观标准——正常人标准
例题:【2002-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 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2.违法行为:违反法律(广义)、公序良俗、法定义务。
3.损害事实:财产、人身(物质和精神);直接和间接。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和利益
   ①限于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②没有和无法被权利化的利益:死者利益等
   (2)同命同价问题: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的适用问题
人身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损害。
【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因果关系:没有行为没有结果;有该行为通常会有该结果
例题:【2005-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二、典型形态的一般侵权行为
(一)网络侵权(侵权法36条)
1、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连带责任
1)提示规则: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就扩大的部分,连带。
2)明知规则:知道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为采取必要措施,连带。
例题:【2011-2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37条)
1.特征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2.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1)责任承担
无过错,无责任
有过错,补充性赔偿责任
2)诉讼地位
共同被告,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三)教育机构的有关责任
1、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侵权法39第)
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的补充责任(侵权法第40条)
1)性质:不作为侵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4)受保护主体:①限制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第三人是谁?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例题:【2009-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都是过错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如何判断?相对的标准!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
一、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侵权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2、追偿权
例题:【2009-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第88条和第90条】堆放物倒塌和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施工人和地下设施的管理人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时内容不同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这来说,只有举证证明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情形下,才能说明对于自己的过错推定不成立,进而免除责任。而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而言,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就足够了。
    例题:甲公司在A道路中间施工,在距离施工100米的地方设了明显标志,“前方施工,危险,请绕行”。乙一天酒后驾车直闯甲施工现场,跌落一深坑中,致车报废,乙成重伤。问:乙的损失由谁承担?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一)基本规定
【侵权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第58条】规定了三种特别情形下的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具体包括: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也有过错者,相应责任。
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
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四、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侵权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殊侵权
一、转承责任
所谓转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向分离的情形下的责任形态。   
(一)监护人责任
【侵权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考点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例题:精神病人甲在妻子乙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丙上来挑逗甲,并激怒了甲,甲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甲还是赶上去打伤了丙,致丙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问该医疗费如何承担?(   )
A.全部由乙承担                        
B.全部由丙的父母承担
C.乙承担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D.丙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考点2:父母离异时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58条)
共同生活一方承担,确有困难,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
考点3: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分担?(民通意见第22条)
原则上有法定监护人承担,约定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连带。
考点4:转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
1、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
2、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
3、行为时已满18,本人承担,没收入抚养人垫付,有困难,延期。
典型例题:甲、乙为无行为能力人丙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丙与母亲甲共同生活。
①       在学校期间,由于老师李某看管疏忽,打伤同学丁。丁父母以学校、老师李某和甲、乙为被告,其间责任如何承担?
2.假设甲需要出差,于是将监护职责转托给其妹戊,戊答应承担监护义务。一日,其妹因疏忽未及时到学校接丙,导致丙将同学丁打伤,该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3.假设行为人丙1980年9月1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打伤同学,毕业后进入工厂工作。1999年,受害人提起诉讼,该责任是否由丙本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题:【2010-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
【侵权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有雇主承担责任。
2、雇员在进行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伤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例题:【2009-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注意】个人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有偿与无偿
1、帮工人造成自己损害——被帮工人承担——明确拒绝帮工者可不承担——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若是由于第三人所致,则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或没有能力者,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2、帮工人造成第三人损害——一般有被帮工人承担——明确拒绝帮工不承担——帮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连带。
二、产品责任
    (一)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
(二)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三)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
1、非现实损害的责任方式: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45条】
2、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侵权47条】
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47条】
【提醒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制度的关系【消法49条】
例题:【2011-67】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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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轻。
    (二)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
    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1)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
    (2)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一经交付之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就有受让人承担。
所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受让人。
3、在发生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被盗抢人不承担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保险公司垫付——追偿。
例题:【2010-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1)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买卖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建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例题:【2011-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四、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要区分三种类型进行掌握:
    (一)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1、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
例题:谁的牛更牛?
    3、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侵权的情形:受害人的选择权和饲养人、管理人的追偿权。
    (二)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3、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侵权:动物园动物侵权的情形。
例题:【2003-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举证责任:污染者——举证成功则免责。
(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
(3)第三人原因:受害人的选择权——选择污染者或者第三人。污染者的追偿权。
3、两个以上污染者时责任的承担
(1)主观有意思联络的时:连带责任——罕有!
(2)没有意思联络时:非连带,亦非平均,而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之大小。
    例题:【2006-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六、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
    (一)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损害责任。
    【侵权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追偿权。
    3、独立的第三人责任。
(二)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侵权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关单位或个人是谁?
故意:直接行为人。
过失:高速路上不慎遗失物——遗失人——不明、逃逸、没有能力时——道路管理人。

第五节 多数人侵权

一、主观有共同过错:
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例题1:阿Q和王胡共谋,某日把假洋鬼子胖揍一顿。
    例题2:阿呆和阿傻共同阿聪喝酒,致阿聪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观无共同过错
客观行为直接结合——客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三、主观无共同过错
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
    1)两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少了其中一个行为,照样会导致结果发生。
    2)两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少了其中一个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

例题: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民通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特别提醒】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教唆者、帮助者的存在与否具有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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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专题十五
五、共同危险行为
(一)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或相继实施;都有危险性;加害人不确定;结果的同一性。
2、免责事由:证明责任人。
3、责任承担:连带
例题:曹操、孙权与刘备共猎于山野,至猎区,刘前往野草丛中驱赶山雀。雀起、曹孙两箭齐发,一箭击中刘之右臂。曹孙所用弓箭相同,故争执不下。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
(二)和共同危险相似的行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侵权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题:重庆烟灰缸案
(三)两者比较
1、责任人行为性质不同
2、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连带;分担
3、赔偿与补偿
4、免责事由:证明责任人;证明非己所为。
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法10条)
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鉴证
公证
登记
审批

