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例题1.甲乙签署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甲违约,则甲向乙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来甲因产能不足,无法向乙供货。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乙的实际损失是11万元,则乙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 B.若乙的实际损失是9万元,则甲有权要求减少违约金 C.若甲乙还约定了定金,则乙可以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 D.若甲乙还约定了定金,则乙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例题2.甲5月10日向乙借款5000元,约定10月10日归还;甲6月10日再次向乙借款5000元,约定9月10日归还。甲7月10日再次向乙借款5000元,约定11月10日归还,丙做保证人。甲一直未偿还债务,直到12月10日,甲才向乙汇款50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清偿了5月10日的那笔债务 B.甲清偿了6月10日的那笔债务 C.甲清偿了7月10日的那笔债务 D.到底清偿了哪笔债务由债权人自行决定 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1.最丰富的形态 (1)基于给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非债清偿;超过20%的定金给付(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非基于给付:因受益人行为;因受损人行为;因第三人行为;因法律规定;因自然事件 2.构成要件: ①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 ②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情况) ③因果关系 ④无法律上根据 3.内容:区分善意(不知)恶意(明知) (1)关于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恶意:所受一切利益 (2)关于孳息返还:善意:有则返还;恶意:应当所生孳息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返还义务。 二、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2)为他人利益:利他兼利己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受委托或无法律上原因 2.效力 (1)关于必要费用 (2)关于债务负担 (3)关于损害补偿 注意:以上费用的承担不以产生管理结果为前提,也不以被管理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3.善管义务;但紧迫状态下,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不适当管理不承担责任 4.特别注意:(1)无因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2)管理人管理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 5.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例题:甲与乙相邻而居,隔一小巷,素有矛盾,乙家失火,甲开始坐视不救。后见火势迫近,于是迅速购买灭火器两只,共花费1000元,参与救火,仅使用一只灭火器,火即被扑灭,甲的衣服被火烧毁。又救火中甲不慎撞毁乙的花瓶。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多选题) A.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B.甲有权要求乙支付1000元和赔偿衣服被毁的损失 C.若乙支付了1000元并赔偿了甲衣服被毁的损失,甲应当将未使用的灭火器转移给乙 D.甲对乙的花瓶损失应适当给予赔偿 例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7题,单选)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第七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立法目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条) 2、适用范围:民事权益(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例题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24题,单选)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3、侵权责任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 4、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侵权的归责原则: 认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 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 公平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故意和过失 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 4、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例题2】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70题,多选) A 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 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 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 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1)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改变了《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之规定。 7、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1)、构成要件: ①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违法行为 ②实际侵权人不明 ③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免责事由:能证明具体加害人行为所致 (3)、责任: ①外部:连带责任 ②内部:平均承担 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9、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接结合(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间接结合——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把握:(1)、并非全部行为或原因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2)、可以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发生上的偶合性 【例题3】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1999年卷二12题,单选)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连带责任: (1)外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 (2)内部: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14条) 【例题4】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1996年卷一3题,单选) 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 1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8种:可单独,可合并。(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2、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6条) ①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④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⑤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⑥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⑦丧葬费和⑧死亡赔偿金。 13、同一事故,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即有条件的同命同价;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等)(《侵权责任法》第17条) 14、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分立、合并时请求权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8条) (1)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 (2)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3)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5、财产损失计算: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16、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0条)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7、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 18、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 19、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侵权责任法》第2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