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一、代理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①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a、根本区别:合同拘束谁?行纪合同拘束行纪人(合同421条) b、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合同414条) c、自买自卖是否有效;行纪合同中自买自卖有效(合同419条) d、费用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承担费用(合同415条) e、是否有偿;行纪合同有偿(合同414条) ②间接代理与行纪: 间接代理中委托人有自动介入权,受托人有披露义务,第三人有选择权(确定选择权 后不得变更),委托人有被动介入权,(合同403条);行纪人为合同当事人,对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第421条) 相关法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③代理与传达: a、传达人不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b、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④代理与委托 2.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3.委托合同(基础关系)、授权行为(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代理三者关系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存在基础关系: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4.代理权行使原则:亲自行使;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谨慎、勤勉。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6.共同代理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例题、甲建筑公司委托乙与丙为其代理人,向丁化工公司联系承包该公司的新厂房建筑业务,为求能达成交易,获得佣金,乙与丙隐瞒了甲公司资质不足的事实,后该合同被丁公司以欺诈为由撤销,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若干。 1、甲承担损失后,得如何寻求救济? 2、若签订合同之时的隐瞒行为,系乙自作主张,并未与丙商议,甲得如何主张权利? 3、若乙丙为欺诈行为时,甲得知此事而未表示反对,丁得要求谁赔偿其损失? 7.复代理 (1)成立情形转委托:在本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认和紧急情况三种情形下,代理人得转委托; (2)效力关系转委托 a、转委托情况下,代理人仅就在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指示范围内负责; ①选任责任:即所选第三人其人品道德存在重大瑕疵并由此造成本人的损失; ②指示责任:即对次代理人有错误指示并由此造成本人的损失。 b、代理人擅自转委托,则须对复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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