一般书面形式

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电报
电传
传真、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其他形式
(一)口头
(二)书面(合同法第11条)
1.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涉及不动产、比较重大事项但又不能即时结清的合同
担保法: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合同法: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其他法:著作权转让合同、合伙合同、劳动合同
2.特别书面形式(审批、公证):特别形式只是针对合同的效力
(1)审批形式: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合同
(2)公证形式: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协议(可以公证)、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非强制公证)
考点:违反形式要件的后果?
一般形式:书面——可以履行治愈 (特别成立要件)约定书面,未签,直接履行者。
特殊形式:审批  (特别生效要件)未经特别形式,不生效力。
(三)其他:行为形式,通过行为推定。作为和不作为,明示和默示(法定或者约定)皆可。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
   (一)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
    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不等于必要条款。
2、缺少必要条款,结果是什么?答曰:合同不能成立。
3、何谓必要条款?答曰:通常是指主体和客体,即当事人和标的
只要有了主体和标的,其他皆可补充。缺少了如何补充?
   (二)合同条款的漏洞补充(合同法第61、62条)
1、协议补充
2、交易习惯
3、任意法补充
考点:合同法第62条中履行地点的推定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分三个方面: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钱来送,货自提
例题:A市甲厂供应10吨钢材给B市乙厂,价值3万元,履行地点没有约定。问: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分别在那里?
(三)几种特殊的合同条款
1、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
(1)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免责之条款——无效!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免责者——无效!
2、解决争议条款(合同法第57条)相对独立。
★3、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40、41条)
(1)含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
①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②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③违反后果:未尽以上义务的,可申请撤销
【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①通常理解的解释
②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③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例题:【2008年-(四川)7】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
(一)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考点1:要约的构成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戏谑表示
(3)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交易什么,交易多少等。
(4)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内容确定的商业广告)
考点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者往往处于被动之地位。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判断:自动售货机、打空车灯之出租车、到站停车之公交等。
例题:【2007-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3.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考点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关键在到达时间
考点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①明确期限;②其他形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③合理理由,已作准备。
二、承诺:肯定的答复。
(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考点:承诺的构成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司法考试中,都是考察实质性变更。
    例题:【2008-1—42】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三)承诺迟延(合同法第28、29条)迟来的告白……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重点典型案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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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1: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三、合同成立中的其他相关考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成约定金(约定)、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交叉要约(不谋而合,后到生效)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3)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何者为准?【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
3.两种特殊的合同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43条)
(一)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基于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保护、告知、保密的义务
3.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准备费用、机会损失。
(二)基本类型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1款)
2.订约欺诈等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42条第2款,第58条)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条)
(1)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如违反初步协议、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等。
    (三)关于缔约过失考察方式的总结:是否有合同;是否有过错。
    例题:【2007-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1.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是价值判断
2.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一般关系:成立即生效
★(2)特殊情况:成立而不生效(条件、期限)
    例题:【2008-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3.合同内容: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条件: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效果:效力未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3.效果二: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问题:此种合同中涉及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那个(些)是形成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2.效果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追认的方式:(1)明确表示接受;(2)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追认!
3.效果二: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47条和第48条情形下,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解释二第11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
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
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
    例题:【2002—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三、可撤销的合同
1、条件:意思表示不自由(合同法第54条)
不自由的具体表现:
1)欺诈:失去判断,误以为真。
考点1:明示欺诈(不该说乱说)与默示欺诈(该说不说)、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
例题1: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外商乙合作成立公司,乙货币出资。期限15年。实际上,甲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征收。
例题2: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考点2:购房过程中的欺诈时双倍返还购房款情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
    例题:【2009-58】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2)胁迫:不得不如此。
考点1:胁迫与强迫,前者还是有选择的。
考点2:手段的合法与非法
考点3:进行胁迫的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例题1:【2010-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例题2: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是否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3)重大误解:对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误解等。
注意:行为人动机的误解不可撤销
例题1:甲将祖传的一幅画出让给乙。交付后,乙将该画送权威部门鉴定,结果为赝品。乙要求退货并返还价款,甲以该画系祖传,并不知真假为由而拒绝。此出让画的法律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欺诈行为                             B.重大误解行为
C.显失公平行为                         D.有效法律行为
例题2:段某为情人节约会购买了价值昂贵的玫瑰花,但是后来约会取消。问:段某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申请撤销玫瑰花的买卖合同?
1、    乘人之危:危难之际,利益损失。
    例题:王某因父亲重病急需现金50万元做手术,于是找到张某说,愿意把价值100万的房子卖给张某,可张某一时没有100万,只好对王某说自己的难处,实在无能为力。于是,王某说那就60万卖给你,张某应允。对于张、王之间的买买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B、完全有效
C、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D、因胁迫而可撤销
5)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者缺乏经验。
例题:【2011-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1)谁享有撤销权?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双方都有。
(2)撤销权的限制——除斥期间——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提醒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例题:【2002-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四、无效的合同
(一)条件: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法第52条)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1)国有企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国家利益为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保护的利益。例如:强迫交易。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雇员和客户串通损害雇主利益即是。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挂羊头,卖狗肉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位阶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参照国家利益理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例如:赌债合同,援交协议。
(二)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永久无效
(三)司考中的考察方式
1、部分违法无效的合同
例题:【2007-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2、注意欺诈与违法的界限
例题: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各种香烟价格。乙为一小贩,在火车站叫卖香烟“中华香烟,50元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A 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 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 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 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了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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